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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60 CCS NBFS A 11 团体 标准 T/NBFS 8—2022 农村互助保险服务规范 2022 - 08 - 01发布 2022 - 08 - 01实施 宁波市金融学会 发布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NBFS 8 —2022 I 目次 前言 ................................ ................................ ................. II 1 范围 ................................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 1 4 机构管理 ................................ ................................ ........... 1 5 运营管理 ................................ ................................ ........... 2 6 风控管理 ................................ ................................ ........... 4 附录A(规范性) 镇级农村保险互助联社人员管理 ................................ ......... 5 参考文献 ................................ ................................ .............. 6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NBFS 8—2022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宁波市金融学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慈溪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慈溪市支行、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慈 溪市龙山农村保险互助联社。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梦笑、胡微微、周悦、沈吉明、张和立。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NBFS 8 —2022 1 农村互助保险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互助保险机构的术语和定义、机构管理、运营管理、风控管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农村互助保险机构开展互助保险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3.1 镇级农村保险互助联社 在村级农村保险互助社的基础上设立, 负责对村级农村保险互助社进行管理和统筹的农村互助保险 机构。 3.2 村级农村保险互助社 由具备一定经济条件的村经济合作社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起并投入资金, 地方政府提供财政补贴 共同形成营运资金,农民通过投保成为社员,以农民互助共济、共同抵御风险、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农村 互助保险机构。 4 机构管理 4.1 镇级农村保险互助联社 4.1.1 组织架构 镇级农村保险互助联社组织架构如图 1所示。 图1 镇级农村保险互助联社组织架构图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NBFS 8—2022 2 4.1.2 机构职责 镇级农村保险互助联社主要职责如下: a) 制定所辖互助社业务、选举、财务等方面的 具体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 b) 指导所辖互助社开展业务,提供统一承保和理赔; c) 统一管理所辖互助社资金、单证、核算; d) 其他管理和服务职能。 4.1.3 人员管理 镇级农村保险互助联社人员管理按照附录 A设置。 4.1.4 业务管理 镇级农村保险互助联社向社员提供一年期以内的健康、医疗、意外伤害、家财等保险业务。互助联 社对各村级农村保险互助社互助保险产品和保险业务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设计、统一承保、统一理赔。 4.2 村级农村保险互助社 4.2.1 组织机构 村级农村保险互助社组织架构按照图 1设置。 4.2.2 机构职责 村级农村保险互助社主要职责如下: a) 落实镇级农村保险互助联社关于业务、选举、财务等方面的具体制度办法; b) 根据镇级农村保险互助联社要求开展互助保险业务,共同开展承保和理赔业务; c) 其他辅助和服务职能。 4.2.3 人员管理 村级农村保险互助社人员管理参照镇级农村保险互助联社设置。 4.2.4 业务管理 村级农村保险互助社向所辖社员提供一年期以内的健康、医疗、意外伤害、家财等保险业务,业务 上由互助联社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设计、统一承保,统一理赔。 5 运营管理 5.1 承保管理 5.1.1 宣传发动 农村互助保险机构应通过发放宣传册、集中宣讲等多种形式,开展农村互助保险宣传工作。 5.1.2 承保告知 农村互助保险机构应履行说明义务,在投保单、保险单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向投 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理赔标准和索赔程序等重要条款内容。 5.1.3 承保方式 农村互助保险机构社员投保的,承保方式为直接保险,并制作分户投保清单,投保清单中应包含被 保险人参保信息、参保内容等。 5.1.4 核保管理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NBFS 8 —2022 3 农村互助保险机构应对投保清单、保险标的权属及数量、实地验标、承保公示等关键要素进行集中 核保、审核。不符合规定要求和缺少相关内容的,不得核保通过。 5.1.5 批改管理 农村互助保险机构应加强批改管理,对于重要承 保信息批改的,由互助联社开展批改管理。 5.1.6 收费出单 农村互助保险机构应在确认收到社员保费后,向每个社员发放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由互助联社打印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5.2 理赔管理 5.2.1 查勘时效 农村互助保险机构应在接到报案后 24h内进行现场查勘,因不可抗力或重大灾害等原因难以到达现 场的,应与报案人或被保险人取得联系并说明原因。 5.2.2 查勘定损 农村互助保险机构应根据定损标准及保险条款,规范定损,做到定损结果确定到出险社员。 5.2.3 查勘手续 农村互助保险机构应采集能够体现查勘过程和损失情况的资料和数据。资料数据可通过书面记录、 录音、录像、 拍照等方式采集,并妥善保管。 5.2.4 索赔告知 农村互助保险机构应根据案情特点,一次性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索赔程序、索赔材料 清单,并提供相关索赔单证。 按照合同的约定,农村互助保险机构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在 3日内一次性通知投保 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5.2.5 拒赔处理 农村互助保险机构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农村互助保险机构应在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赔通知 书,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5.2.6 立案 农村互助保险机构确认 保险责任后,应在 3日内进行立案处理。 5.2.7 理算 农村互助保险机构应在查勘定损结束且索赔资料收齐后,及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和查勘定损结果, 准确计算保险赔款金额。 5.2.8 核赔 核赔人员应通过查阅报案记录、索赔申请、事故证明、查勘报告、损失清单、查勘影像、公示材料 等资料,核实出险时间、出险地点、出险原因、受损标的名称、损失数量、损失程度等要素,核定赔案 真实性、保险责任认定准确性、查勘定损过程规范性、定损结果合理性、赔款计算准确性、赔案单证完 整性、付款对象准确性,并签署核赔意见。 5.2.9 赔款支付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NBFS 8—2022 4 农村互助保险机构应通过银行转账直赔方式将保险赔款支付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银行账户中, 并留 存有效支付凭证或银行转账单等有效证明。 5.3 财务管理 5.3.1 农村互助保险机构应建立业务收入账户、业务支出账户和费用账务,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5.3.2 互助联社为辖内各互助社分别设立单独账套,对各互助社单独进行核算。 5.3.3 农村互助保险机构开展业务应计提责任准备金。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采取简 单的计提方法,如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可采取二分之一法进行计提。 5.4 档案管理 5.4.1 农村互助保险机构应当对档案进行检查、分类、整理、编号、入库保管,并编制检索工具,做 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5.4.2 农村互助保险机构应当健全保密制度、库房管理制度、档案借阅制度、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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