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 体 标 准
T/CSES 34-2021
基于水质目标的 流域排放标准限值制定
技术指南 (试行)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discharge standards and limits for watersheds based on water
quality objectives (on trial)
2021 -9-30发布 2021 -9-30实施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发布 ICS 13.020.40
CCS Z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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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SES 34 -2021
I
目 次
前 言 ................................ ................................ ........... II
1 范围 ................................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 1
4 总体原则与要求 ................................ ................................ .. 3
5 汇水单元的状况调查 ................................ .............................. 5
6 排放限值的确定 ................................ ................................ .. 9
附 录 A (资料性) 雨水径流污染负荷入河量测算方法 ................................ 14
附 录 B (资料性) 采用基于统计学习的动态模型法建立断面水质 -入河排污口响应关系 ... 15
附 录 C (资料性) 采用机理模型法建立断面水质 -入河排污口响应关系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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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 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
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 专利。本文件 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 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提出。
本文件由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河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交叉信息研
究院、天津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叶维丽、韩旭、张鹏、于洋、张文静、郭黎卿、孙长虹、朱静、刘桂中、
周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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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水质目标的流域排放标准限值制定技术指南 (试行)
1 范围
本文件提出了基于水质目标的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限值(以下简称“ 流域排放标准限值 ”)制
定的总体原则与要求、汇水单元 的状况调查、排放限值的确定 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各流域制定基于水质目标的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常规
污染物流域排放标准 限值。其它特征污染物可参 考执行或使用 。本文件制定 的入河排污口流域排放
标准限值不 区分行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 中的内容通过 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 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 本文件;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T 25173 水域纳污能力计算规程
GB 5001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T 50594 -2010 水功能区划分标准
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 945.3 流域水污染物排放 标准制订技术导则
《水体达标方案编制技术指南》 (环办污防函〔 2016〕563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 本文件。
3.1
流域 watershed
地表水分水线所包括的集水区或汇水区 范围。本文件所指的流域 包括江河、湖泊、运河、渠道、
水库等地表水体 。
3.2
入河排污口 pollution discharge outle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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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或通过滩涂、湿地等间接向江、河、湖、库等环境水体排放污水 的口门。本文件所指入河
排污口,为经过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后确需保留的 、责任主体明确的入河排污口。
3.3
流域排放标准限值 pollutant discharge standards and limits for watersheds
根据特定 流域的水 环境质量改善需求, 针对流域范围内 直接排入地表水环境的入河排污口和点
源的化学需氧量 、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常规污染物 ,基于水质目标制定 、发布和实施
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浓度限值 。
3.4
水功能区 water function zone
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 利用、节约和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
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相应水域依其主导功能划定范围并执行相
应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域。
[来源:GB/T 50594 —2010,2.0.4,有修改]
3.5
控制断面 control section
为满足流域水环境管理需求,在地表水体上设置的水质监测断面。
3.6
汇水单元 catchment unit
将流域分成更小的空间单元 ,使具体的流域水环境管理措施和政策能够有效实施和落实, 以满
足控制断面水质要求、 实现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 而形成的流域 最小水环境管理单元 ,包括自然汇水
范围及人工调节的汇水范围 。
3.6.1
水质改善型 汇水单元 catchment unit for water quality improvement
控制断面水质尚未能达到 水功能区 要求或者地方管理部门制定的阶段目标管理要求,以改善提
升水环境质量为目标的汇水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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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
水质维持型 汇水单元 catchment unit for water quality maintenance
控制断面水质目前满足 水功能区 或者地方管理部门制定的阶段目标管理要求,以维持现有水环
境质量使其不退化为目标的汇水单元。
4 总体原则与要求
4.1 总体原则
在制定基于水质目标的流域排放标准限值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
a) 目标导向原则: 围绕区域断面水质不达标或存在不达标风险的, 或水质达标但未达到水功
能区要求 的汇水单元,提出水环境质量改善需求,针对超标因子及存在超标风险的因子,
提出较行业或综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更严格的排放 标准限值要求。 短期之内较难达到水质
目标的流域,排放标准 限值要求宜分区分阶段 确定。现有排放标准 限值已达到地表水环境
质量标准中对应污染物指标环境质量目标的汇水 单元,可不开展更严格 的流域排放标准限
值制定。
b) 以水定岸原则: 应打通岸上和水里,根据受纳水体 水质目标 ,倒逼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和
陆域污染源治理,实现“受纳水体 -入河排污口 -排污通道 -污染源”全过程监管。
c) 统筹协调原则: 应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保护的需要;打破流域行政边界分隔,统
筹上下游、左右岸的水环境保护需要;统筹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与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统筹
污染存量与增量、近期目标与远期目标;统筹点源排放控制与农业面源、城市面源的 污染
物排放管理。
d) 定性定量结合原则: 应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宜选择适合本 行政区域 内汇水单元实际 情况的
定量方法计算污染物 入河排放限值要求, 同时根据是否存在 闸坝调水、相邻汇水 单元所属
行政区划等 流域定性管控要求,综合决策确定 流域内排放标准限值。
4.2 总体要求
4.2.1现有国家或地方行业排放标准 无法满足 区域或流域水环境质量需求 时,宜制定以水功能区或
控制断面达标为目的排放标准 限值。
4.2.2 标准限值的技术经济 论证、环境效益与进一步减排增容需求分析要求 可参见HJ 945.3。
4.2.3 受闸坝、调水影响的流域,入河排污口及点源执行的排放限值应 以调水后最不利水文条件为
前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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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技术路线
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及现状 调查评估结果,识别并判定汇水单元类型, 建立断面水质 -入河排污口
响应关系 ,根据实际条件在 简单响应法、统计模型法或机理模型法 中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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