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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衡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0年8月27日衡水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 ,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 体合法权益 ,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 ,满足人民日益增长 的美好生活需要 ,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 ,适 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 ,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共同 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 、养护、管 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 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 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区治理体系 ,制定并落实现代物- 2 -业服务业扶持政策 ,促进智慧平安社区建设 ,推动物业管理 规范化、市场化。 第四条 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人等在中国 共产党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建 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 (村)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 和物业服务人议事协调机制。 引导和支持业主中的中共党员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 代表、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 ,发挥先锋模范 作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 照属地管理原则 ,负责辖区内物业监督管理工作 ,履行下列 职责: (一)研究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物业服务行业规范 ; (二)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三)组织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四)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和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五)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六)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 , 共同做好物业监督管理工作: (一)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无物业管理的小区依托居 (村)- 3 -民委员会实行自治管理; (二)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用房 、加装电梯 、 电动车充电等项目的规划及调整变更管理 ,协助开展物业管 理区域划分; (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 域内违规饲养家畜家禽,占用和毁坏绿地,擅自伐移树木, 私自张贴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依法对擅自改变建筑物、构 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用途 、形式、色彩或者材质 ,擅自改变 房屋外立面 ,私搭乱建 ,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等违法违规行 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 无照经营的行为 ;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锅炉等特种 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查处特种设备安装 、改造、维修和使 用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 费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五)公安机关负责开展社区警务工作 ,加强物业管理 区域内治安防范 ,对监控安防等开展监督检查 ,查处住宅小 区内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保护 监督管理工作; (七)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实行政府指导价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 - 4 -(八)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传染病防 治、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九)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监督管 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履行下列物业监 督管理职责: (一)组织和指导成立业主大会 、选举业主委员会 ,组 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组织和指导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 ,负责 业主委员会备案; (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 (三)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 ,对物业服 务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四)建立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机制 ,协调处理物业 管理纠纷; (五)负责物业档案管理 ,协助开展辖区内物业服务企 业及其项目经理信用信息采集和核查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和配合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 府)开展物业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对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 和物业服务人的日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未成立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未能选举产生业主 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物业管理区域,- 5 -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物 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住房和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居(村)民委员会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代表等组成。 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 ,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 管理事项 ,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并推动符合条 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停止履 行职责,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后解散。 第九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规 范物业服务行为 ,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 ,组织业 务培训,调解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 ,协助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 第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居 (村)民 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委员和物业服务企业 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所需费用 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本市建立健全调解与仲裁 、诉讼相结合的物 业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人民调解组织负责辖区内物业纠纷的排查调解工作 ,监 督调解协议的执行 ,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司法行政 部门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做好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会同住- 6 -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动建立物业纠纷人民调解组织 ,履 行物业纠纷调解职能 ;指导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推动建立行业 性调解组织 。人民法院审理物业纠纷案件 ,应当根据自愿合 法原则,做好诉前和诉讼中调解工作 ,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 方式解决纠纷。 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依法建立物业纠纷案件快速处理 机制,引导物业管理相关主体运用法律手段 ,及时解决物业 纠纷。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建设单位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 , 开展物业承接查验 、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质量等评估活 动。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划分 或者调整物业管理区域时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应当考虑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 、建筑物规模 、共用 设施设备 、社区建设等因素 ,并遵循相对集中 、便于管理的 原则,按照以下方式划分或者调整: (一)新建物业 ,物业管理区域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划定; (二)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 ,按照现有物业管理区- 7 -域范围划定; (三)分期开发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 , 其配套设备设施共用的, 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配 套设备设施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 ,可以分别划定物业管理 区域; (四)已经实施物业管理且毗邻的不同物业管理区域, 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有争议的 ,由县(市、区)住房和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已经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不得擅自 变更。 第十四条  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尚未依法办理房屋所 有权登记 ,但基于买卖 、赠与、继承或者征收补偿等法律行 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视为物业管理关系中的业主 。 业主依法享有业主权利 ,承担业主义务 。业主不得以放 弃权利为由拒不履行业主义务。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 ,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 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时 ,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 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 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二)房屋以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 8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共用设施设备交付使用资料;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资料;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资料的 ,街道办事处 (乡 镇人民政府 )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筹备首次业主大会 所需相关文件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六条  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 ,经三十名以上的 业主或者占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五以上的业主提出 ,可以向物 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书面申请筹备业主大 会。 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六 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第十七条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和建设单位 、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社区党组织、辖区公安派出所、居(村) 民委员会等单位代表组成 。建设单位未派代表参加筹备组的 , 不影响筹备组的成立。 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 ,其中业主代表人数应当占筹 备组总人数半数以上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 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 (乡镇 人民政府 )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确定 ,业主代表应当符合本 条例有关业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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