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全网最新的团体标准 提供单次或批量下载
台州市地方性法规标准文本 — 1 — ෻ᇜ൧ࡹ٘۽ڶ܋ഡܵ৘קܿ (2023 年 10 月 27 日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3 年 11 月 24 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共富工坊的建设和管理,推动农民增收、 企业增效、集体增富,促进乡村振兴,推进共同富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共富工坊建设和管理工作, 适用本 规定。 本规定所称共富工坊, 是指综合集成各方政策、 资源、力量, 依法利用村(社区)党群服务阵地、闲置房屋土地等,引导企业 等市场主体将相关产业的生产加工环节、 各类新产业新业态布局 到农村,带动当地富余劳动力和低收入群体共同富裕的就业创业 平台。 第三条 共富工坊建设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建引领、 政府推 动、市场运作、城乡互补、共建共享、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共富工坊建 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促进共富工坊可持续发展。 台州市地方性法规标准文本 — 2 —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是共富工坊工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共富工坊建设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综合指导。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工会、共青团、 妇联、残联、侨联、工商联、供销社、消防救援等有关单位,应 当按照规定职责共同做好共富工坊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共富工坊建设的组织 实施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支持和参与共富工坊建设,引导 当地富余劳动力、低收入群体到共富工坊就业创业。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以下类型共富工坊的建设和发展: (一)依法利用农村闲置土地或者房屋,引导当地富余劳动 力、低收入群体集中从事手工作业 的来料加工式共富工坊; (二)辖区内企业设置专门车间、岗位等,定向吸纳当地富 余劳动力、低收入群体就业,建立较为稳定用工关系的定向招工式共富工坊; (三)各类电商企业、直播平台与村级组织、农业企业、农 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种植大户等合作 ,推动农民通过网络主播带 货、开设网店等方式拓宽产品销售 渠道的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 (四)在拥有特色资源的村庄发展文化创意、乡村旅游、民 宿经营、农事体验、民俗传播、非遗传承、乡村研学等业态的农旅融合式共富工坊; 台州市地方性法规标准文本 — 3 —(五)引导企业等经营主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合作,组织 农民从事特色农渔产业种养殖,进行统一加工、包装、销售,打 造农渔品牌提升产品附加值的品牌带动式共富工坊; (六)依托农业科研院所、高职院校或者农业龙头企业,帮 助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和农民生产技能, 增强农民致富创富能力 的产业赋能式共富工坊; (七)其他符合认定条件的共富工坊。 第六条 共富工坊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工坊经营主体向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 报县(市、区)共富工坊主管部门; (三)县(市、区)共富工坊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进行认 定,并向社会公布共富工坊名单。 各县(市、区)共富工坊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单位,按照 省、市有关标准规范,结合辖区实 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共富工坊 认定条件。 第七条 市、县(市、区)共富工坊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 单位,根据省有关规定,定期对共富工坊进行星级评定,评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共富工坊认定,或 者取得共富工坊认定后出现不符 合有关标准规范或者具体认定 条件的,县(市、区)共富工坊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单位取消台州市地方性法规标准文本 — 4 — 认定结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围绕户外 休闲、家居用品、塑料制品、照明制品、工艺品、车饰品、服饰、 鞋业、食品、眼镜等具有地方特色的产业链,引导相关生产加工环节在农村布局。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鼓励、支 持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依托共富工坊向加工制造业延伸,有效发挥农产品原材料优势,提高农渔产品附加值。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鼓励、 支持生产经营状况良好、 信誉度高的企业与共富工坊建立结对合 作机制,加强供应链上下游协作,保持订单稳定供给,有效对接 用工需求。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山海协作工 程,鼓励、支持沿海发达地区的企业等市场主体,以项目合作等 方式,推动结对地区共富工坊建设。 第十三条 鼓励、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当地山林、田 地、水源、特色文化等资源禀赋,依法利用闲置房屋、车间厂房、 景点景区、乡村民宿、非遗工作室 等场所,建设共富工坊。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共富工坊扶 持激励办法,对认定为共富工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财政、土 地、金融等方面的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各类共富工坊奖补 资金,对场地建设、场地租赁、设备购置、吸纳就业、人员培训、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台州市共富工坊建设管理规定2023-12-04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台州市共富工坊建设管理规定2023-12-04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台州市共富工坊建设管理规定2023-12-04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台州市共富工坊建设管理规定2023-12-04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人生无常 于 2024-10-08 22:29:43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