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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3·8 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 保山市现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75个,今年 将划定48个乡镇级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和管理 , 保障饮用水安全 ,维护公众健康 ,保山市人大常 委会将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列入 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 ,并经市人大常委会两次会 议审议后通过 。条例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 护的范围和原则 、保护区的划分 、保护措施以及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等 作了规定 ,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 在条例制定过程中 ,法制委员会 、法制工作 委员会提前介入 ,参与相关论证修改工作 ,所提 出的意见建议已体现在条例中 。 法制委员会认为 ,条例规范的事项属于立法 法规定的立法事权范围 ,立法过程符合立法程序 的规定,内容与相关法律 、法规不抵触 。建议经 本次常委会会议审查后批准该条例 ,由保山市人 大常委会公布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 条例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 ,请予审查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乡村清洁 条例》的决议 (2023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 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会议审查了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乡村清洁 条例》 ,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查结果的报告 ,决定予以批准 ,由文山壮族苗族自治 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 文山壮族苗族 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 (2023年10月27日文山壮族苗族自 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 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批准) 第一条 为了提升乡村人居环境 ,全面推进 乡村振兴 ,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自治州内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垃圾 、 ——11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3·8 污水、废弃物等的清理 、收集、贮存、转运、处理和 村容村貌的日常维护等乡村清洁管理活动适用 本条例。 第三条 乡村清洁工作坚持政府主导 、基层 自治、全民参与 、多元投入 、统筹推进 、因地制宜 的原则。 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 村清洁工作的领导 ,将乡村清洁工作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建立健全乡村清洁监督管理 工作长效机制 。 第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清 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建立政府投 入、村集体经济支持 、村(居)民自筹、产生者付费 、 社会资金参与 的乡村清洁经费多元投入机制 。 鼓励、支持社会主体参与乡村清洁基础设施 建设、运营管理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 第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乡村 清洁政策措施 ,规划建设垃圾 、污水、废弃物等的 清理、收集、贮存、转运、处理和乡村卫生厕所 、农 村雨污分离等乡村清洁基础设施 。统筹推进垃 圾源头减量 、分类投放 ,推广使用垃圾 、污水处理 等新技术 。 第七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清洁工作的统筹协调 、服务指 导和监督管理 。 发展改革 、财政、住房城乡建设 、生态环境 、 自然资源规划 、教育体育 、卫生健康等相关职能 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工作 。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依法做 好乡村清洁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责 辖区范围内的乡村清洁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 :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工作计划 ,落 实乡村清洁责任制 ;(二)组织实施垃圾 、污水、废弃物等的清理 、 收集、贮存、转运、处理和卫生厕所 、雨污分离等乡 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 ,维护和管理乡村清洁设施设 备,支持村(居)民按照要求建设改造卫生户厕 ; (三)组织开展垃圾清理 、收集、贮存、转运、 处理和污水治理 ; (四)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辖区内有关单 位开展乡村清洁活动 ,划分乡村清洁责任区 ,防 治农业面源污染 ,规范乡村粪堆 、草堆、柴堆等管 理,组织开展村庄清洁和绿化美化工作 ; (五)监督管理和检查评估乡村清洁工作 ; (六)组织开展乡村清洁宣传教育和群众性 卫生健康活动 ; (七)其他有关乡村清洁工作的职责 。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 、村(居)民小组可 以通过村规民约 (居民公约 )约定乡村清洁内容 , 制定乡村清洁管理制度 ,鼓励通过“一事一议 ”等 方式,确定保洁方式 、保洁人员聘用 、清洁费用收 支等事项 。 