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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060 T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9135—2015 代替GB/T19135—2003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倒车灯配光性能 Tri-wheelvehiclesandlow-speedgoodsvehicles— Photometriccharacteristicsofreversinglamps 2015-05-15发布 2015-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19135—2003《农用运输车 倒车灯配光性能》。本标准与GB/T19135—2003 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标准名称由《农用运输车 倒车灯配光性能》修改为《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倒车灯配光性 能》; ———将“三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将“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货车”; ———对规范性引用文件进行了调整和重新确认; ———调整了倒车灯使用灯丝灯泡要求; ———明确了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倒车灯配光性能要求; ———修改了倒车灯同一型式的规定; ———调整了倒车灯型式检验要求。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低速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34)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农机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拖拉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机械工业拖 拉机农用运输车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山东五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双力车辆有限公司、杭州杭挂机电有限公司、山 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成都王牌商用车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树盛、张咸胜、陈戈、郎志中、闽海涛、王侠民、宫增民、王亚飞、车胜新、 靳文生。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情况为: ———GB/T19135—2003。 ⅠGB/T19135—2015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倒车灯配光性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用倒车灯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统称低速汽车)使用的各种类型的倒车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7922 照明光源颜色的测量方法 GB15766.1 道路机动车辆灯丝灯泡 尺寸、光性能要求 GB/T19124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前照灯 GB/T19119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照明与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GB/T19119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技术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倒车灯应设计和制造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使受到振动,仍能保证其满足使用要求和本标准 的规定要求。 4.1.2 倒车灯的安装要求应符合GB/T19119的规定。 4.1.3 倒车灯的光色和色度特性应符合GB/T19119的规定。 4.1.4 可更换光源的倒车灯应使用符合GB15766.1规定的灯丝灯泡。 4.2 配光性能 4.2.1 倒车灯在其基准轴线和基准轴线外不同方向上的最小发光强度,三轮汽车和单缸低速货车不应 小于图1所示数值,多缸低速货车不应小于图2所示数值[单位为坎德拉(cd)]。 1GB/T19135—2015 图1 三轮汽车和单缸低速货车发光强度分布范围 图2 多缸低速货车发光强度分布范围 4.2.2 对于指定只成对安装在低速汽车上的倒车灯,其配光性能测量时,向内的水平方向角只测到30° 为止(即图1中20cd,图2中25cd位置)。 4.2.3 H-H水平面及其以上的任何测量方向上,对于三轮汽车和单缸低速货车最大发光强度不应大于 350cd;H-H水平面以下至-5°的测量方向上最大发光强度则不应大于720cd,-5°以下最大发光强度 不应大于9600cd;对于多缸低速货车最大发光强度不应大于300cd;H-H水平面以下至-5°的测量方 向上最大发光强度则不应大于600cd,-5°以下最大发光强度不应大于8000cd。 4.2.4 在图1和图2所示区域内,发光强度应分布均匀,即在任何两个测量方向之间测量的发光强度, 三轮汽车和单缸低速货车应不小于两个测量方向中较低发光强度的60%;多缸低速货车不应小于两个 测量方向中较低发光强度的50%。 5 试验方法 5.1 光度测量方法 5.1.1 试验暗室、装置及设备应符合GB/T19124的规定。 5.1.2 配光性能测量应使用相应类型的标准灯丝灯泡,并在规定的试验光通量下进行。若不符合要求 时,允许使用另一个标准灯丝灯泡重新测量。 2GB/T19135—2015 5.1.3 配光测试前应以测试时的电压将灯泡点亮,使其光性能趋于稳定。测量时光源应连续发光。 5.1.4 对于不可更换光源的倒车灯配光性能的测量,应各自在13.5V或28.0V电压下进行。 5.1.5 对于可更换光源的倒车灯配光性能的测量,应使用相应的标准灯丝灯泡,在GB/T15766.1规定 的试验光通量下进行。 5.1.6 配光性能的测量距离应保证能应用光度学中的距离平方反比定律。 5.1.7 从灯具的基准中心观测时,测量设备应保证探测器的张角是在10'~1°之间。 5.1.8 在图1中任一测量方向上测量时,其角度偏差不应大于15'。 5.1.9 测量角度的量度以基准轴线(由制造厂图样标明)为基准。 5.2 色度测量方法 5.2.1 倒车灯的色度特性的测量,应使用对应于国际照明委员会(CIE)推荐的色温为2856K的A 光源。 5.2.2 对于不可更换光源的倒车灯,应各自在13.5V或28.0V电压下进行。 5.2.3 按照GB/T7922的规定测量,可以使用光谱光度测色法或者刺激值直读法。 5.2.4 配光测试前应以测试时的电压将灯泡点亮,测量时光源应连续发光。 6 检验规则 6.1 倒车灯同一型式的规定 在以下主要方面没有差异者,则认为是同一型式: a) 商品名称和商标; b) 光学系统的特性(发光强度登记,发光分布最小角,使用的灯丝灯泡或光源模块的种类等)。 但是,灯丝灯泡颜色或者滤光片颜色改变可视为同一型式。 6.2 倒车灯的检验 倒车灯的检验有两种: a) 型式检验; b) 出厂检验。 6.3 倒车灯装置的灯泡 倒车灯装置的灯泡,应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 6.4 倒车灯的型式检验 6.4.1 倒车灯同一型式判定按6.1的规定。 6.4.2 产品制造者应提供: a) 足以识别倒车灯的图纸,标明在车上安装的所有几何位置,标明基准轴(H=0°,V=0°)、基准 中心和安装在低速汽车上的几何位置; b) 技术说明书。除了不可更换光源的倒车灯外,应规定所使用的灯丝灯泡类型; c) 倒车灯样灯2只(对可更换光源倒车灯,应包含灯丝灯泡)。 6.4.3 每只样灯均应符合第4章的规定。 6.4.4 按本标准第5章规定进行试验时,每只样灯应符合本标准4.1.3和4.2的规定。GB/T19135—2015 GB/T19135—2015 6.5 倒车灯的出厂检验 6.5.1 对型式检验合格的产品,用从批量产品中随机抽取的样灯来进行出厂检验。 6.5.2 按第5章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检验,随机抽取的样灯应符合4.1和4.2的规定,允许最小发光强 度不小于规定值的80%,最大发光强度不大于规定值的120%。 6.5.3 抽样方案和判定规则由供需双方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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