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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91.100.15 Q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1288—2014 铁 尾 矿 砂 Irontailingssand 2014-12-05发布 2015-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水泥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97)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北京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站。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北京建筑大学、北京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同济大学、中国矿业大 学(北京)、北京中联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枣庄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威克冶金有限责任公司、丰宁 满族自治县晶环新型材料加工有限公司、北京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空港通和混凝土有限公司、北 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首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檀春丽、杜小满、侯云芬、孔祥荣、周文娟、黄卫、姚大庆、孙振平、刘钦甫、庞敏、 聂法智、郑曙波、韩金梁、范永林、张全贵、刘霞、马雪英、宋英伯、徐景会、王海生、杨飞华、李俊亮、国爱丽、 冯秀艳。 ⅠGB/T31288—2014 铁 尾 矿 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铁尾矿砂的术语和定义、规格、一般要求、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贮存 和运输等。 本标准适用于混凝土及其制品和砂浆用铁尾矿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T14684—2011 建设用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铁尾矿砂 irontailingssand 铁矿石经磨细、分选后产生的粒径小于4.75mm的颗粒。 4 规格 铁尾矿砂按细度模数分为铁尾矿细砂(简称细砂)和铁尾矿特细砂(简称特细砂)两种规格。细度模 数为2.2~1.6的为细砂,细度模数为1.5~0.7的为特细砂。 5 一般要求 铁尾矿砂有害物质除应符合6.3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我国环保和安全相关标准和规范,不应对人 体、生物、环境及混凝土、砂浆性能产生有害影响。 6 技术要求 6.1 颗粒级配 铁尾矿砂的颗粒级配应符合表1的规定。 1GB/T31288—2014 表1 颗粒级配 规格 细砂 特细砂 方筛孔 累计筛余/% 4.75mm 10~0 0 2.36mm 15~0 15~0 1.18mm 25~0 20~0 600μm 40~16 25~0 300μm 85~55 55~20 150μm 94~75 90~30 6.2 石粉含量和泥块含量 铁尾矿砂的石粉含量和泥块含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石粉含量和泥块含量 项目 指标 石粉含量(MB值≤1.4或快速法试验合格)a/% ≤15.0 石粉含量(MB值>1.4或快速法试验不合格)/% ≤5.0 泥块含量/% ≤1.0 a此指标根据使用地区和用途,进行试验验证后,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6.3 有害物质 铁尾矿砂中不应混有草根、树叶、树枝、塑料、煤块、炉渣等杂物。铁尾矿砂中如含有云母、轻物质、 有机物、硫化物及硫酸盐、氯盐等,其含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有害物质限量 项目 指标 云母/% ≤2.0 轻物质/% ≤1.0 有机物 合格 硫化物及硫酸盐(以SO3质量计)/% ≤0.5 氯化物(以氯离子质量计)/% ≤0.02 6.4 坚固性 6.4.1 采用硫酸钠溶液进行试验,铁尾矿砂的质量损失应不大于10%。 6.4.2 细砂的压碎指标应不大于30%。 2GB/T31288—2014 6.5 放射性 铁尾矿砂的放射性应符合GB6566的规定。 6.6 集料碱活性 经碱集料反应试验后,试件应无裂缝、酥裂、胶体外溢等现象,且在规定的试验龄期膨胀率应小于 0.10%。 6.7 表观密度和松散堆积密度 当用户要求时,应报告其实测值。 6.8 含水率和饱和面干吸水率 当用户要求时,应报告其实测值。 7 试验方法 7.1 试样 7.1.1 取样方法 按GB/T14684—2011中7.1.1的规定执行。 7.1.2 取样数量 单项试验的最少取样数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若进行几项试验时,如能保证试样经一项试验后不 致影响另一项试验的结果,可用同一试样进行几项不同的试验。 表4 单项试验取样数量 序号 试验项目 最少取样数量/kg 1 颗粒级配 4.4 2 石粉含量 6.0 3 泥块含量 20.0 4 有害物质云母含量 0.6 轻物质含量 3.2 有机物含量 2.0 硫化物与硫酸盐含量 0.6 氯化物含量 4.4 5 坚固性 20.0 6 表观密度 2.6 7 放射性 6.0 8 集料碱活性 20.0 9 松散堆积密度 5.0 10 饱和面干吸水率 4.4 3GB/T31288—2014 7.1.3 试样处理 按GB/T14684—2011中7.1.3的规定执行。 7.2 试验环境 按GB/T14684—2011中7.2.1的规定执行。 7.3 试验用筛 按GB/T14684—2011中7.2.2的规定执行。 7.4 颗粒级配 按GB/T14684—2011中7.3的规定执行。 7.5 石粉含量与MB值 按GB/T14684—2011中7.5的规定执行。 7.6 泥块含量 按GB/T14684—2011中7.6的规定执行。 7.7 云母含量 按GB/T14684—2011中7.7的规定执行。 7.8 轻物质含量 按GB/T14684—2011中7.8的规定执行。 7.9 有机物含量 按GB/T14684—2011中7.9的规定执行。 7.10 硫化物和硫酸盐含量 按GB/T14684—2011中7.10的规定执行。 7.11 氯化物含量 按GB/T14684—2011中7.11的规定执行。 7.12 坚固性 按GB/T14684—2011中7.13的规定执行。若特细砂的某一粒级颗粒质量不足试验规定量时,则 视该粒级特细砂质量为零。 7.13 表观密度 按GB/T14684—2011中7.14的规定执行。 7.14 放射性 按GB6566的规定执行。 4GB/T31288—2014 7.15 集料碱活性 按GB/T14684—2011中7.16的规定执行。其中,特细砂按规定筛除大于4.75mm及小于150μm的 颗粒,将剩余颗粒搅拌均匀后直接取样990g(精确至0.1g)进行试验。 7.16 堆积密度 按GB/T14684—2011中7.15的规定执行。 7.17 含水率 按GB/T14684—2011中7.18的规定执行。 7.18 饱和面干吸水率 按GB/T14684—2011中7.19的规定执行。 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 8.1.1 出厂检验 铁尾矿砂的出厂检验项目:颗粒级配、石粉含量(含亚甲蓝试验)、泥块含量、集料碱活性。 8.1.2 型式检验 铁尾矿砂的型式检验项目包括6.1~6.6的要求,表观密度、松散堆积密度、含水率和饱和面干吸水 率根据需要进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原材料产源或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 b) 停产一个月或更长时间后恢复生产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 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 8.2 组批规则 按同规格及日产量每600t为一批,不足600t亦为一批;日产量超过2000t,按1000t为一批,不 足1000t亦为一批。 8.3 判定规则 8.3.1 出厂检验判定 型式检验合格报告在有效期内,且出厂检验结果符合6.1、6.2、6.6的要求,则判定为该批产品检验 合格。 8.3.2 型式检验判定 试验结果符合6.1~6.6的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有两项或两项以上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则 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若有一项不符合标准,则应从同一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该项进行复检。若复检 符合标准规定,则判定该产品合格;若复检仍不符合标准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5GB/T31288—2014 9 标志、贮存和运输 9.1 产品出厂时,生产厂应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其内容包括: a) 产品的规格和生产厂信息; b) 批量编号及供货数量; c) 出厂检验结果、日期及执行标准编号; d) 合格证编号及发放日期; e) 检验部门及检验人员签章。 9.2 铁尾矿砂应按规格单独堆放和运输,防止人为碾压、混合及污染产品。 9.3 运输时,应有必要的防遗撒设施,严禁污染环境。 6GB/T31288—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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