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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DFA 052—2025 2025-09-01发布 2025-10-01实施 ICS 65.120 CCS B 46 团 体 标 准 发布 饲料添加剂 红法夫酵母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SDFA 052—2025 Ⅰ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山东省饲料行业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东亚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世华合创生物技术开发(山东)有限公司、山东远大 富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潍坊中科力邦生物工程研究院、南京工业大学、山东省饲料行业协会、山东省 饲料兽药质量检验中心、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潍坊市畜牧业发展中心、安丘市畜牧业发展中心、国 药集团动物保健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信丰学、崔心江、郑洪强、刘雪、宗伟先、章文明、李祥明、刘继明、杨志强、 郭洪梅、秦浩然、李安东、吕晓峰、周全州、刘春艳、张强、孙文、王璐瑶。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SDFA 052-2025 1 饲料添加剂 红法夫酵母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饲料添加剂红法夫酵母的技术要求、 取样、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标签、 包装、 运输、 贮存和保质期。 本文件适用于以红法夫酵母为菌种, 经发酵、 离心、 破壁、 冷冻干燥制得的饲料添加剂红法夫酵母。 液态产品不需要冷冻干燥。 注:饲料添加剂红法夫酵母富含虾青素,还含有 6 %左右的粗蛋白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5917.1 饲料粉碎粒度测定 两层筛筛分法 GB/T 6435 饲料中水分的测定 GB/T 6438 饲料中粗灰分的测定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9724 化学试剂 pH 值测定通则 GB 10648 饲料标签 GB/T 13079 饲料中总砷的测定 GB/T 13080 饲料中铅的测定 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 13091 饲料中沙门氏菌的检验方法 GB/T 13092 饲料中霉菌总数的测定 GB/T 14699 饲料 采样 GB/T 18869 饲料中大肠菌群的测定 GB/T 42959 饲料微生物检验 采样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技术要求 4.1 外观与性状 4.1.1 固态产品 红色至深红色流动性微粒或粉末,无明显气味,易吸潮。对空气、热、光敏感。 4.1.2 液态产品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SDFA 052-2025 2 红色至深红色液体,无明显气味,长期存放可有少量沉淀。对空气、热、光敏感。 4.2 鉴别 应符合 478 nm附近有最大吸收的特征。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1的规定。 表 1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固态产品 液态产品 虾青素/% ≥1.0 ≥0.4 粒度 100%通过孔径为0.84 mm的分析筛, ≥85%通过孔径为0.425 mm的分析筛 — pH — 2.0~4.0 水分/% ≤8.0 — 粗灰分/% ≤4.0 — 总砷(以As计)/(mg/kg) ≤1.0 铅(以Pb计)/(mg/kg) ≤1.0 大肠菌群 /(MPN/100 g) <1.0×102 霉菌总数 /(CFU/g) <1.0×102 沙门氏菌 (25 g中) 不得检出 5 取样 检验微生物指标的取样按照 GB/T 42959的规定执行,检验其他指标的取样按照 GB/T 14699的规定 执行。 6 试验方法 6.1 外观与性状 将样品置于在称样皿内,在非直射日光、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用眼观的方法观察其色泽、 性状,用鼻嗅的方法检查其气味。 6.2 鉴别 按附录A的规定执行。 6.3 虾青素 按附录A的规定执行。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SDFA 052-2025 3 6.4 粒度 按GB/T 5917.1的规定执行。 6.5 pH 按GB/T 9724的规定执行。 6.6 水分 按GB/T 6435的规定执行。 6.7 粗灰分 按GB/T 6438的规定执行。 6.8 总砷 按GB/T 13079的规定执行。 6.9 铅 按GB/T 13080的规定执行。 6.10 大肠菌群 按GB/T 18869的规定执行。 6.11 霉菌总数 按GB/T 13092的规定执行。 6.12 沙门氏菌 按GB/T 13091的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相同材料、相同生产工艺、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但每批产品不应超过10 t。 7.2 出厂检验 7.2.1 固态产品 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与性状、虾青素和水分。 7.2.2 液态产品 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与性状、虾青素和 pH。 7.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第 4 章规定的全部要求。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SDFA 052-2025 4 a) 产品定型正式投产时; b) 生产工艺、配方或主要原料有较大变动,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停产 3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饲料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检验要求时。 7.4 判定规则 7.4.1 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该批次产品合格。 7.4.2 检验结果中有任何指标不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可自同批次产品中重新加倍取样进行复检;复检 结果即使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文件规定,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7.4.3 各项目指标的极限数值判定按照 GB/T 8170中修约值比较法执行。 8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8.1 标签 应符合GB 10648的要求。 8.2 包装 8.2.1 固态产品应使用食品级铝箔袋( PET/Al/PE ),真空包装。 8.2.2 液态产品应使用高密度聚乙烯的食品级黑色广口瓶,盖子的材质应为聚丙烯,内附高阻隔铝箔 垫片。 8.3 运输 应防止包装破损、日晒和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运。 8.4 贮存 应在阴凉、通风、干燥、避光的条件下密闭贮存,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储。 8.5 保质期 未开启包装的产品,在符合本文件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的保质期为 18个月。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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