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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7.200.40 Y 57 DB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4/T 1722—2012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检验规程 Inspection Regulation For Garden Patrol Minibus 2012 - 11 - 06 发布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 - 12 - 06 实施 发 布 DB34/T 1722—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安徽合叉叉车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光辉、高林寒、干创柱、陶雪梅、蒋扬、许林、靳松、禹言春。 I DB34/T 1722—2012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检验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检验规程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规定、检验项目、技术要求和方法 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按 GB/T 21268-2007 的规定生产制造的在用车的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T 7593 机动工业车辆 驾驶员控制装置及其他显示装置用符号 GB 9656 汽车安全玻璃 GB/T 21268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通用技术条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 garden patrol minibus 在指定区域内行驶,以电动机或内燃机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的乘用车辆。 3.2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列车 sightseeing combination-bus 由一辆观光车与一节或多节车厢组合,其使用区域与观光车相同。 3.3 验收检验 check inspection 在观光车使用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特 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新车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观光车,投入使用前;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 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观光车;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观光车”的检验。 3.4 1 DB34/T 1722—2012 定期检验 periodical inspection 在观光车使用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特 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本规程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的观光车进行的每年一次的检验。 4 一般规定 4.1 对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进行检验,检验机构检验前应制定详细的检验方案,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 4.2 在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 检验项目;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观光车,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 以终止检验。 4.3 观光车检验机构,至少应当配备《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 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也应当满足《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 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4.4 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a) 露天检验应在无雨情况下进行; b) 检验现场环境符合《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通用技术条件》中的相关要求; c) 检验现场(主要指试车场地、车辆检验场地等)应清洁,不应有与检验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并 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4.5 检验人员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观光车检验工作。 现场检验至少由 2 名具备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员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 4.6 受检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并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4.7 观光车检验合格判定条件为: a) 本规程第 5 章中注有※的项目为重要项目;本规程第 5 章中未注有※的项目为一般项目; b) 重要项目应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项不超过 5 项(含 5 项)。