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233-90
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
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233—9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年5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110~500kV架空电力
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90)建标字第317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 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原水电部会同有关部
门共同修订的 《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已经有关部
门会审。 现批准 《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33—90
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原《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
范》GBJ233— 81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
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建 设 部
1990年7月2日
修 订 说 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 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负责主编 ,
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超高压输变电建设公司对原《架空送
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233—81进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地总结了原规
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
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1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
本规范共分九章和一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将原适用电
压等级由 35~330kV改为110~500kV;比较切合实际地规定了回填土夯
实的质量标准; 修改并增加了M24的螺栓紧固扭矩标准值;对有预倾斜
要求的铁塔基础抹面、紧 线后的挠曲值提出了合理的要求;增加了拉线
塔立柱扭曲的标准;增加了机械化施工的有关条文;对 220kV及以上工
程及大跨越档的弧垂提高了质量标准;特别是重点增加了有关张力架线
的条文,提高了因张力架线而导致导线损伤的处理标 准;清除导线铝股
表面氧化膜由使用凡士林改为使用导电脂;将测瓷绝缘子的兆 欧表的电
压等级由2500V提高到5000V。由于《架空送电线路导线及 避雷线液压 施
工工艺规程》的 颁发,将原规范中这部分条文进行了 减化,同时对 液压
后允许尺寸偏差进行了修改,以及其 他方面的修改。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 如有新的修改意见 或需要补充之处,请将意
见和有关 资料寄送北京良乡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以 便今后修订时 参
考。
能 源 部
1990年5月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不断提高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施工 技术水
平,确保工程质量,以 促进电力建设的现 代化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110~500kV交流和直流架空电力线路 新建
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63kV架空电力线路的 新建工程应遵照本规范110kV部分执行。
第1.0.3条 架空电力线路工程 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 件和经有关 方
面会审的设计施工 图施工。当需要变更时,应经设计单位同意。
第1.0.4条 本规范的有关规定,除由于特 殊情况必须提出特殊要求
外,也应同样作为线路设计的 依据。
第1.0.5条 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必须经过试点、测试、验证,判定
后方可采用。并应制定不低于本规范 相应水平的质量标准。
第1.0.6条 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施工中,除 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原材料及器材检验
第2.0.1条 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所使用的原 材料和器材必须符合下列
规定:
一、有该批产品的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书;
二、有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 各项质量检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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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无质量检验资料的产品,或对产品检验结果有 疑问的,均应
重新进行抽样,并应经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 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2.0.2条 当采用无正式标准的新型原材料及器材时,必须取得有
关部门的 技术鉴定,或经试验并由有关单位共同 鉴定的合格证明书,证
明质量合 格后方准使用。
第2.0.3条 原材料及器材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重做检验:
一、保管期限超过规定 者;
二、因保管不良有变质可能者;
三、试样代表性不够者。
第2.0.4条 预制混凝土构件及现场浇筑基础混凝土使用的 碎石或卵
石,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 检验方
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2.0.5条 预制混凝土构件及现场浇筑基础混凝土使用的 砂,应符
合国家现行标准《 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 检验方法》中的有关规定。
特殊地区可按该地区的标准执行。
第2.0.6条 水泥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其 品种与标号应符合
设计要求。 每批水泥除必须取得出厂质量合格证明外,尚应有出厂日期。
当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或虽未超过3个月但保管不善时,必须补做标号
试验,并应按试验后的实际标号使用。
不同品种、不同标号、 不同批号的水 泥应分别堆放。
第2.0.7条 混凝土浇筑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制作预制混凝土产品的用水, 应使用饮用水;
二、现场浇筑混凝土宜使用饮用水,当无饮用水时, 可采用河溪水
或清洁的池塘水。除设计有特 殊要求外,可只进行外观检查不做化验。水
中不得含有油脂,其 上游亦无有害化合物流入,有怀疑时应进行化验;
三、不得使用海水。
第2.0.8条 混凝土掺用的外加剂,应采用符合标准的 产品。首次使用
时应经试验,符合质量要求后 方可使用。
第2.0.9条 掺入基础的大 块石不得有裂缝、夹层,其强度不得低于混
凝土用石的标准, 尺寸宜为150~250mm,且不宜使用卵石。
第2.0.10条 钢材的品种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规定,其质量 应符合各该
品种钢材的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0.11条 焊条的质量 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其 品种、牌
号必须与所使用的 钢材的化学成分和机械 性能相当,并应具有良好的焊
接工艺性能。首次使用应按有关规范进行工 艺性能试验。使用 前应进行外
观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一、气焊条表面不得有油脂、污秽、腐蚀等;
二、电焊条无药皮剥落。受潮的电焊条,必须按焊条说明书规定的温
度经过烘干处理,并 应再经工艺性能试验,鉴定合格后方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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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12条 铁塔加工 制造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电线路铁
塔制造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2.0.13条 环形钢筋混凝土电杆制造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环
形钢筋混凝土电杆》的规定。
第2.0.14条 预应力混凝土电杆的制造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环
行预应力混凝土电杆》的规定。
第2.0.15条 混凝土电杆的铁横担加工质量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
电线路铁塔 制造技术条件》中的有关规定。 抱箍及其他钢件加工的质量 应
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0.16条 导线的质量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 绞线及钢芯铝绞线》
的规定, 铝合金绞线、钢芯铝合金绞线、 铝包钢绞线以及尚未列入国家标
准的其他品种导线的质量 应分别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进 口导线的质量
应符合各该产品国的国家标 准,且不应低于IEC标准。
第2.0.17条 当采用镀锌钢绞线作避雷线或拉线时,其质量 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 镀锌钢绞线》的规定。
第2.0.18条 金具的质量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 金具》的规定。
第2.0.19条 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和普通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加工尺
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0.19的规定。并 应保证构件之间,或构件与铁件、
螺栓之间的安装方便。其外观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预应力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不得有纵向及横向裂缝;
二、普通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放置地平面检查时不得有纵向裂缝,
横向裂缝的宽度不得超过0.05mm;
三、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明显的缺陷。
第2.0.20条 导线绝缘子的质量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盘形悬式绝缘
子技术条件》的规定。
GBJ 233-90 110kv~500kV架空线施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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