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 /CNMW 003-2019
冰川矿泉水
2019-05-08发布 2019-06-01实施
中 国 天 然 矿 泉 水 产 业 联 盟 、 长 白 山 天 然 矿 泉 水 文 化 研 究 会 发布
目录
前言
一、 范围
二、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三、 术语和定义
四、 技术要求
五、 试验方法
六、 检验规则
七、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 中国天然矿泉水产业联盟提出。
本标准由 中国天然矿泉水产业联盟 秘书处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廖雷、庞振国、 王华、王东昆、 苗慧帅、黄伟、王斌、葛明明、纪
如军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冰川矿泉水的 术语和定义、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 标签、标志、
包装、运输 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本文件第 3章定义的冰川 矿泉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
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5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
GB 85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 193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于本标准
3.1 冰川 glacier
在极地或高海拔 地区地表上多年存在 并具有沿地面运动状态的天然冰体 , 同时被编入了
国际冰川目录。
3.2 冰川矿泉水 Glacial mineral water
直接以冰川融水为补给源, 冰川融水渗入岩层 经过地下深处 过滤和矿化而形成的饮用天
然矿泉水 。
4 技术要求
4.1 水源要求
水源地位于冰川附近,水质应符合 4.3.1和4.3.2的要求;水源的卫生防护和水源地水
质监测按 GB 19304 执行,水质监测项目应符合 4.3、4.4、4.5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4.3 理化要求
4.3.1 界限指标
界限指标应符合 GB 8537的有关规定。
4.3.2 特征指标 项 目 要 求
色度/度 ≤ 10(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浑浊度/NTU ≤ 1
臭和味 具有矿泉水特征性口味, 无异味、无 异嗅
可见物 允许有极少量的天然矿物盐沉淀,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 异物 特征指标 应符合表 2的规定。
表2 特征指标
4.3.3 限量指标
各项限量指标均应符合表 3的规定。
表3 限量指标
4.4 污染污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的规定。
4.5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4的规定。
表4 微生物限量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n c m
大肠菌群 /(MPN/100mL)b 5 0 0
粪链球菌 /(CFU/250mL) 5 0 0
铜绿假单胞菌 / (CFU/250mL) 5 0 0
产气荚膜梭菌 / (CFU/50mL) 5 0 0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4789.1 执行。
b 采用滤膜法时 ,则大肠菌群项目的单位为 CFU/100mL 。 项 目 要 求
*氘(以δD计) (‰) < -60
注:带*的项目,仅用于初始检测评价或需要评价时
项 目 指 标
硒/(mg/L) 0.05
锑/(mg/L) 0.005
铜/(mg/L) 1.0
钡/(mg/L) 0.7
总铬/(mg/L) 0.05
锰/(mg/L 0.4
镍/(mg/L) 0.02
银/(mg/L) 0.05
溴酸盐/(mg/L) 0.01
硼酸盐(以 B计)/(mg/L) 5
氟化物(以 F-计)/(mg/L) 1.5
耗氧量(以 O2计)/(mg/L) 2.0
挥发酚(以苯酚计) /(mg/L) 0.002
氰化物(以 CN-计)/(mg/L) 0.010
矿物油(mg/L) 0.05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mg/L) 0.3
226镭放射性 /(Bq/L) 1.1
总β放射性/(Bq/L) 1.50 4.6 食品添加剂
4.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的有关规定。
4.7 开采、处理和加工
4.7.1 开采
4.7.1.1 冰川矿泉水开采时,其水位、水温、水量应保持相对稳定,水位(水压)不得出现
持续下降。
4.7.1.2 开采时应保护水源免受污染,并保持水质的原始特征。
4.7.1.3 应在保证冰川矿泉水原水卫生安全和符合 GB 19304 规定的条件下进行开采、加工
与灌装。
4.7.2 处理和加工
4.7.2.1 在不改变冰川矿泉水水源水基本特征和主要成分含量的前提条件下,允许通过脱气、
曝气、倾析、过滤等方法去除不稳定组分;允许回收和填充同源二氧化碳;允许加入食品添
加剂二氧化碳和氮气;允许除去水中的二氧化碳。
4.7.2.2 在水源点附近包装,不应用容器将原水源水运至异地灌装。
5 试验方法
5.1 氘含量δD检测。采用同位素检测方法,将矿泉水样品 与标准样品的同位素比值相比
较,并用偏差千分率表示δ D:
其中,赤道区域平均大洋水标准 为155.76ppm。
5.2 水质其他要求按 GB 8538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5.3 冰川矿泉水水质报告可按附录 A填写。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与抽样
6.1.1 组批
同一生产线、同一天、同一工艺条件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
6.1.2 抽样方法和数量
每批产品随机抽样: 净含量小于 3L的产品不少于 10瓶; 净含量大于 3L的产品不少于 5桶。
将所抽样品分成两份,用于检验和留样。
6.2 出厂检验
6.2.1 每批产品出厂时,由企业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进行检验,符合标准要求方可出厂。
6.2.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微生物指标中的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及净含量。
6.2.3 每月应对粪链球菌、产气荚膜梭菌至少进行一次检测。
6.3 型式检验
6.3.1 正常生产时每年丰水期、 枯水期各至少进行一次, 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检验:
a)产品试制鉴定时;
b)正式生产后,更换设备,工艺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测结果与平常记录有较大差别时;
e)水质量有较大波动时;
6.3.2 型式检验项目
应包括本标准 4.2~4.5要求的全部项目。
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6.4.2 检验项目如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 应从该批产品中加倍量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
以复检结果为准。若复检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4.3 微生物限量按 4.5规定进行检验与判定。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7.1 标签、标志
7.1.1 预包装产品标签、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8537、GB 28050 的有关规定 。还应符合
下列要求:
a) 标示冰川矿泉水水源点;
b) 标示产品达标的界限指标、溶解性总固体以及主要阳离子 (K+ 、Na+ 、Ca2+ 、Mg2+ )
的含量范围 ;
c) 当氟含量大于 1.0mg/L时,应标注“含氟”字样 ;
d) 可标明“冰川饮用天然矿泉水” 。
7.1.2 外包装箱上应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毛重、外包装尺寸、生产
日期、批号、冰川矿泉水水源点名称以及产品标准号。
7.2 包装
产品包装应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7.3 运输
7.3.1 运输工具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应保持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潮湿、有毒、有害、
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
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7.3.3 运输过程中不得暴晒、雨淋、受潮 、冰冻。
7.4 贮存
7.4.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
7.4.2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不得露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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