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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40 ICS A05 DB35 福 建 省 地 方 标 准 DB35/T 1762—2018 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项目设计规范 2018 - 04 - 03 发布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7 - 03 实施 发 布 DB35/T 1762—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福建大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福建省地质测绘院遥感 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锦东、陈艳华、詹文泰、余明珠、申琪、董占杰、池陈帆、张瑜、林海英、 何矿立。 I DB35/T 1762—2018 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项目设计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项目设计中有关项目基础资料收集、调查评价、工程设 计、投资预算、设计成果规范等环节的技术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占用、临时用地和土地整治等工作中涉及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项目的 设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 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 21010-201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30600-2014 高标准农田建设 通则 GB 50433-2008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 TD/T 1036-2013 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TD/T 1039-2013 土地整治项目工程量计算规则 TD/T 1048-2016 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技术规范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2011]128号) 3 术语和定义 TD/T 1048-2016 界定的及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容重比 表土堆土壤容重与剥离前自然土壤容重之比。 4 总则与目标 4.1 总则 1 DB35/T 1762—2018 4.1.1 应进行调查、勘测、研究,取得可靠的基本资料。应遵循因地制宜、安全可靠、技术先进、 经济合理的原则。应有必要的方案比较和明确的结论,文字简明扼要。 4.1.2 设计成果应满足招投标和施工要求。 4.1.3 应根据项目调查结果、土方平衡计算结果和运输线路选择,确定土壤剥离、回覆、储存区 域,合理安排项目耕作层土壤剥离、回覆、储存和运输,包括以下内容: a) 土壤储存区应综合考虑安全、成本、运输因素,宜选远离村庄、集镇、水源、河流、国 道等区域,禁止选择在土壤污染区、地质灾害区、水源保护区,储存区应有较好的排水 条件,避免引发新的水土流失; b) 根据土壤剥离与直接利用平衡后的剩余土方量,确定耕作层土壤储存、保护、防护等措 施; c) 合理进行土壤剥离、回覆、储存、运输的时间、空间安排; d) 采用合理施工工艺。应根据项目地形坡度、交通运输条件等实际,采用合理的施工工艺; e) 选择机械设备施工。应根据项目地形地貌、交通运输条件等实际和剥离工艺,尽可能采 用机械设备施工。 4.2 设计原则 4.2.1 坚持规划衔接的原则。土壤储存区与土壤回覆区应选择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 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土地整治区,便于覆土后的地区土壤长期保护与 再利用。 4.2.2 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应按照当地自然资源状况、社会经济条件,结合各类建设项目实施 计划,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方案,合理安排耕作层土壤的剥离、运输、储存、 回覆等工作。 4.2.3 坚持生态保护的原则。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防止水土流失及污染土壤对环境的二次破坏, 加强土壤生态环境的保护。 4.2.4 坚持统筹实施的原则。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应尽量与土地整治项目相结合,保证耕作层土 壤剥离利用活动与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在时间、空间上的合理衔接,并尽量做到“应剥尽剥,即剥 即用”。 4.2.5 坚持成本效益兼顾的原则。筛选土壤储存区与土壤回覆区时,应综合考虑剥离运输成本与 项目实施综合效益,达到综合效益显著、成本预算控制的目标。 4.3 设计目标 4.3.1 评价为适宜剥离的区域,设计剥离率不应低于 90 %;该值与剥离区面积、剥离厚度和剥离 工艺有关。 4.3.2 设计回覆率不应低于 85 %;该值与剥离区、回覆区的面积,剥离与回覆厚度,剥离、运输、 储存和回覆过程中的施工工艺有关。 2 DB35/T 1762—2018 4.3.3 回覆后土壤容重。土壤回覆区覆土后的土壤容重应符合 TD/T 1036-2013 的规定。超出规 定值时,应在耕作层土壤回覆后采用压实或翻耕等改造措施。 4.3.4 回覆后土壤厚度。覆土后有效土层厚度应在 30 cm 以上,水田耕作层厚度应在 15 cm 以上, 旱地耕作层厚度应在 20 cm 以上。 