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71.040.01 N 53 吉 DB22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2/T 2000—2014 蔬菜中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 Rapid analyzer for pesticide residues in vegetable 2014 - 02 - 28 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 - 04 - 30 实施 发 布 DB22/T 2000—2014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长春吉大·小天鹅仪器有限公司、吉林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安卫东、高德江、战一欣、谢志国、樊熹玥、李韬、许静、赵宏智、宋大千、 于爱民。 I DB22/T 2000—2014 蔬菜中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蔬菜中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 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酶抑制率法,使用试剂盒(包)对蔬菜样品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进行快 速筛查的仪器(以下简称“速测仪”)。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T 4793.1-2007 测量、控制和试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11606-2007 分析仪器环境试验方法 GB/T 13384-2008 3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检测时间 test time 指从样品前处理开始到仪器出具检测结果总计用去的时间。 3.2 试剂盒(包) reagent kit 与速测仪主机配套使用,用于蔬菜样品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检测所必需的试剂。 3.3 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 rapid analyzer for pesticide residues 由样品前处理装置、速测仪主机和试剂盒(包)构成,用于蔬菜样品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 残留快速(从取样到报出检测结果时间小于30 min)筛查的仪器。 4 技术要求 1 DB22/T 2000—2014 4.1 正常工作条件 除非另有规定,速测仪正常工作条件应满足下列要求: a)供电电源: 1) 交流供电:电压 220 V±22 V,频率 50 Hz±1 Hz; 2) 直流供电:应符合制造商规定的条件; b)环境温度:5 ℃~40 ℃; c)相对湿度:10%~85%。 4.2 检测仪稳定性 30 min内,蒸馏水吸光度值的变化≤0.010 Abs。 4.3 检测时间 检测时间≤30 min。 4.4 速测仪线性 速测仪线性相关系数≥0.995。 4.5 速测仪通道差 速测仪通道差≤12%。 4.6 灵敏度 酶抑制率法对部分农药的灵敏度见表1。 表1 部分农药的灵敏度 农药名称 ﹡ 灵敏度 /mg/L 甲胺磷 0.80 甲拌磷 0.40 杀螟硫磷 0.50 涕灭威 0.10 甲萘威 0.15 灭多威 0.05 注:抑制率为50%时所对应的农药的浓度。 4.7 电气安全 4.7.1 接触电流 由交流电网供电的仪器,其接触电流应符合GB 4793.1-2007中6.3的有关规定。 4.7.2 保护连接 由交流电网供电的仪器,其保护接地应符合GB 4793.1-2007中6.5.1的有关规定。 2 DB22/T 2000—2014 4.7.3 介电强度 由交流电网供电的仪器,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应能承受1500V交流有效值连续1min的电压试验,不应 出现飞弧或击穿现象。 4.8 运输、运输贮存 速测仪在运输包装状态下,应按 GB/T 11606—2007 的2.4试验项目中的交变湿热试验、低温贮存 试验、高温贮存试验、跌落试验和碰撞试验进行试验,其中高温55 ℃、低温-20 ℃,交变湿热(相对湿 度95%,温度40 ℃),跌落高度250 mm,试验后包装箱不应有较大的变形和损伤,受试速测仪不应有变形 松脱涂覆层剥落等机械损伤。全部试验完成后,将速测仪置于正常工作条件下进行检验,应符合4.2~ 4.7的要求。 4.9 外观 速测仪主机外观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面板上的标识文字符号标识清晰; b) 刚性连接部件不应松动; c) 可动部件应使用顺畅,开关及按键应正常工作; d) 比色皿(瓶)应透明,无影响光吸收的划痕,比色皿(瓶)盖与比色皿(瓶)之间应无泄漏现 象,比色皿(瓶)锁定部件应灵活、稳定。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条件 试验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符合 4.1 规定的正常工作条件; b) 试验用标准物质应采用国家二级或二级以上的有证标准物质; c) 试验用试剂盒(包)、玻璃器皿、样品前处理装置应采用速测仪随机配带的或制造商推荐的配 套装置。 5.2 速测仪稳定性 在测量波长处,用蒸馏水对速测仪进行调零,在30 min内每隔5 min测定1次吸光度值,取变化的最 大值。 