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200 C 00 备案号:55970-2017 海 DB46 南 省 地 方 标 准 DB46/T 438—2017 中医药服务贸易服务规范 2017-09-28 发布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12-28 实施 发 布 DB46/T 438—20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海南省中医药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海南省标准化协会、三亚市中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邱彬、刘陶忠、王天松、谢梦姣、张卫、高云、李行。 I DB46/T 438—2017 中医药服务贸易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医药服务贸易服务规范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服务模式、服务技术要求、诊疗 服务准入、质量管理、制度建设、收费规范等。 本标准适用于中医药服务贸易机构的服务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001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服务贸易(Trade in services) 国与国之间互相提供服务的经济交换活动,包括有形的活劳动,以及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在没有直 接接触下交易的无形活动。 3.2 中医药服务贸易(Trade in Chinese medicine services) 一个国家或地区与另一个国家或地区进行的以中医药医疗服务、中医药教育服务、中医药分销与商 务服务、中医药为主题的旅游与相关服务、中医药文化及娱乐与体育服务、中医远程会诊服务以及中医 治未病服务等中医药服务为内容的国际贸易。 4 基本要求 4.1 提供中医药服务贸易的主体包括中医药医疗机构、科研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生产销售和流通代 理机构及其他从事中医药服务贸易的企事业单位和经济实体。 4.2 以品牌树形象。扶持发展一批新兴品牌,挖掘中医药服务的特色和优势,继续发挥传统老字号的 品牌效应,并不断赋予新的内涵。 1 DB46/T 438—2017 4.3 借助省内中医药行业医、教、研、产等各种资源,促进中医药行业相关标准建设,加强宣传,树 立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理念。针对不同国家或地区需求,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扩大我省中医 药服务出口。 4.4 加强创新,根据境外人员的身体特点和需求,研究开发可体验、可交易、可携带、可标准化的药 品、保健品、日用品、纪念品等形式多样中医药服务贸易产品。 4.5 提供服务使用的食品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使用的药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2015 版要求。 5 服务模式 5.1 跨境交付 通过远程技术手段实现的跨国中医药的远程教育、远程诊疗服务、养生保健国际咨询和认证服务等 与中医药相关的商务服务。 5.2 境外消费 境外人员到国内学习、培训与中医药主题相关的旅游、文化、娱乐及体育等教育服务。 5.3 商业存在 省内的医疗、教育、生产、贸易、商务等经济实体或个人到境外设立与中医药相关的经济实体为该 国提供中医药服务。 5.4 自然人移动 省内的企业、机构派遣人员(设备)、或自然人到境外从事与中医药服务相关的医疗、保健、教育、 科研、生产、贸易、文化等服务贸易活动。 6 服务技术要求 6.1 中医药医疗服务 6.1.1 中医专科专病防治服务 优化中医专科专病防治的诊疗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开展科学研究,发挥技术辐射作用。 6.1.2 基层中医药服务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建设多种中医药方法和手段综合使用的中医药特色诊疗区,规范 中医诊疗设施设备。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中医类医生、乡村医生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针对部分常 见病种,推广实施中医药技术。 6.1.3 非营利性民营中医药服务 鼓励非营利性中医院开展肛肠、骨伤、妇科、儿科等具有中医药特色服务。 6.1.4 民族医药特色健康服务 2 DB46/T 438—2017 鼓励民族自治地方医疗机构发展民族医药特色专科。规范黎族、苗族发展民族医药服务技术,在基 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推广应用。 6.1.5 中医药特色康复服务 鼓励中医特色康复医院,开展具有中医特色康复服务,采取针灸、红外线、芒针、拔罐、游走罐、 刺络拔罐、中药熏蒸、艾灸、刮痧、推拿按摩等不同的治疗手段或综合治疗,以中医的脏腑、经络、穴 位学说为理论基础,来疏通经络、调理气血、扶正祛邪、搜风透骨、舒筋活血、宣痹散寒止痛、补益肝 肾,达到治病求本、标本兼治的目的。 