4.3.5 回覆后土壤要求。回覆后土壤有机质含量应在 10 g/kg 以上;土壤质地应达到壤土或轻黏 土标准;土壤 pH 应达到 5.5~7.5;土壤环境质量应符合 GB 15618-1995 的二级标准。 5 资料收集 5.1 土壤剥离区 土壤剥离区需收集以下资料: a) 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b) 建设占用区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调查最新成果; c) 建设占用区土壤调查最新成果; d) 项目区地形测绘成果; e) 其他相关资料。 5.2 土壤储存区、回覆区 土壤储存区、回覆区需收集以下资料: a) 预选土壤储存区和回覆区位置、面积及涉及地块权属情况; b) 利用土壤的主要工程名称、主管部门、实施计划; c) 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调查最新成果; d) 土壤调查最新成果; e) 其他相关资料。 6 项目区调查评价 6.1 土壤剥离区 6.1.1 调查内容:核实剥离区地理位置、红线范围,并逐块(宗)调查核实土地的地类、面积和 权属情况,以及地形坡度、土壤、交通条件、土壤污染情况等。 6.1.2 土壤评价:根据剥离面积、土层厚度、土壤质地、土壤环境、理化性状、地形坡度、交通 运输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列入剥离区域,否则不剥离或剥离后提 出改良措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区应满足以下条件: a) 土壤环境质量应满足 GB 15618-1995 二级标准; b) 土壤质地为壤土和黏土; 3 DB35/T 1762—2018 c) 土壤有机质含量应大于 15 g/kg; d) 土壤 pH 应在 5.0~8.0 之间; e) 土壤耕作层厚度不小于 8 cm; f) 剥离条件、交通条件等满足实施要求。 6.2 土壤储存区 6.2.1 调查内容:在初步筛选储存区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储存区地理位置、红线范围,并逐块 (宗)调查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情况,地形坡度、排水、污染源、与储存区域相关的交通运 输条件等。 6.2.2 土壤储存区应满足以下条件: a) 应有较便利的交通条件,与土壤剥离区或回覆区距离较近; b) 储存区禁止选择在土壤污染区、地质灾害频发或隐患区、水源保护区; c) 储存区应有较好的排水条件,避免引发新的水土流失; d) 储存区应修建在相对封闭、独立的区域,并位于地势相对较高的位置。 6.3 土壤回覆区 6.3.1 调查内容:核查未利用土地、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废弃工矿用地、中低产田等需回覆区域 的地块位置、权属情况、地形地貌、土壤情况、灌溉排水条件及与储存区的交通运输条件等。 6.3.2 土壤回覆区应满足以下条件: a) 优先用于新开发复垦的、无耕作层的耕地耕作层再造;其次用于耕作层瘠薄的现有耕地 质量提升,其中水田耕作层厚度小于 15 cm、旱地耕作层厚度小于 20 cm,有效土层厚度 小于 30 cm,以及土壤有机质含量低于 10 g/kg; b) 优先选择已经实施或正在实施土地整治工程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整备区,且具备一定的 规模; c) 耕地地形坡度应小于 15°; d) 土壤环境质量应满足 GB 15618-1995 二级标准; e) 应避开地质灾害点、洪水冲刷区; f) 应有基本的交通条件,与土壤剥离区或储存区距离较近; g) 覆土后耕地质量提升明显、综合效益显著。 7 工程设计 7.1 土壤剥离 7.1.1 剥离厚度的确定 4 DB35/T 1762—2018 根据土壤剥离区调查结果和评价结论,划分土壤剥离单元,分别确定每个单元的土壤剥离厚 度,做到应剥尽剥。一般考虑土壤质量和成本两个因素,耕作层土壤剥离厚度一般应在10 cm~30 cm。土壤稀缺的区域可剥离犁底层和心土层土壤,具体剥离厚度经论证后确定,并实行分层剥离。 7.1.2 计算剥离量及剥离率 土壤剥离量可按公式(1)进行计算。 Q   ( H i  Si )  f ……………………………………………………(1) 式中: 3 Q ——剥离区土壤剥离量,单位为立方米(m ); Hi ——第 i 个耕作层土壤剥离单元的剥离厚度,单位为米(m) ; 2 Si ——第 i 个耕作层土壤剥离单元的剥离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 ); f ——耕作层土壤剥离率,单位为%。 土壤剥离率可按公式(2)进行计算。 f= Q 100% ……………………………………………………(2) Qp 式中: 3 Q ——剥离区土壤剥离量,单位为立方米(m ); 3 Qp ——预计理论耕作层土壤剥离量,单位为立方米(m ) 。 7.2 土壤运输 7.2.1 运输应遵循线路最短、成本最低原则,合理安排运输点、运输路线。 7.2.2 当剥离区和回覆区之间直接对应时,按照运输线路最短的原则,设计剥离区和回覆区之间 的土方运输线路。 7.2.3 当剥离区和回覆区之间不能对应时,应开展不同区域之间的运输线路优化设计,设计不同 的运输线路,选择运输成本最低的土方运输线路。 7.2.4 当剥离区土方暂时不用于回覆区时,可在剥离区和回覆区之间就近选择储存区,堆存多余 的土方,分别设计由剥离区到储存区、再由储存区到回覆区的土方运输方案。 7.2.5 根据上述运输线路,绘制不同方案的土方运输路线图,并标明不同运输路线的土方量和不 同单元的土方量。 7.3 土壤储存 7.3.1 一般规定:尽量做到“即剥即用”,减少土壤损耗和结构破坏。 7.3.2 土壤堆放 5 DB35/T 1762—2018 7.3.2.1 在储存区堆放土方时,应当分层堆放,单层土堆放高度不宜大于 50 cm, 土堆堆置高度一 般不宜大于 4 m,对于黏土,可以考虑适当增加堆放高度,但最高不超过 5 m。在土方堆筑过程中, 严格禁止施工机械对已堆放土壤进行碾压。 7.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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