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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号67.040 中国标准文献分类X00 团体标准 T/SZFSNS02-2022 特殊食品诚信经营(示范) 单位建设规范 2022-09-01发布 2022-09-01实施 苏州市食品安全与营养学会发布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由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文件由苏州市食品安全与营养学会归口管理。 本文件起草单位:苏州市食品安全与营养学会、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苏州市卫生监督所、苏 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苏州大学、苏州市职业大学、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滕臣刚、卫一其、钱奕明、李新莉、汝骅、宋京城、张雪莹、胡慧琴、王波、 胡闳彦。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I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SZFSNS02-2022 3特殊食品诚信经营(示范)单位建设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特殊食品诚信经营单位建设的术语与定义、原则要求、建设要求及评价。 本文件适用于特殊食品经营单位开展诚信经营单位、示范单位标准化建设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 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 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107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 GB107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配方食品 GB107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幼儿配方食品 GB107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GB1077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GB134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 GB2257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辅食营养补充品 GB2415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运动营养食品通则 GB255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 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29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 GB316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 GB31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 3术语和定义 3.1特殊食品是指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 3.2特殊食品诚信经营单位是指符合本规范要求,经综合审核评价、公示通过的特殊食品经营单 位。 3.3特殊食品诚信经营示范单位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和能发挥行业引领作用的特殊食品诚信经营单 位。 4原则要求 特殊食品诚信经营单位应合法经营、环境整洁美观,经营的特殊食品货真价实,并履行主体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SZFSNS02-2022 4责任,加强科普宣传,引导消费者科学认知、理性消费。 5建设要求 5.1场所与环境 5.1.1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卫生,货架和物品摆放整齐,无影响店内环境和物品的污染源。 5.1.2具有与经营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设施,对温度、湿度有特别控制要求的特殊食品, 应当按规定的要求配备温度、湿度控制设备。 5.1.3经营单位应持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信息,销售的特殊食品类别应与载 明的特殊食品类别一致。 5.1.4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采用悬挂、摆放展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信息,鼓励采用电子屏方式展 示。 5.1.5向消费者公示诚信经营承诺书和“12345/12315”等投诉举报电话,发放特殊食品消费注意事项 等科普宣传资料。 5.1.6应按经营特殊食品类别分别设立特殊食品销售专区(专柜),并在相应专区(专柜)显 著位置按附录A要求设立绿底白字黑体标示牌、提示牌。提示牌和字体的大小可根据设立专区或专 柜的空间大小而定。在保健食品销售专区(专柜)显著位置可按《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 标注消费提示信息。 5.2经营过程 5.2.1特殊食品的采购、运输、验收、储存应符合GB31621的规定。并建立和落实适合本单位操 作的包含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不安全食品处置、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食品 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培训内容的制度。 5.2.2经营的特殊食品应当经过注册或者备案,进货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或备案信息、特殊食 品注册证书以及同批次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产品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留存加盖供货者公章的 上述证明文件复印件,并索取有效的进货凭证。 进口特殊食品应索取、留存进口代理商的资质证明文件和同批次产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 明。并留存以上文件。 网络经营者应当在其销售页面首页显著位置公示以上文件或其网页链接。 5.2.3经营的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GB7718、GB28050、GB13432的通用规定,内容 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不同类别特殊食品还应符合GB10765、GB10766、 GB10767、GB10769、GB10770、GB22570、GB24154、GB31601、GB25596、GB29922中标签的规定。 5.2.3.1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包括产品名称、原料、辅料、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 量、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保健功能、食用量及食用方法、规格、贮藏方法、保质期、注意事 项等内容以及保健食品“蓝帽子”标志。标签应当设置警示用语区及《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 南》规定标注警示用语,警示用语区所占面积不应小于最小销售包装主要展示版 面的20%,并使用黑体字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SZFSNS02-2022 55.2.3.2经营的进口特殊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 地址、联系方式。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应当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 5.2.3.3各种类别的特殊食品应在相应专区(专柜)内分类摆放。不得与普通食品、药品等商品 混放销售。专区(专柜)外不得摆放特殊食品。 5.2.4经营的特殊食品应当在保质期内。临近保质期(剩余整个保质期20%,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的产品应向消费者提示,鼓励单独专柜(架)存放。经营过程中对温度、湿度有特别控 制要求的特殊食品,应当按规定的条件存放。 5.2.5经营单位应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及时处置超期产品、不合格产品和其它不安全产 品。对监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特殊食品,以及企业在售的存在风险隐患的商品及时下架并召回。 5.2.6如实记录特殊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 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鼓励经营单位建立电子溯源系统,产品采购主要信息可通过电子 系统即时查询、追溯。 5.2.7网上销售的特殊食品经营单位在网上展示的特殊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 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应与食品标签标识一致。并做到: 1)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特殊食品应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 提示。非保健食品信息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 2)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应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以及实际销售产 品相符,醒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 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页面醒目标注“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不适用于 非目标人群使用;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等消费提示。 4)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 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5)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 的数据查询页面。 5.2.8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之外的特殊食品 经营者不得销售和网络交易。 5.2.9经营单位销售特殊食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 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不得利 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禁止不按规定明 码标价,禁止以虚构原价、虚假打折等方式欺骗消费者。 5.3人员管理 5.3.1特殊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事食品经营管理 工作的人员不属于法律规定禁止从业情形的人员。 5.3.2经营单位应当配备经过培训合格的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SZFSNS02-2022 6安全管理工作。 5.3.3经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定期开展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建立健康和培训档案。 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5.4营销宣传 5.4.1经营场所设置或摆放的广告(包括宣传资料)内容应真实合法,不进行剪辑、拼接、修 改、盗图等含有虚假内容。不制作、发放、张贴、悬挂虚假宣传材料,不制作、播放虚假宣传影 音制品。 5.4.2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广告内容应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广告批准 文件,并与批准内容相一致。 5.4.3保健食品广告应显著提示“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 代替药物,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广告的内容不涉及疾病预防、治 疗功能,不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 5.4.4对0-12个月龄婴儿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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