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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40.99 Z 15 DB1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3/T 2956—2019 空气净化用活性炭和活性炭包 通用技术要求 2019 - 03 - 25 发布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 04 - 25 实施 发 布 DB13/T 2956—2019 前 言 按照GB/T 1.1-2009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保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保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承德绿世界活性炭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蓓、祁项超、肖军、卜彩君、吕晓飞、雷婧、相海恩、刘兵兵、赵启超、 刘浩南、郝盼盼。 I DB13/T 2956—2019 空气净化用活性炭和活性炭包通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空气净化用活性炭和活性炭包的术语和定义、包装材料、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 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去除空气中气态污染物的活性炭颗粒和活性炭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QB/T 2761 室内空气净化产品净化效果测定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空气净化用活性炭 用于脱除空气中的气态污染物的活性炭。 3.2 空气净化用活性炭包 以一定质量的炭颗粒为填充物,用纤维面料或其他透气性包装材料分装而成,具有空气净化功能 的不同形状制品。 3.3 试验舱 模拟在室内空气中对净化产品的净化效果进行测试的设备。 3.4 净化效率 净化产品投入使用后舱内气态污染物浓度下降的百分数。 4 包装材料 1 DB13/T 2956—2019 用于空气净化用活性炭包的包装材料为植物纤维或化学纤维等,要求透气性好,对人体无害,并 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规定。 5 技术要求 5.1 外观 5.1.1 空气净化用活性炭 黑色、颗粒状固体,本身无毒、无臭、无味,不得含有杂物。 5.1.2 空气净化用活性炭包 5.1.2.1 包装美观洁净、无污染、无破洞、不漏炭,缝制部位牢固、边角整齐。 5.1.2.2 填充物为黑色、颗粒状固体,本身无毒、无臭、无味,不得含有杂物。 5.2 净含量偏差 空气净化用活性炭包的净含量偏差应符合JJF 1070的规定。 5.3 净化性能 空气净化用活性炭对甲醛、苯、甲苯、二甲苯、氨、TVOC的24小时净化效率应符合表1的规定(按 产品标称去除污染物项目进行检测)。对其他气态污染物净化效率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表1 气态污染物净化效率 项目 净化效率% 甲醛 ≥75 苯 ≥60 甲苯 ≥60 二甲苯 ≥60 氨 ≥90 TVOC ≥60 6 试验方法 6.1 外观 将活性炭包和活性炭颗粒样品置于白纸上,在光线充足的环境下用目视鼻嗅的方法观测判定。 6.2 净含量偏差 按照JJF 1070进行检测。 6.3 净化性能 6.3.1 试验准备 2 DB13/T 2956—2019 6.3.1.1 样品的准备 在净化性能试验前,将样品放在(120±2)℃的干燥箱中干燥6h,在干燥器中自然冷却。 注:对于有特殊要求的不耐高温的样品,按照使用说明操作。 6.3.1.2 试验舱的准备 3 试验舱应符合QB/T 2761附录A的要求。用两个1.5 m 试验舱(A为空白舱,B为样品舱)进行测试。 试验条件为常温常压。环境试验舱内应清洁干净,无污染物,气态污染物背景值应低于GB/T 18883限 值要求。 6.3.2 样品的放置 称取150.0 g空气净化用活性炭均匀地平铺在6个托盘中,托盘尺寸为300 mm×250 mm,将托盘并 2 排放在样品舱底部。也可使用其他尺寸的托盘,但应保证样品平铺总面积为0.45 m 。 6.3.3 污染物的准备 用气态污染物发生装置将一定量分析纯化学试剂(气体或液体)释放至环境试验舱内,使舱内污 染物初始浓度为10S±1S,S为GB/T 18883中规定的化学污染物限值。 6.3.4 试验步骤 依据QB/T 2761中规定的方法执行。 6.3.5 采样及采样结果分析 依据QB/T 2761中规定的方法执行。 6.3.6 对污染物净化效率的计算 依据QB/T 2761中规定的方法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与抽样 7.1.1 组批 在原材料及生产条件基本一致情况下,同一天或同一班组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按批号抽样。 7.1.2 抽样 同一规格的产品以100 kg以内为一批,随机抽取3 kg样品平均分成2份,一份作为分析测试用,一 份备复检和仲裁分析用。 7.2 检验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为5.1和5.2规定项目。 3 DB13/T 2956—2019 7.2.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a) 新产品投产时; b) 改变生产工艺或使用新原料生产时; c) 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d) 监管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e) 正常生产时一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7.3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时,应重新加倍抽样进行复检。产品重新检验结果仍不符合标 准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产品标志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商标、型号规格、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净化性能、 防潮标记、生产企业名称、产地、厂址、电话等。 8.2 包装 产品出厂时应按产品类别、规格分别包装,包装应牢固、整洁、防潮,装箱产品应排列整齐,同 一批产品包装材料、规格型号、净含量等应一致,并提供详细的产品使用说明。合同另有规定的,按 合同规定执行。 8.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平整堆放,防止污损,不得受潮、雨淋,不允许与化学、腐蚀性物质混装。 8.4 贮存 产品应放置于干燥、洁净、通风的仓库里贮存,并远离火源。贮存时应按类别、规格分别堆放, 每堆应有相应的标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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