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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0年8月27日衡水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 ,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
体合法权益 ,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 ,满足人民日益增长
的美好生活需要 ,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 ,适
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 ,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共同
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 、养护、管
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
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
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区治理体系 ,制定并落实现代物- 2 -业服务业扶持政策 ,促进智慧平安社区建设 ,推动物业管理
规范化、市场化。
第四条 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人等在中国
共产党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建
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 (村)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
和物业服务人议事协调机制。
引导和支持业主中的中共党员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
代表、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 ,发挥先锋模范
作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
照属地管理原则 ,负责辖区内物业监督管理工作 ,履行下列
职责:
(一)研究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物业服务行业规范 ;
(二)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三)组织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四)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和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五)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六)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 ,
共同做好物业监督管理工作:
(一)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无物业管理的小区依托居 (村)- 3 -民委员会实行自治管理;
(二)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用房 、加装电梯 、
电动车充电等项目的规划及调整变更管理 ,协助开展物业管
理区域划分;
(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
域内违规饲养家畜家禽,占用和毁坏绿地,擅自伐移树木,
私自张贴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依法对擅自改变建筑物、构
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用途 、形式、色彩或者材质 ,擅自改变
房屋外立面 ,私搭乱建 ,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等违法违规行
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
无照经营的行为 ;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锅炉等特种
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查处特种设备安装 、改造、维修和使
用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
费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五)公安机关负责开展社区警务工作 ,加强物业管理
区域内治安防范 ,对监控安防等开展监督检查 ,查处住宅小
区内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保护
监督管理工作;
(七)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实行政府指导价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 - 4 -(八)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传染病防
治、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九)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监督管
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履行下列物业监
督管理职责:
(一)组织和指导成立业主大会 、选举业主委员会 ,组
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组织和指导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 ,负责
业主委员会备案;
(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
(三)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 ,对物业服
务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四)建立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机制 ,协调处理物业
管理纠纷;
(五)负责物业档案管理 ,协助开展辖区内物业服务企
业及其项目经理信用信息采集和核查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和配合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
府)开展物业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对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
和物业服务人的日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未成立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未能选举产生业主
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物业管理区域,- 5 -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物
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住房和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居(村)民委员会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代表等组成。
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 ,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
管理事项 ,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并推动符合条
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停止履
行职责,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后解散。
第九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规
范物业服务行为 ,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 ,组织业
务培训,调解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 ,协助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
第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居 (村)民
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委员和物业服务企业
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所需费用
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本市建立健全调解与仲裁 、诉讼相结合的物
业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人民调解组织负责辖区内物业纠纷的排查调解工作 ,监
督调解协议的执行 ,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司法行政
部门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做好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会同住- 6 -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动建立物业纠纷人民调解组织 ,履
行物业纠纷调解职能 ;指导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推动建立行业
性调解组织 。人民法院审理物业纠纷案件 ,应当根据自愿合
法原则,做好诉前和诉讼中调解工作 ,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
方式解决纠纷。
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依法建立物业纠纷案件快速处理
机制,引导物业管理相关主体运用法律手段 ,及时解决物业
纠纷。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建设单位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 ,
开展物业承接查验 、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质量等评估活
动。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划分
或者调整物业管理区域时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应当考虑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 、建筑物规模 、共用
设施设备 、社区建设等因素 ,并遵循相对集中 、便于管理的
原则,按照以下方式划分或者调整:
(一)新建物业 ,物业管理区域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划定;
(二)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 ,按照现有物业管理区- 7 -域范围划定;
(三)分期开发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 ,
其配套设备设施共用的, 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配
套设备设施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 ,可以分别划定物业管理
区域;
(四)已经实施物业管理且毗邻的不同物业管理区域,
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有争议的 ,由县(市、区)住房和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已经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不得擅自
变更。
第十四条 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尚未依法办理房屋所
有权登记 ,但基于买卖 、赠与、继承或者征收补偿等法律行
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视为物业管理关系中的业主 。
业主依法享有业主权利 ,承担业主义务 。业主不得以放
弃权利为由拒不履行业主义务。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 ,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
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时 ,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
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
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二)房屋以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 8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共用设施设备交付使用资料;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资料;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资料的 ,街道办事处 (乡
镇人民政府 )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筹备首次业主大会
所需相关文件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六条 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 ,经三十名以上的
业主或者占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五以上的业主提出 ,可以向物
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书面申请筹备业主大
会。
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六
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第十七条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和建设单位 、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社区党组织、辖区公安派出所、居(村)
民委员会等单位代表组成 。建设单位未派代表参加筹备组的 ,
不影响筹备组的成立。
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 ,其中业主代表人数应当占筹
备组总人数半数以上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
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 (乡镇
人民政府 )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确定 ,业主代表应当符合本
条例有关业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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