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5.020 B 66 DB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4/T 1726—2012 地理标志产品 黄岗柳编 文稿版次选择 2012 - 11 - 06 发布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 - 12 - 06 实施 发 布 DB34/T 1726—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阜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徽华宇工艺品集团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林业标准化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阜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徽华宇工艺品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港源家居工艺品有 限公司、阜南县利民工艺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岳玮、冷付春、王文忠、王群、王雯、王东营、王东宝、杨子成、许友明、杨 福喜。 I DB34/T 1726—2012 地理标志产品 黄岗柳编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黄岗柳编的产地保护范围、定义、产品分类、要求、实验方法、检验规 则和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的黄岗 柳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一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2829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T 17592 纺织品 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 GB 18401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 18584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8号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3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黄岗柳编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范围限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 护规定》批准保护的区域内,即现安徽省阜南县管辖的行政区域内黄岗镇、郜台乡、中岗镇、张寨镇、 曹集镇、老观乡、王家坝镇、于集乡、王化镇、朱寨镇、焦陂镇、地城镇、柳沟镇、苗集镇。 4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1 柳编制品 以杞柳为主、配以或不配以其它材料编织而成的柳编制品。 4.2 黄岗柳编 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区域,以杞柳为主,配以或不配以其它材料,经手工编织而成的黄岗 柳编制品。 1 DB34/T 1726—2012 5 产品分类 5.1 按产品的使用性能分为:筐、箱、盒、篮、盘、装饰物等。 5.2 按产品使用的原料分为:全柳编制品、非全柳编制品。 6 要求 6.1 原料质量要求 6.1.1 杞柳条质量要求 粗细匀称,无分叉,光泽度好,韧性强。不应有发霉、虫蛀现象。脱皮后干条色洁白,无明显杂色, 无斑点。通条长 1 m 至 3 m,条中部直径 0.5 cm 至 1.0 cm,1 m 段柳条根稍径差≤1 mm。 6.1.2 辅料 选用草、竹、藤、秸秆等,使用前必须防霉浸泡。 6.1.3 金属附件 产品含有金属附件,应做防锈处理。 6.2 加工 6.2.1 选材 应选择阜南县黄岗柳编保护区域范围生产且达到 6.1.1 质量要求的杞柳条。 6.2.2 编织 应用手工编织,选择经编、 立编、拧编、平编、花编、钉编中的一种或多种组合,杞柳条占成品 表面积的 75%以上。包边应平顺、牢固、致密、纬线均匀、不起皱。卷边整齐、平顺、无破裂、修边 光平。 6.3 外观 6.3.1 产品表面 6.3.1.1 6.3.1.2 6.3.1.3 6.3.1.4 表面应光滑平整,色泽一致,不应有污迹和发霉现象。 表面应编织紧密,均匀,无明显瑕疵。 外形要工整,不可歪斜;底要平稳,不可摇摆不定。 表面不得断头、开裂、有刺手现象。 6.3.2 包边、卷边 6.3.2.1 包边应平顺、牢固、不起皱。 6.3.2.2 卷边整齐、平顺、无破裂、修边光平。 6.4 允差 长度允许偏差为 ±20 mm,宽度允许偏差 ±10 mm。 2 DB34/T 1726—2012 6.5 含水率 雨季时,原料和成品不大于 12%;其他季节不大于 10%。 6.6 安全、卫生 6.6.1 甲醛、可溶性重金属含量(仅限表面有色漆的产品) 应符合 GB 18584 的规定。 6.6.2 可分解芳香胺染料 应符合 GB 18401 的规定。 6.6.3 染色牢度 涂有色漆的产品染色部位不脱色、无堆色、色泽均匀。 6.6.4 金属物 产品不应含有除产品附件金属物以外的其它金属异物。 7 试验方法 7.1 材料 目测。 7.2 外观 平铺在自然光线下或在 40 w 日光灯下目测检查。 7.3 规格尺寸及允差 用尺子进行测量。 7.4 含水率 用烘干法或木材含水率测试仪测试。 7.5 安全、卫生 7.5.1 甲醛含量 按 GB/T 2912.1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 7.5.2 重金属,铅、镉、铬、汞 按 GB 18584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 7.5.3 可分解芳香胺染料 按 GB/T 17592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检出限为 20 mg/kg。 7.5.4 染色牢度 3 DB34/T 1726—2012 用充分浸透 65%乙醇的脱脂纱布,在染色部位用力往返擦拭 10 次,目测观察脱脂纱布上是否有 颜色。 7.5.5 针头及金属异物 用检针器检测或目测 8 检验规则 8.1 产品检验 产品须以产品质量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产品使用说明及质量检验合格证。 8.2 检验分类 8.2.1 出厂检验 按 GB/T 2828.1 一般检验水平I 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检验项目、要求、实验方法、不合格分 类、样本大小、接收质量限AQL值见表 1。 表1 出厂检验 序 号 检验项目 要 求 实验方法 1 材料 6.1 7.1 2 外观 6.3 7.2 3 规格尺寸及允差 6.4 7.3 4 含水率 6.5 7.4 5 针头及金属异物 6.7.5 7.5.6 不合格分类 样本大小 接收质量限 AQL 值 B 3 6.5 8.2.2 型式检验 8.2.2.1 a) b) c) d) e) f) g) h)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正式生产后,原材料、工艺等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正常生产后,对批量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产品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客人要求第三方国际权威机构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油漆、染料、水胶等化学用品,初次使用或供应商、产品类别发生改变时,需委托国际第三方 权威机构进行检验。 8.2.2.2 型式检验采用 GB/T 2829 判别水平 II 的一次抽样方案,检验项目、要求、试验方法、不合 格分类、样本大小、不合格质量水平 RQL 值及判定数组见表 2。 一项不合格即判定为型式检验不合格。 4 DB34/T 1726—2012 表2 型式检验 序号 9 检验项目 要求 试验方法 1 材料 6.1 7.1 2 外观 6.3 7.2 3 规格尺寸及允差 6.4 7.3 4 甲醛含量 6.6.1 7.5.1 5 可分解芳香胺染料 6.6.3 7.5.3 6 染色牢度 6.7.4 7.5.4 7 针头及金属异物 6.7.5 7.5.6 不合格分类 样本大小 B A 3 不合格质量水 判定数值 平 RQL 值 Ac Re 100 1 2 按测试要求取样,不符合 5.4.1、5.4.2、5.4.3 中规定判为不合格。 A 3 50 0 1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 9.1.1 产品上应有如下中文 a) b) c) d) e) f) g) h) 产品名称; 生产厂厂名、厂址;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规格、尺寸; 商标; 使用说明(使用、维护保养及贮存方法); 产地。 9.1.2 产品包装箱应有如下中文 a) b) c) d) e) 产品名称; 制造厂名、厂址; 产品型号; 规格尺寸、数量; 其他内容。 9.2 包装 9.2.1 包装物必须牢固,无破损,防挤压,防霉,防蛀虫及防潮工序。 9.2.2 单只产品需用拷贝纸或胶袋隔开,胶袋必须开孔及标注警告标语。 9.3 运输 产品搬运时应轻装轻卸,切勿重压。 9.4 贮存 存放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避免阳光直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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