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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ZNZ114—2022ICS67.180.01 CCSX11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学会团体标准 T/ZNZ114—2022 食用木薯粉 Ediblecassavaflour 2022-06-08发布 2022-07-08实施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学会 发布T/ZNZ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ZNZ114—2022 I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学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浙江大学、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品质评价与营养健康重点实验室、中国热带农业科 学院热带作物品种资源研究所、三明瑞雪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陆柏益、李也、钟永恒、李开绵、张振文、沈建福、徐涛、季圣阳、柯昌凯。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ZNZ114—2022 1食用木薯粉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食用木薯粉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 运输、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食用木薯粉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 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5009.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22427.5淀粉细度测定 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29343木薯淀粉 NY/T1520木薯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食用木薯粉ediblecassavaflour 以食用木薯块根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非即食粉状产品。 4要求 4.1原料要求 原料应符合NY/T1520的要求。 4.2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ZNZ114—2022 2表1感官要求 项目 指标 色泽 白色、浅黄色或与木薯块根一致的其它色泽 滋味与气味 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均匀的粉末、无结块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物质 4.3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水分/(g/100g) ≤13.0 总灰分/(g/100g) ≤3.0 细度/0.250mm(60目)钢筛通过率(%) ≥99.0 4.4安全指标 氰化物和铅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其它污染物、农药残留和真菌毒素应符合相关国家 标准的规定。 表3安全指标 项目 指标 氰化物(以HCN计)/(mg/kg) ≤10.0 铅/(mg/kg) ≤0.2 5检验方法 5.1感官指标 按GB/T29343的规定执行。 5.2水分 按GB5009.3的规定执行。 5.3总灰分 按GB5009.4的规定执行。 5.4细度 按GB/T22427.5的规定执行。 5.5氰化物 按GB5009.36的规定执行。 5.6铅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ZNZ114—2022 3按GB5009.12的规定执行 6检验规则 6.1批 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的产品为一批。 6.2抽样基数、数量及方法 随机抽取同一批次产品。在生产企业所抽查样品基数不得少于250kg,且不少于10个独 立包装;抽样人员需携带取样工具和盛装样品的容器。抽样时,应从同一批次样品码垛的4 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独立包装,分别从中取出相应的样品;抽样量不应少于 2kg,将抽取的样品通过四分法分样,取出一部分供检验。 6.3出厂检验 6.3.1每批按出厂检验项目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 6.3.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灰分、细度、氰化物和铅含量。 6.4型式检验 6.4.1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技术要求规定的全部项目。 6.4.2有如下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正式投入生产时; b)当原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d)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监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5判定和复检规则 6.5.1出厂检验判定和复检 6.5.1.1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判为相应的等级品。 6.5.1.2出厂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可加倍随机抽样进行该项目的复检, 复检后仍不符合本文件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6.5.2型式检验判定和复检 6.5.2.1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判为合格品。 6.5.2.2型式检验项目不超过两项(含两项)不符合本文件时,可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 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文件规定,判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7标志、标签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食用木薯粉标签应符合GB7718、GB 28050的规定。 8包装、运输和储存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ZNZ114—2022 48.1包装 8.1.1同一规格的包装要求大小一致,干燥、清洁并符合相关的卫生要求。 8.1.2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包装应严密结实、防潮湿、防污染。 8.2运输 运输设备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应有防日晒、雨淋、受潮的遮盖 物;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的货物混运。装卸时应轻搬、轻放,不得挤压。 8.3储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阴凉、干燥通风的场所。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 发、易腐蚀的物品同贮。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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