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 体 标 准
T/KCIHIA004—2021
化妆品用原料大麻叶提取物Ⅰ
CosmeticIngredientsCANNABISSATIVALEAFEXTRACTⅠ
2021-05-11发布 2021-06-01实施
昆明市工业大麻行业协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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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KCIHIA004—2021
I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
则编写。
本标准采用的工业大麻符合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1988)、云南省人
民政府令第156号《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工业大麻种子第1部分品种》(NY/T
3252.1-2018)、《工业大麻种子第2部分种子质量》(NY/T3252.2-2018)、《工业大麻种子第3部
分常规种繁育技术规程》(NY/T3252.3-2018)、《工业大麻品种类型》(DB53/T295.1-2009)。
依据《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10年版)》中第03122号目录,大麻(CNNABISSATIVA)
叶提取物(CANNABISSATIVALEAFEXTRACT)可以作为化妆品用原料。
大麻叶提取物是以桑科植物大麻CannabissativaL.的麻叶为主要原料,通过有机溶剂浸提或超临界
二氧化碳萃取,经过分子蒸馏或树脂吸附法(工业色谱柱)进行分离提纯等工艺制成。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特制定本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
检验、贸易和仲裁的依据。
本标准的安全性指标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来制定。
本标准涉及标准及规范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本标准由昆明市工业大麻行业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云南汉盟制药有限公司、云南海思特生物医药有限
公司、云南银特汉普投资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军明、钟读波、尚延伟、李如彦、熊华荣、常坦然、赵红亮、蔡延军、陈姣、
胡光、韩乃志、陈晓顺、胡瑞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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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妆品用原料大麻叶提取物Ⅰ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用原料大麻叶提取物Ⅰ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
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桑科植物大麻CannabissativaL.的麻叶为主要原料,通过有机溶剂浸提或超临界二
氧化碳萃取,经过分子蒸馏或树脂吸附法(工业色谱柱)进行分离提纯等工艺制成的化妆品用原料大麻
叶提取物Ⅰ,其主要成分是大麻二酚(CBD)。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09.2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溶剂残留量的测定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268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工业大麻
工业大麻是指在桑科植物大麻CannabissativaL.植物种质基础上,人工选育出的保持其优良生物学
特性,但已经不具备任何毒品吸食价值,且Δ9-四氢大麻酚(Δ9-THC)含量<0.3%(干物质重量比)的人工
种植大麻。
3.2Δ9-四氢大麻酚(Δ9-THC):
指大麻植物中所含的可使人产生致幻成瘾的活性成分,Δ9-四氢大麻酚是一种酚类化合物,英文名
称Δ9-Tetrahydrocannabinol,简称Δ9-THC。
其化学名称、结构式、分子式、相对分子质量和CAS号
化学名称:Δ9-四氢大麻酚
化学结构式:
分子式:C21H30O2
相对分子质量:314.46
CAS号:1972-08-3
3.3大麻二酚(CBD):OOHH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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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指工业用大麻中的主要化学成分,是大麻中的非成瘾性成分,大麻二酚是一种酚类化合物,英文名
称Cannabidiol,简称CBD。
其化学名称、结构式、INCI名称、分子式、相对分子质量和CAS号
化学名称:大麻二酚
化学结构式:
INCI名称:Cannabissativaleafextract
分子式:C21H30O2
相对分子质量:314.46
CAS号:13956-29-1
4技术要求
4.1性状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性状要求
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应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的容器中,在自然
光下用目视、鼻嗅。滋味与气味 具有各品种应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应具有该产品应有的组织形态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2质量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质量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大麻二酚(CBD)含量,g/100g < 80 附录A
Δ9-四氢大麻酚(Δ9-THC),g/100g ≤ 0.1 附录B
a溶剂残留/(mg/kg) < 10 GB5009.262
a溶剂残留<10mg/kg时,视为未检出。
4.3污染物限量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污染物限量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铅(Pb),mg/kg ≤ 10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砷(As),mg/kg ≤ 2
镉(Cd),mg/kg ≤ 5OH
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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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表3(续)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汞(Hg),mg/kg ≤ 1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4.4微生物限量指标
表4微生物限量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菌落总数,CFU/g ≤ 1000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霉菌和酵母菌,CFU/g ≤ 100
耐热大肠菌群,CFU/g ≤ 不得检出
金黄色葡萄球菌/g 不得检出
铜绿假单胞菌/g 不得检出
4.5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5检验规则
5.1组批
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
5.2抽检
从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数量不得少于500g,样品分为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
5.3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大
麻二酚(CBD)含量、Δ9-四氢大麻酚(Δ9-THC)、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
5.4型式检验
正常生产情况下,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其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
况之一者,亦进行型式检验:
a)当原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时;
b)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药品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
e)相应法律法规发生改变时。
5.5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若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应重新自双倍量的包装中取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指
标不符合标准要求,即整批产品判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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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标志
销售包装外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单位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净含量、保质期、产
品质量符合标准的证明及标准编号。
6.2包装
本产品应采用无毒、无害容器包装,封口严密,包装牢固。
6.3运输
运输工具应洁净、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搬
运时应轻放,严禁扔、摔、挤压;运输中应防止暴晒、雨淋及受潮。
6.4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干燥、有防尘、防蝇、防虫、防鼠设施的库房内。禁止与有毒、有害、
有异味、有腐蚀性、易污染的物品混贮。产品堆放时应离地、离墙,堆码高度以提取方便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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