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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7.060 B 23 DB22 吉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2/T 2619—2017 吉林黑豆 Jilin black soybean 2017 - 05 - 08 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 - 06 - 08 实施 发 布 DB22/T 2619—20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农业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农业科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洋、刘卓、王跃强、邱红梅、马晓萍、陈健、侯云龙、代永刚。 I DB22/T 2619—2017 吉林黑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吉林黑豆产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黑豆生产、收购及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52-2009 大豆 GB 2761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T 5490 粮油检验 一般规则 GB 5491 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 GB/T 5494-2008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 GB 5497-1985 粮食、油料检验水分测定法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7109 粮食销售包装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于本文件。 3.1 黑豆 black soybean 种皮为黑色的大豆。 注:按其子叶的颜色分为绿色和黄色两种。 3.2 水份含量 percent of moisture 籽粒中所含水份质量占样品质量的百分数。 3.3 完整粒率 percent of perfect seeds 完好正常的籽粒质量占样品质量的百分数。 3.4 损伤粒率 percent of damaged seeds 损伤粒(含热损伤粒)质量占样品质量的百分数。 3.5 热损伤粒率 percent of heat-damaged seeds 1 DB22/T 2619—2017 热损伤粒(储存期间呼吸过度,子叶显著变色的颗粒和加热烘干后子叶显著变色,籽粒变形或膨胀 隆起的颗粒)质量占样品质量的百分数。 3.6 杂质 impurities 通过规定筛层和经筛理后仍留在样品中的非大豆类物质,包括筛下物、无机杂质和有机杂质。 4 要求 4.1 感官指标 应满足下列要求: a) 色泽:种皮黑色,乌膜或亮膜,子叶绿色或黄色; b) 粒型:圆或椭圆; c) 籽粒大小:百粒重不低于 16 g,籽粒均匀,无发霉、变质。 4.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见表1。 表1 4.3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完整粒率 ≥85% 损伤粒率 ≤3.0%(其中热损伤粒≤0.2%) 杂质含量 ≤1% 总酚含量 ≥37.0mg/g 总花色苷 ≥0.95 mg/g 蛋白+脂肪总含量 ≥58.0% 水分含量 ≤13% 安全指标 安全指标见表2,并应符合GB 2761、GB 2762要求。 表2 5 试验方法 5.1 2 扦样 安全指标 项目 指标 黄曲霉毒素B1,µg/kg ≤5.0 铬(以Cr计),mg/kg ≤1.0 铅(以Pb计),mg/kg ≤0.2 镉(以Cd计),mg/kg ≤0.2 DB22/T 2619—2017 利用专用的扦样器具,从包装或散装商品批中,扦取适当数量的有代表性的送验样品供检验之用。 应按GB 5491中的规定执行。 5.2 测定 5.2.1 水份含量,按 GB/T 5497-1985 中的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 完整粒率,按 GB 1352-2009 中附录 A 规定的方法测定。 5.2.3 损伤粒率,按 GB 1352-2009 中附录 A 规定的方法测定。 5.2.4 热损伤粒率,按 GB 1352-2009 中附录 A 规定的方法测定。 5.2.5 杂质含量,按 GB/T 5494-2008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5.2.6 总酚含量,采用乙醇-盐酸溶液提取 2 次,Folin-酚法测定。 5.2.7 总花色苷含量,采用乙醇-盐酸溶液提取 2 次,分光光度法测定。 5.2.8 粗蛋白、粗脂肪总含量,可采用索式提取法+凯氏定氮法测定,也可采用近红光谷物分析仪进行 快速测定。 6 检验规则 应按GB/T 5490的规则执行。 7 标志及标签 除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外,还应在包装物上或随行文件中注明产品的名称、类别、等级、产地、 收获年度和月份。 8 包装 应符合GB/T 17109的规定。 9 9.1 9.2 运输 成品运输工具、车辆应清洁、卫生、干燥,无其他污染物。 成品运输过程中,应遮盖,防雨防晒,不应与有毒有害和有异味的物品混运。 10 贮存 10.1 成品应在避光、常温、干燥和有防潮、防鼠设施处贮存。 10.2 成品不应与有毒有害、腐败变质、有异味或潮湿的物品混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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