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5.150
CCS B 52 T/NXFSA
宁夏食品安全协会 团体标准
T/NXFSA 028—2022
农产品地理标志 银川鲤鱼
2022-06-23发布 2022-06-23实施
宁夏食品安全协会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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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前 言
本文件是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 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银川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提出。
本文件由宁夏食品安全协会 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产技术推广站、银川市农业农村局、银川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
心、银川科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宁夏新明润 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宁夏绿方 良种繁育有限公司、灵武
市金河渔业 专业合作社。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王英斌、王颖、张宁、黄晓晨、马梅、马玉萍、白雪、陈青、郭财增、白富瑾、
胡晓瑜、包娟、张晓宁、石伟、王旭军、刘育文、蒋克勤 、韩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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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产品地理标志 银川鲤鱼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产品地理标志 银川鲤鱼 的产地范围、质量 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 、包
装、运输、贮存、追溯要求 。
本文件适用于农产品地理标志 银川鲤鱼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 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T 27638 活鱼运输技术规范
GB/T 29568 农产品追溯要求 水产品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NY 5051 无公害食品 淡水养殖用水水质
SC/T 3016 水产品抽样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
4 产地范围
应符合农业部2010年第1395号公告规定的“ 农产品地理标志 银川鲤鱼”的地域保护 范围,即 宁夏
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行政区内六个县(市)区的 27个乡镇及部分农场(管委会) ,包括:掌政镇、大新镇、
通贵乡、月牙湖乡、良田镇、丰登镇、兴泾镇、镇北堡镇、习岗镇、金贵镇、立岗镇、洪广镇、常信乡、
南梁台子管委会、京星农牧场、杨和镇、李俊镇、望远镇、望洪镇、闽宁镇、胜利乡、东塔镇、郝家桥
镇、崇兴镇、宁东镇、马家滩镇、临河镇、梧桐树乡、白土岗乡。 地理坐标 为东经105º 49′ ~106º 53′ ,
北纬37º 29′ ~38º 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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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 质量要求
5.1 感官特性
活鱼鱼体健康, 游动活泼,对水流刺激反应敏感, 鱼体体形侧扁,呈纺锤形,无畸形,体色具固有
色泽和光泽,背部稍暗,体侧金黄色,腹部较白。胸鳍、腹鳍呈桔黄色,臀鳍、尾鳍下叶呈橙红色。
5.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见表 1。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体表 鱼体呈固有的体色和光泽;鳞片完整;体形匀称,无畸形,无病灶
鳃 鳃丝清晰,色鲜红或紫红,无黏液
眼 眼球饱满、微突
组织 肌肉结实,有弹性
5.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见表 2。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蛋白质(可食部分) ,g/100g ≥ 18.0
铅(以Pb计) ,mg/kg ≤ 0.5
镉(以Cd计) ,mg/kg ≤ 0.1
甲基汞a(以Hg计) ,mg/kg ≤ 0.5
无机砷b(以AS计) ,mg/kg ≤ 0.1
铬(以Cr计) ,mg/kg ≤ 2.0
a 可先测定总汞,当总汞水平不超过甲基汞限量值时,不必测定甲基汞;否则,需要再测定甲基汞。
b 可先测定总砷,当总砷水平不超过无机砷限量值时,不必测定无机砷;否则,需要再测定无机砷。
5.4 兽药残留量
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31650的规定。
5.5 农药残留量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在光线充足、 无异味的环境 条件下,将样品置于盛有清洁水的无毒容器中 ,按本文件5.2条的要求
逐项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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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6.2 理化指标检验
6.2.1 蛋白质
按GB 5009.5 规定方法检验。
6.2.2 铅
按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
6.2.3 镉
按GB 5009.15 规定方法检验。
6.2.4 甲基汞
按GB 5009.17 规定方法检验。
6.2.5 无机砷
按GB 5009.11 规定方法检验。
6.2.6 铬
按GB 5009.123 规定方法检验。
6.2.7 兽药残留
按GB 31650 规定方法 检验。
6.2.8 农药残留
按GB 2763规定方法检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法
7.1.1 组批规则
活鱼以同一养殖水体或同一养殖场 中养殖条件相同的产品为一检验批。
7.1.2 抽样方法
按SC/T 3016 的规定执行。
7.1.3 试样制备
至少取3尾鱼清洗后,取肌肉等可食品部分绞碎混合均匀后备用;试样量至少为 400g,分为两份,
其中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为留样。
7.2 检验分类
7.2.1 出场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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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每批产品出场前应进行 检验。检验项目为 感官指标 、兽药残留 。
7.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 为本文件规定的全部项目, 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 式检验:
a) 新建养殖场养殖的 银川鲤鱼;
b) 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 进行一次;
c) 养殖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 质量时;
d) 出场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 提出要求时。
7.3 判定规则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 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8 标志、包装、 运输、贮存
8.1 标志
应在产品 包装上统一使用农 产品地理标志 标识及专用电子合格证, 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出场
日期。
8.2 包装
8.2.1 活鱼用专用包装,根据需要包装内可充 氧气,包装中用 水应符合 NY 5051的规定。
8.2.2 包装材料应牢固、洁净、无毒、无异味 。
8.3 运输
活鱼运输应符合GB/T 27638 的规定。
8.4 贮存
活鱼贮存可在洁净、无毒、无异味的 暂养设施中进行, 用水应符合 NY 5051的规定。
9 追溯要求
按GB/T 29568 中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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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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