对于不合格的一般项目,检 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由使用、修理、改造等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或者由使用单位采取 相应的安全措施,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监护使用意见。对判定为不合格的观光车,受检单位 整改后可申请复检。 4.8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须的个体防护用品。 5 检验项目、技术要求和方法 5.1 ※技术资料及档案审查 5.1.1 查验出厂技术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修说明、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技术资料应齐 全。出厂技术文件在观光车首次检验时必须审查,在以后的检验中可根据需要查阅)。 5.1.2 查验历次验收检验报告和运行周期内的年度检验报告。 5.1.3 查验车辆使用登记、牌照、检验合格标志。 5.1.4 查验使用单位使用记录(包括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 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5.1.5 查验观光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范以及操作人员的资格证。 5.2 整车检验 5.2.1 2 ※标牌 DB34/T 1722—2012 观光车上应安装一个符合 GB/T 21268 规定的产品标牌,标牌内容应清晰、耐久且易于识别,标牌 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内燃观光车:制造厂名称、产品名称和型号、制造日期和产品编号、整车整备质量、最大能力、 额定载额人数(含驾驶员)、满载最大运行速度、制造许可证编号; b) 电动观光车:除 5.2.1.1 内容外还应包括:电气系统中蓄电池的额定电压、容量、电动机功 率。 5.2.2 安全标志 5.2.2.1 起吊位置 观光车应有明显的起吊位置,并能保证安全吊装;或在说明书中明确装卸方式并详细说明。 5.2.2.2 轮胎气压 观光车使用充气轮胎时,应在车体上标记充气轮胎规定的压力值。 5.2.2.3 注油部位 在观光车上应按 GB 7593 规定标记燃油和液压油注油点。 5.2.2.4 警告标识和警示装置 观光车应安装能发出清晰声响的警示装置且在有潜在危险的地方应设有警告提示。 5.2.3 发动机及底盘编号 5.2.3.1 5.2.3.2 5.2.4 发动机缸体上应有清晰字样的编号。 车架上应有清晰字样的编号。 车体 5.2.4.1 车容、车貌及各部机件完整性 观光车须车容整洁,各项设备齐全有效;车辆车身周正,车身两侧不得有超出车身外廓的突出物(后 视镜除外);车身蒙皮平整,漆面光洁、美观、油漆应均匀,不应有裂纹、起皮、堆积及起泡等缺陷; 车辆应配备性能可靠,处于有效期的随车灭火器。 5.2.4.2 车身凸起物 车身内部和外部,凡在乘客或司机可能触及的任何部位都不应有可能使人致伤的尖锐凸起物(如尖 角、锐边及毛刺等)。 5.2.4.3 车辆后视镜 车辆的左、右两侧应各装一面后视镜;后视镜安装位置、角度适宜,应能使驾驶员看清车身左右外 侧、车后 50 m 以内的环境情况。 5.2.4.4 车身状况、观光视野 观光车的车身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的正常工作条件和乘客安全,并能提供良好的观光视野。 5.2.4.5 ※车轮的防护装置 3 DB34/T 1722—2012 观光车车轮不得超出车体,避免由于车轮的离心力抛出的物体伤及乘员,且应装置有效的防护装置。 5.2.4.6 座椅 座椅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并安装可靠。 5.2.4.7 非封闭式车身结构 非封闭式车身结构的观光车靠近车体边缘的乘客应有安全扶手,每位乘员应有安全把手,观光车最 后部的乘客座位与运行方向相反布置的还应安装保护围栏等安全防护设施,以避免车辆行驶时乘员发生 意外落车事故。 5.2.4.8 坐垫 每位乘员坐位的坐垫宽度不小于 400 mm,靠背高度不小于 450 mm(体重 70 kg 的乘员座下后, 座椅最低点至靠背上边缘的垂直距离)。 5.2.4.9 地板 观光车地板应防滑。 5.2.4.10 前风挡玻璃、刮水器 观光车装有前挡风玻璃的,前风挡玻璃、刮水器应满足 GB 7258 的要求。 5.2.4.11 ※门锁、门窗玻璃 封闭式车身结构的观光车,其门锁应安全可靠,行驶中不得自行启开;采用动力开启的乘客门,在 有故障的情况下,应能简便地靠手动来开关,并应有醒目的标志和使用方法提示;门窗应使用符合 GB 9656 的安全玻璃。 5.2.4.12 乘客通道 封闭式车身结构的观光车应设置乘客通道,距通道地板上平面 900 mm 以下范围内的通道宽应不小 于 300 mm,900 mm 以上的通道宽应不小于 450 mm,通道上设有折叠座椅时,在收起座椅后通道宽应 满足上述要求(若每排座椅两侧均设计有车门供乘客上、下的除外)。 5.2.5 仪表、信号及音响装置 5.2.5.1 内燃观光车仪表及信号 内燃观光车应装备里程表或计时表、车速表、发动机水温表或水温报警装置、机油压力表或油压报 警器、蓄电池充电(报警)指示灯和燃油表,采用气压制动系统的观光车还应装有气压表。 5.2.5.2 电动观光车仪表及信号 电动观光车应装备里程表或计时表、车速表、电流表或蓄电池荷电状态指示器。蓄电池电量低于一 定值时,应通过一个明显的信号装置(例如,声或光信号)显示。 5.2.5.3 音响 观光车应设置具有连续发声功能的音响装置,如喇叭,其工作应可靠有效;音量不得超过 115 dB (A);观光车应装备倒车声音警告音响装置。 4 DB34/T 1722—2012 5.3 动力系检验 5.3.1 ※发动机、电动机的安装及连接部位状况 发动机、电动机的安装是否牢固可靠,连接部位应无松动、脱落、损坏。 5.3.2 ※发动机、电动机运转情况 操作试验与外观检查发动机、电动机动力性能应良好,应运转平稳、没有异响、能正常启动和熄火。 5.3.3 发动机各系统运转情况 操作试验与外观检查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性能应良好,工作正常,安装牢固;线路、 管路无漏电、漏水、漏油现象。 5.4 灯光电气系统检验 5.4.1 灯光的配置 查对资料并外观检查观光车灯光的配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5.4.2 ※信号与照明装置 查对资料并外观检查观光车的信号与照明装置是否包括:大灯、制动灯、转向灯和倒车灯。 5.4.3 ※绝缘电阻 电器设备载流部分的冷态绝缘电阻在正常使用温度,湿度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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