5.3 检测时间 使用速测仪及其配套试剂盒,按照仪器说明书,对蔬菜样品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进行检测, 记录从样品前处理开始到仪器出具检测结果的时间。 5.4 速测仪线性 配制标准系列吸光度约为0.3、0.6、0.9、1.2、1.5重铬酸钾标准溶液(见附录A),以蒸馏水为参 比溶液,用速测仪对各溶液吸光度(由低到高)进行测量,平行测量3次,取其测量值的算术平均值, 按照线性回归法计算速测仪的线性相关系数。 5.5 速测仪通道差 3 DB22/T 2000—2014 使用速测仪及其配套试剂盒,按照仪器说明书,对抑制率在50%±10%的农药溶液进行测量,平行测 量3次,取其测量值的算术平均值,按照公式(2)计算全部通道差 d 。 d = P max - P min ……………………………………………(2) 式中: Pmax ——全部通道抑制率的最大值,%; Pmin ——全部通道抑制率的最小值,%。 5.6 灵敏度 使用速测仪及其配套试剂盒,按照仪器说明书室温条件下,对表1所示浓度的农药标准物质进行测 量,记录其抑制率,抑制率应≥50%。 5.7 电气安全试验 5.7.1 接触电流 5.7.1.1 豁免条件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交流电压有效值不超过30 V,或直流电压不超过60 V可以不进行该项试验。 5.7.1.2 试验方法 应按GB 4793.1-2007中6.3的有关规定进行试验。 5.7.2 保护连接 应按GB 4793.1-2007中6.5.1的有关规定进行试验。 5.7.3 介电强度 5.7.3.1 试验工具 耐电压测试仪。 耐电压测试仪产生的试验电压应为正弦波形,其失真系数不大于 5%,频率为 50 Hz±2.5 Hz。 5.7.3.2 试验程序 仪器的电源插头不接入电网,电源开关置于接通位置,将耐电压测试仪的输出电流置于适当挡位, 耐电压测试仪的高压输出一端接在电源插头的相线和中线连线上,另一端接在连接一起的所有可触及导 电零部件之间,在2 s内试验电压从0 V开始逐渐上升到1500 V,并保持1 min ,然后平稳下降到0 V。 5.8 运输、运输贮存 应按 GB/T 11606-2007中第8章、第15章、第16章、第17章和第18章的方法进行试验。 5.9 外观 采用目视法检查。 4 DB22/T 2000—2014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 a) 出厂检验; b) 型式检验。 6.2 出厂检验 6.2.1 每台仪器须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并附有产品合格证书。 6.2.2 出厂检验项目:4.2、4.3、4.4、4.5、4.6 和 4.9。 6.2.3 若入库超过 12 个月再出厂,则应重新进行出厂检验。 6.3 型式检验 6.3.1 a) b) c)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型式检验: 仪器转厂或转移生产地时; 仪器正式生产后,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仪器性能时; 仪器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 d) 仪器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进行一次检验,一般为三年;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6.3.2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批次中随机抽取,检验的样本量一般不少于三台。 6.3.3 型式检验应按 GB/T 2829-2002 的规定进行,采取一次抽样方案。仪器的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 不合格质量水平(RQL)、判别水平(DL)按表 2 规定进行。批质量以每百单位仪器不合格数表示。 表2 型式检验 序 不合格 号 分类 项目 抽样方案 质量水平 水平 样品量 判定数组 章条 章条 (RQL) (DL) (n) (Ac,Re) Ⅰ 3 4.2 5.2 2 检测时间 4.3 5.3 线性 4.4 5.4 通道差 4.5 5.5 5 灵敏度 4.6 5.6 6 电气安全 4.7 5.7 4 判别 试验方法 稳定性 A 不合格 要求 1 3 7 检验项目及章条 30 (0,1) 7 B 运输、运输贮存 4.8 5.8 65 (1,2) 8 C 外观 4.9 5.9 100 (2,3) 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7.1 标志 7.1.1 速测仪标志 5 DB22/T 2000—2014 速测仪在适当的明显位置固定铭牌,其上应有如下的标志: a) 制造厂名称; b) 速测仪型号、名称; c) 商标; d) 出厂编号; e) 制造日期; f)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1.2 包装标志 包装标志包括: a) 制造厂名称和地址; b) 速测仪型号、名称、规格; c) 商标; d)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e)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易碎物品”、“向上”、“怕雨”等应符合 GB/T 191-2008 规定。 7.2 包装 7.2.1 仪器包装应符合 GB/T 13384-2008 中防潮、防震包装规定。 7.2.2 仪器装箱应有下列文件: a) 装箱单; b) 产品合格证; c) 使用说明书。 7.3 运输 速测仪在包装完整的情况下,可用一般交通工具运输。运输过程中应按印刷的运输标志的要求进行 运输作业,防止雨淋、翻倒及强烈冲击。 7.4 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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