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全网最新的团体标准 提供单次或批量下载
2023年第十一号(总第349号) 村部门应当进行定期监测,并给予相关政策 扶持。 第二十二条 家庭农场可以与相关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在资金、技 术和市场等方面加强合作,形成农业产业化联 合体,提高农业经营效益。鼓励家庭农场发起 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鼓励家庭农场发展农产品初加工产业、休 闲农业、创意农业,拓展互联网销售模式,加强 与文化旅游等二三产业融合,促进都市现代农 业发展。 区农业农村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为 家庭农场对外合作、产业延伸等提供指导和服 务。 第二十三条 家庭农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应当遵守农村土地用途管制、耕地保护、生态环 境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等相关规定,使用 并维护好农田水利、林网等基础设施,不得从事 以下行为: (一)擅自将流转经营土地再流转给第三方; (二)损害农田水利、林网等基础设施; (三)从事掠夺性经营,损害土地、其他农业 资源和环境; (四)擅自改变流转经营土地的农业用途; (五)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手段, 套取政府扶持项目和资金;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家庭农场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 之一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区农业农村部门应 当将其移出家庭农场名录库。 第二十四条 侵犯家庭农场合法权益的, 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促进家庭农场发展工 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 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 起施行。 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 (2012年11月21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3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养老服务 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 定>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降低消费 成本,减少包装废弃物产生,合理利用资源,保 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商品包装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包装物减量坚持企业自我约束, 政府管理引导,行业规范自律,社会共同监督的 原则。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商品包装 物减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78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部门应当在开展有关商品质量监督检查时将商 品包装情况纳入检查内容。 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 按照本规定制定、完善促进商品包装物减量的 政策措施。 经济信息化、生态环境等行政管理部门应 当将商品包装情况纳入清洁生产审核内容,督 促生产企业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商业企业按照 本规定要求加强进货检查验收,并会同相关部 门推进商品包装物的回收再利用工作。 绿化市容、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商品包装物减量工 作。 第五条 商品包装应当合理,在满足正常 功能需求的前提下,其材质、结构、成本应当与 内装商品的特性、规格和成本相适应,减少包装 废弃物的产生。 对国家已经制定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的 商品,本市实施重点监管;对国家尚未制定限制 商品过度包装标准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 以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制定商 品包装的指导性规范。 第六条 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商品进行包 装,不得违反国家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中的 强制性规定(以下简称强制性规定)。 销售者不得销售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商品。 销售者应当与商品供应方明确约定商品包装必 须符合强制性规定,并在进货检查验收时对商 品的包装情况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商品 供应方出具商品包装符合强制性规定的证明。 商品包装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商品供应方拒 绝提供相关证明的,销售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 拒绝进货。 第七条 本市鼓励企业在保障商品安全、 卫生的条件下做好商品包装物减量工作,鼓励 企业优先采用可循环、可再生、可回收利用或易 于降解的包装材料。 本市倡导生产者、销售者在商品外包装上明示包装物回收利用及包装成本等信息,开展 包装物的回收再利用。 销售者与商品供应方订立供销合同时,可 以对商品包装物回收作出约定。对列入国家强 制回收名录的商品包装物,生产者或者其委托 回收的销售者应当进行回收。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商品的,在同等条件 下应当优先采购符合本市指导性规范的商品, 不得采购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商品。 第八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 促企业执行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法律法规、标 准规范,引导企业就包装物减量等向社会公开 作出承诺,推动开展包装物减量工作。 行业协会可以制定并组织实施严于国家强 制性规定和本市指导性规范的行业自律规范; 对国家和本市尚未制定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 或指导性规范的商品,可以制定相应的行业自 律规范并组织实施。 行业协会在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可以组 织开展商品简易包装的认证。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商品包装的 监督检查实行监督抽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 式,检测工作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 监督检查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不得向被抽查 者收取。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开监督检 查结果,对违法情节严重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涉 及的商品通过媒体予以公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商品包装监督 检查时,其他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协同做好监督 检查工作。 第十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政 府网站上公布国家和本市制定的限制商品过度 包装标准和规范,方便公众查询。 公众发现商品包装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可 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应当及时查处。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媒体 应当对商品包装物减量开展社会监督和公益宣882023年第十一号(总第349号) 传,揭露和批评商品包装违法行为,引导消费者 合理消费。不得为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商品做宣 传或者广告。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者(含销售者)违反强 制性规定进行商品包装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 施行。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 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3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 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养老 服务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 规定>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 监理、检测、监测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 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 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修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 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 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具 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相关 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二)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 息系统; (三)指导、协调本市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 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和公路工程等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管 理。 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市容、民防、房屋 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 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 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 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98

.pdf文档 法律法规 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2023-12-28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3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3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2023-12-28 第 1 页 法律法规 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2023-12-28 第 2 页 法律法规 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2023-12-28 第 3 页
本文档由 人生无常 于 2024-10-08 22:27:43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