6.1.6 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 鼓励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结合,提供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护理、疗养服务;提供社区和居家中医 药健康养老服务。 6.2 中医药教育服务 提供中医药学历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短期培训、专业水平等级考试及认证认可服务以及其 他中医药教育相关服务。 6.3 中医药分销与商务服务 提供中医药有关的贸易与分销、物流服务,及中医药相关的专业性服务(含咨询),中医药研究与 开发服务及相关科技服务,中医药翻译服务、会展服务、广告服务、市场调研服务等。 6.4 中医药为主题的旅游与相关服务 6.4.1 服务要求 提供中医药相关的观光旅游、康复旅游、住宿、药膳食疗餐饮服务等相关服务。 6.4.2 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 采用饮食疗法、按摩、针灸、红外线、芒针、拔罐、中药熏蒸、艾灸、刮痧等手法,为入境人员提 供各种设施设备理疗、药浴、芳香疗法、音乐疗法、心理疏导等各种自然疗法及其它非医疗行为服务。 6.4.3 中医药医疗康复服务 采取拔罐、游走罐、刺络拔罐、刮痧、推拿按摩等不同的治疗手段或综合治疗,以中医的脏腑、经 络、穴位学说为理论基础,来疏通经络、调理气血、扶正祛邪、搜风透骨、舒筋活血、宣痹散寒止痛、 补益肝肾,达到治病求本、标本兼治的目的。 6.4.4 中医药自然康复服务 依托生态环境,包括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生态环境。运用自然生态环境的山水、阳光、空气、 海洋、沙滩、温泉、森林、洞穴和人文生态环境的园林、建筑、设施以及养生长寿风俗、和谐民风氛围 等的生态效应为入境人员提供身心健康服务。 6.5 中医药文化、娱乐与体育服务 6.5.1 开展与中医药文化相关的学术交流、文化出版、期刊杂志、影视音像、文博展览、武术气功等 中医传统服务。 3 DB46/T 438—2017 6.5.2 开展有关中医药内容的会议会展旅游、会奖旅游、组织研修、历史地理科考、培训、演出、节 庆等活动。 6.5.3 鼓励建立中医药文化遗存、文物、中医药博物馆和中药标本馆,展示诊疗器具、医学典籍、中 药标本、著名处方、名医事迹及成就介绍等。 6.6 中医远程会诊服务 利用电子邮件、网站、信件、电话、传真等现代化通讯工具,为患者完成病情分析、疾病诊断,进 一步确定治疗方案。 6.7 中医治未病服务 在中医院及有条件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设立治未病中心,开展治未病服务,为入境人员提供中 医健康体检,提供规范的中医健康干预服务,重视早期诊断、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注重养生,防患于 未然,强调人们逐步形成维护健康的意识和观念,防止疾病发生。 7 诊疗服务准入 7.1 医疗部门 7.1.1 临床科室 应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等有关要求设置临床科室。 7.1.2 非医疗服务部门 设立相应的客户服务部门,专门负责咨询、预约、签证、保险、旅游、翻译、机票住宿预订等非医 疗服务。设立海外联络中心,应满足境外客户咨询服务的需求和医疗机构营销推广的需求。 7.2 医护人员配置和服务人员资质 人员配备应当满足服务功能的需要,并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提供服务机构配备的服务人员应与 开展的服务内容相适应。 7.3 硬件设施 应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等要求配备硬件设施。 8 质量管理、制度建设 8.1 8.1.1 8.1.2 8.1.3 8.2 8.2.1 8.2.2 管理制度 按 GB/T 19001 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制度,进行例行培训并记录。 应制定现场安全管理及环境保护的工作方案,并得到有效执行。 应制定现场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演练、记录。 安全管理 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药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例行培训并记录。 建立和完善使用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使用记录。 4 DB46/T 438—2017 8.2.3 8.2.4 8.3 8.3.1 8.3.2 9 药品、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要求,有效预防药品、食品中毒等安全事故发生。 鼓励购买相应的责任险。 档案管理 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制度。 收集相关信息,为入境人员建档并存档。 收费规范 9.1 提供中医药健康旅游服务贸易的机构在发布健康服务价格时,均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遵循市场 规律,确保可以提供任一价格的合法依据或可供比较的出处。不得虚构原价,不得虚假促销。 9.2 服务价格应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服务价格在 6 个月内不得调整,一年内应保持相对稳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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