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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2020年10月29日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四章 分类收集与运输
第五章 分类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减少生活垃圾,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节约资源 ,保护环境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
济促进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2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与分类
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 ,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
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
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
包括废纸类、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制品、废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 ,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及相应规定
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废药品、废杀虫剂、废消毒剂、
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 ,废荧光灯管 、废温度计 、废血压
计、废镍镉电池、废氧化汞电池等;
(三)厨余垃圾,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
包括餐饮行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垃圾 ,农产品贸易市场
产生的有机垃圾 ,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食材废料 、剩菜剩
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等易腐性垃圾;
(四)其他垃圾 ,指除可回收物 、有害垃圾 、厨余垃圾
之外的生活垃圾。
第四条 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
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 3 -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所需经费
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加强生活垃圾源头
减量与分类管理能力建设。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
减量与分类投放、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 、督促村居民 、物业
服务企业、业主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活动。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
部门,牵头负责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管理的组织 、协调、
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管理涉
及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工作 ,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并制定
相关政策。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配合市城市管理部门指导 、协
调、监督物业服务区域 、建筑施工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
理工作。
市商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会同有关部门
合理布局回收网点。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
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农村生活垃
圾管理模式,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 - 4 -市教育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全程分类管理及
资源化利用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及学前教育教学。
市园林和林业绿化 、卫生健康 、行政审批服务 、综合行
政执法、公安、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配合做好生
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
圾源头减量 、全程分类管理 、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 ,采用
多种方式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 ,引导市民养成生活垃圾分
类习惯。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 、妇女联合会 、科学技术协会等
组织和环保 、志愿者等社会公益团体应当组织开展宣传动员 ,
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管理法律法规 、源头减量与
分类知识宣传,加强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八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
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带头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
工作,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管理
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 、投诉和举报 。市、区县城市管理及相
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依法处理有关举报和投诉。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对- 5 -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
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
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 ,引导单位和个人减少
生活垃圾的产生。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和清
洁生产的规定 ,优先选择使用易回收 、易拆解、易降解、无
毒无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 ,生产废弃物少 、可循环利用的产
品。
第十二条 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
省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 ,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
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规定进行回
收。
第十三条 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
定使用电子运单和环保箱(袋 )、环保胶带等环保包装。
鼓励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回收物品包装材料。
电子商务平台应当提供多种规格封装袋 、可循环使用包
装袋等包装选项 ,建立计价优惠机制 ,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
包装。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禁止或者限- 6 -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
第十五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应当带头使用有利于
环境保护的产品 、设备和设施 ,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 ,减
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
复使用产品。
第十六条 住宿、旅游、餐饮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倡导家庭和个人减少使用一次性生活用品 。提倡使用纸
质、布质等环保袋。
第十七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将制止餐饮浪费纳入餐饮
生产、加工、服务全过程 ,在明显位置设置提示牌 ,提示消
费者适量点餐、剩餐打包,减少餐饮垃圾产生量。
鼓励餐饮经营者 、供餐单位食堂等利用新技术 、新设备
对厨余垃圾就地处理。
第十八条 鼓励、倡导果蔬生产基地 、农贸市场 、标准
化菜市场、超市等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新建农贸市场 、标准化菜市场 ,应当按照标准配置厨余
垃圾就地处理设施 。已建成的农贸市场 、标准化菜市场 ,具
备条件的,应当按照标准配置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 、商务等部门组织
编制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配置标准 ,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 - 7 -第十九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通过固定站点 、定
时定点、上门服务等方式依法开展回收业务。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
活垃圾分类技术规范 ,编制分类操作指南 ,明确生活垃圾分
类的标识 、投放规则 、收集容器设置要求等内容 ,并向社会
公布。
生活垃圾分类标识分为四类 :蓝色代表可回收物,红色
代表有害垃圾,绿色代表厨余垃圾,灰色代表其他垃圾。
第二十一条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
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及其他组
织的管理区域,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二)机场、火车站、轨道交通车站 、客运站、公交场
站、码头、文化体育场馆 、展览馆、公园、旅游景区等公共
设施、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三)宾馆、饭店、购物中心 、超市、集贸市场 、农产
品批发市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建设工地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五)城市主次干道 、广场及其人行过街桥 、人行地下
过街通道,管理单位或者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为责任人 ; - 8 -(六)山林、河湖及其管理范围,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
(七)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 ,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 ;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 ,单位自行管理的由单位负责 ,没
有物业服务企业和单位的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未实行物业管
理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 ,由所在地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确定并向责任
区域公示 ;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市管理部门确
定并向责任区域公示。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配足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一)办公场所 、住宅小区和农村居住区域生活垃圾投
放点应当设置可回收物 、有害垃圾 、厨余垃圾 、其他垃圾四
类收集容器 ,在其它公共区域可以成组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
集容器;
(二)公共场所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可回收物 、厨余垃圾 、
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三)生产和经营场所根据生活垃圾产生情况 ,设置相
应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三条 鼓励管理责任人设置智能化收集容器 ,方- 9 -便市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 ,公示生活
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和投放要求;
(二)在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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