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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00.01 A 00 备案号:35797-2013 吉 林 DB22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2/T 1663—2012 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组织规范 Jilin provinci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ssociation of the organization code 2012 - 12 - 17 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 - 01 - 01 实施 发 布 DB22/T 1663—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1.1-2009 给出的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标准化协会、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晓军、许春明、闫木林、蒋春萍、方艳红、左梁、任远。 I DB22/T 1663—2012 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组织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的 性质、任务、成立、变更、加入科协、退出科协、学会会员、领导机构和负责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经费及资产管理,章程修改、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各级科协所属的学会组织管理。 2 性质 科协所属学会是按科学技术领域中的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 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3 任务 3.1 开展学术交流。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3.10 4 科学技术普及。 科技咨询服务。 国际和地区民间科技交流。 编辑、出版、发行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维护科技工作者权益。 开展表彰奖励。 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开展相关社会公益事业。 承接政府或相关部门委托的职能,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成立 4.1 申请成立学会应具备的条件 4.1.1 主要发起者应在相关领域有重大建树和影响,并有一定的代表性。 4.1.2 其相关领域有稳定而广泛且跨多个机构的专家学者群体,有 50 个以上的个人会员;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 50 个。 4.1.3 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 4.1.4 有固定的住所。 4.1.5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常设办事机构和专(兼)职(全日制)工作人员。 4.1.6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 3 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4.1.7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 DB22/T 1663—2012 4.2 申报程序 4.2.1 筹备成立学会,经同级科协审查同意后,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发起者 向同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 4.2.2 自同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 6 个月内,发起者应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会议筹备方案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1 个月报 同级科协审批。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4.2.3 会员(代表)大会闭幕后 15 个工作日内,应将选举结果和章程等文件报同级科协审查后,由发 起者向同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经同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登记后,由同 级科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 5 变更 学会变更名称,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向同级科协提出申请;学会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活动资 金、业务范围等事项,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向同级科协提出申请。上述变更事项经同级科 协同意后,到同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6 加入科协 6.1 由科协业务主管的学会,自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之日起,自动成为科协团体会员。 6.2 非由科协业务主管的科技社会团体申请成为科协团体会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a) 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b)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 c) 符合上述条件的科技社会团体,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向科 协提出申请,经科协同意,接纳为科协团体会员。其业务主管单位不变。 6.3 科协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a) 推选代表参加科协代表大会,代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 参加科协的活动; c) 对科协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d) 获得科协的有关资料; e) 获得科协的业务活动资助。 科协团体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a) 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b) 接受科协领导; c) 执行科协决议和决定; d) 承担科协委托的任务。 6.4 7 退出科协 7.1 团体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退出科协: a) 有退出科协的意愿,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向科协提出退会申请,经批准后退出; b) 不能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经给予警告或限期整顿一年内无明 显改进的,科协劝其退出; 2 DB22/T 1663—2012 c)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科协强制其退出。 7.2 退出批准: a) 由科协业务主管的学会退出科协,须经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 b) 学会退出科协后,须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解除业务主管关系的手续。 8 学会会员 8.1 会员分类 会员可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8.2 会员具备的条件 8.2.1 个人会员 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科技人员;高技能人才;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关 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学会对个人会员可授予荣誉会员、名誉会员、外籍会员称号;有条件的学会还 可发展其他类别的个人会员,其类别和条件由各学会自行确定。 8.2.2 团体会员 与学会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 教学、生产、设计等合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 8.3 会员的权力 8.3.1 8.3.2 8.3.3 8.3.4 8.3.5 8.3.6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学会的活动。 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8.4 会员的义务 8.4.1 8.4.2 8.4.3 8.4.4 8.4.5 8.4.6 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依学会章程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8.5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有关证件。 8.6 会费缴纳 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学会应书面通知会员补交;不履行学会章程规定的缴纳会费义务,视为自动 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 3 DB22/T 1663—2012 8.7 会员除名 会员严重违反学会章程,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决定,予以除名。 8.8 会费标准 依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 报科协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实行;会费使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审定,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9 领导机构和负责人 9.1 会员(代表)大会 9.1.1 会员(代表)大会是学会最高权力机构职权 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a) 制定、修改章程; b)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c)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d) 制定会费标准; e) 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9.1.2 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9.1.3 会员(代表)大会的期限 依据学会章程,每4-5年按期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完成理事会换届工作。遇特殊情况需提 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报科协批准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提前或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年。 9.1.4 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 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须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按照学会章程和民主程序进 行。理事会任期届满前6个月,应向科协提出换届申请,经科协批准后进行筹备。会员(代表)大会召 开前1个月,应向科协提出召开会议的申请,经科协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9.1.5 会员(代表)大会备案 会员(代表)大会闭幕后15个工作日内,应将选举结果和章程等文件报科协备案,并按照《社会团 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9.2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9.2.1 理事会职权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a)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4 DB22/T 1663—2012 b) c) d) e) f) g) h) i) 选举、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副会长)、理事长(会长),选举、罢免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负责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管理制度; j) 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9.2.2 理事会议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9.2.3 常务理事会议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 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9.2.4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 组成原则为: a) 理事会人数原则上根据学会会员数量按一定比例确定,理事会规模不宜过大;常务理事会人数 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 1/3; b) 理事(常务理事)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 c) 专家、学者、在产学研第一线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与管理人员比例适当; d) 年龄结构合理; e) 每届成员调整不得少于 1/3。 9.2.5 理事会决议通报 学会举行理事(常务理事)会议,形成的决议、会议纪要,应通告全体会员,并报科协备案。 9.3 学会负责人 9.3.1 a) b) c) d)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或有较大影响; 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 般不超过 65 周岁; e) 未受过剥夺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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