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农业园区(农场 /庄园) 摘要: 1.生态农业园区(农场 /庄园)范围 生态农业园区(农场 /庄园)应环境优美、边界清晰、所有权和经营权明确,并 且已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建立并实施了生态农业生产管理体系。 2. 自然培育 应在生态农业园区(农场 /庄园)内引入或在生产上使用采用自然方法繁殖的生 物及其衍生物,包括植物、动物、微生物、种子、花粉、精子、卵子、其他繁 殖材料及肥料、土壤改良物质、植物保护产品、植物生长调节剂、饲料、动物 生长调节剂、兽药、渔药等农业投入品。 3. 辐照 不应在生产中使用辐照技术。 4. 投入品 (1) 应充分考虑生产单元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保护和培养天敌,在生产 单元内建立自然的生态平衡系统,以减少外来投入品的使用。 (2)提倡优先使用植物源、动物源、微生物源和矿物源的土壤改良剂、饲料与植 保产品。《 有机产品》( GB/T19630 )中规定的允许使用的投入品均可使用。当 使用上述物品无法满足动植物正常生长所需的营养或不能保证动植物健康时, 可允许使用少量的低毒、低残留、易降解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且应符合本规 则的具体规定(具体允许使用品种见附表 A)和遵守产品使用安全间隔期的要 求。 (3)通过评定的生态农业园区(农场 /庄园)内生产的农产品不含有影响人类健 康的农药残留、生长调节剂、抗菌素等物质。 (4)生态农业园区(农场 /庄园)内产生的农业废弃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和循环 利用。 (5)生态农业园区 (农场/庄园)内应大力 推广多种生态农业技术,延伸农业产业 链,既获得最大生物产量又维护生态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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