村(居)民委员会 、村(居)民小组收取的清洁 费应专款专用 ,定期公布清洁费收支使用情况 , 接受群众监督 。 第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 、村(居)民小组负 责辖区范围内的清洁工作 ,组织本区域村 (居)民 按照规定实施垃圾源头减量 、分类投放 ,开展村 道路、广场、沟渠、河流、公厕等公共区域的环境 整治和净化绿化美化亮化工作 。 鼓励和支持村 (居)民委员会 、村(居)民小组 开展乡村清洁评比和美丽乡村 、美丽家园等创建 活动。 第十一条 村(居)民负责其住宅庭院 、房前 屋后、承包田地 、山林、果园、池塘、沟渠等的清洁 工作,按照规定处理垃圾 、污水、废弃物等 ,保持 环境卫生清洁 。 ——115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3·8 节庆、文体、喜庆、丧葬等活动产生的垃圾 , 由活动组织者负责及时清扫保洁 。 第十二条 驻乡村范围内的机关 、企事业单 位、社会组织和个体经营户负责其管理和使用区 域的清洁工作 。 从事种植 、养殖、加工、修理、废品收购 、住 宿、餐饮、医疗等的生产经营户 ,其产生的垃圾 、 污水、废弃物等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技术 规范处理 。 鼓励公民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加乡村清洁 公益性活动 。 第十三条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 、村(居)民 小组委托市场主体承接垃圾的清扫 、收集、转运 和处理工作 。 从事收集 、贮存、运输、利用、处理垃圾和废 弃物的单位 、个人应当采取符合技术规范的措 施,防止发生扬散 、流失、渗漏等造成二次污染 。 第十四条 乡村畜禽养殖场 、养殖小区应当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畜禽养殖技术标准饲养畜 禽,建设畜禽粪污处理设施 ,并确保正常运转 。 畜禽养殖专业户 、散养户应当及时对畜禽粪 便、畜禽尸体 、污水等进行收集 、贮存、清运,不得 污染环境 。 染疫畜禽及其排泄物 、染疫畜禽产品 、病死 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不得随意处理 。 鼓励乡村畜禽养殖实行圈养 ,人畜分离 ,采 取粪肥还田 、种养结合等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 废弃物,实现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 。 第十五条 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生态环境 , 鼓励、支持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绿 色、生态、环保的养殖技术 ,防止污染水环境 。 第十六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推广使用 生态环保 、绿色安全的农业生产技术 ,促进农业环境改善 。 推广使用科技措施 ,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 用率。 推广使用有机肥和高效 、低毒、低残留农药 、 生物制剂及可降解 、无污染农用薄膜 。 及时安全处理农药 、化肥等农用化学物品的 包装物以及农用薄膜 、育苗器具等农业废弃物 。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村容 村貌、环境卫生 ,禁止下列行为 : (一)随意倾倒 、抛撒、堆放、填埋或者焚烧垃 圾; (二)随意倾倒 、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 渣土等; (三)随意丢弃农药和化肥包装物 、农用薄 膜、育苗器具等农业废弃物 ; (四)随意排放生活污水 、人畜粪便 、沼液、沼 渣、废弃油料等 ; (五)随意丢弃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 ; (六)随意在公共场所 、乡村道路 、广场等堆 放农家肥 、秸秆、木柴、建筑材料 、杂物等; (七)在人口集中地区或者禁烧区 、禁烧期露 天焚烧秸秆 、枯枝、落叶、杂草及其他生产 、生活 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 (八)侵占、损坏、擅自拆除乡村清洁设施 ; (九)私搭乱建厕所 、畜禽圈舍 ; (十)其他损害乡村清洁的行为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妨害乡 村清洁的行为进行劝导和举报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乡村 清洁违法行为的举报 、受理、处理等制度 。定期 开展检查巡查 ,发现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及 时整改。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116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3·8 第二十条 乡村清洁主管单位和国家工作 人员在乡村清洁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 ,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乡村清洁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 2024年1月1日起施 行。 关于提请审议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 乡村清洁条例 (草案) 》的议案说明 ——2023年8月28日在州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文山州司法局局长 聂怀疆 主任、各位副主任 、秘书长、各位委员 : 受州人民政府委托 ,现将提请审议的 《文山 壮族苗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 (草案) 》议案有关 情况作简要说明如下 :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改善农 村人居环境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 《云南省农村 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实施方案 (2021— 2025年) 》 (云厅字〔2022〕6号)和《文山州农村人 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实施方案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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