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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0年10月28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物业服务区域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 ,维护业主 、物业 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 2 -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 ,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 ,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选聘 物业服务人的形式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 、构筑物及 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 、养护、管理,维护 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监督 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 ,将物业管理纳入社会治理体系 ,建 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解决物业管理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应当为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配备物业管 理的专职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第四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 ,负责本 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履行下列 职责: (一)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本市物业管理信用制度; (三)建立、维护本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 (四)负责本市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制定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物业服务合 同等示范文本; - 3 -(六)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相关法律 、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 (七)指导和监督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活 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指导和监督本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 和服务工作; (九)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 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依法划定、调整物业服务区域; (二)监督管理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 、物业承接查验 、 维修资金使用等物业管理活动; (三)建立和完善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数据库; (四)依法开展物业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五)指导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开展 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相关法律 、法规 的宣传和培训; (七)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土地、规划、财政、市场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 、 公安、消防、价格、交通、水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生态 环境、卫生健康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做 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4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依 法指导和协助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选举业主委员会 ,监 督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协调处理物业管理 纠纷。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 工作,根据需要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加强对物业管 理活动的指导、协助和监督。 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业主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协 调机制,协助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物 业管理活动。 镇、街道、社区党组织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区域基层党 组织的指导 ,支持业主 、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 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依法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第八条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在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的指导和监督下 ,维护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 ,采取下列措 施促进行业规范、持续、健康发展,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一)依法加强行业自律 ,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人及其从 业人员的自律和诚信管理制度; (二)制定物业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费市场参考价; (三)调解物业服务纠纷,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 (四)推行智慧物业服务 ,倡导物业服务人采用新技术 、 新方法推动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 5 -(五)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物业服务标准 、 专业服务等行业培训 ,提升物业服务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服务 水平; (六)对物业服务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服务质量和行为进 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 ,应当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 第九条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居民委员会 、行业协会等有关单位应当完善物业管理纠纷处 理机制,鼓励通过和解 、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物业 管理纠纷,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第十条 建设单位 、物业服务人 、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 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以及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 员会按照本条例规定需要向业主公开信息的 ,应当采取书面 通知、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或者按照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方式公开信息。 第二章  物业服务区域 第十一条  划定物业服务区域应当遵循规划在先 、自然 分割、功能完善 、便民利民的原则 ,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 备、建筑物规模 、社区治理等因素 ,具体按照以下规定划定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红 线图范围一般划定为一个物业服务区域 ,但红线图范围内的 城镇公共道路 、城镇公共绿地 、城镇河道等不得划入物业服- 6 -务区域; (二)已投入使用的物业 ,共用设施设备能够分割 、独 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服务区域; (三)已投入使用的毗邻物业 ,规模较小的 ,依法经各 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划定为一个物业服务区域。 第十二条  新开发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划拨 、出让前,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征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 确定物业服务区域 。物业服务区域应当纳入区域规划综合实 施方案、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文件。 新建物业出售时 ,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服务区域范围在 销售现场的显著位置公布,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已划拨 、出让的新开发建设项目 或者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建设项目物业服务区域划定有争议 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 、镇 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后确定 ,并将确 定的物业服务区域向全体业主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十五个工 作日。 业主对前款公示的物业服务区域有异议的 ,应当在公示 期间书面实名提出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异议之 日起三十日内办结并答复,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三十日。 异议成立的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划定并公示物业 服务区域 。公示期满 ,对公示的物业服务区域无异议或者异- 7 -议不成立的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确定的物业服务区 域向全体业主公告。 旧城区、城中村等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 实施物业管理的 ,由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征求相关业主 意见后,确定物业服务区域。 第十四条  对已划定的物业服务区域需要合并或者分 割的,占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可以向区房屋行 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 调整方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答复。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调整方案的 ,业主委员会 、物 业管理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物业服务区域内全 体业主投票表决 ,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协助 。业主决定调整 方案,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 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 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服 务区域可以调整。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 ,应当遵 循一个物业服务区域配套建设独立使用的共用设施设备和 物业服务用房的原则。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 ,应当 审核配套建设的物业服务用房是否符合建设项目配套建设 指标的要求 ,不符合配套建设指标要求的 ,不予核发建设工- 8 -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时 ,应当审核配 套建设的物业服务用房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报建的要 求;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报建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 核实。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配置物业 服务用房和共用设施设备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 、位置 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载明。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置: (一)物业服务用房总建筑面积按照物业服务区域内计 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 ,且最低不少于五十 平方米配置 ;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应当在先期开发的区域 按照不少于先期开发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 例配置; (二)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 ,具备通水 、通电、 通信、采光、通风等基本使用功能和办公条件 ,配置独立合 格的水、电等计量装置; (三)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 ,物业服务用房所在楼层不 得高于四层; (四)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安排, 最低不少于十平方米。 共用设施设备用房应当符合相应设施设备安装 、安全使- 9 -用的技术标准。 第十七条  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居住区, 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业主自主开展改造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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