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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15 ICS 03.080 B 02 四 川 省 ( 宜 宾 市 ) 地 方 标 准 DB5115/T 10—2019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规范 公益林经营收 益权质押贷款 (发布稿) 2019 - 07 - 22 发布 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 08 - 01 实施 发 布 DB5115/T 10—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宜宾市叙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宜宾市叙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宜宾市叙州区林业局、宜宾市叙州区农业农村 局、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万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蕨溪镇人民政府、李场镇人民政 府。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龙兵、戴政明、冯明俊、陶平、王祥、龚云川、周丽、赖茂银、程鹏至、朱 正国、江万强。 I DB5115/T 10—2019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规范 公益林经营收益权质押贷款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益林经营收益权质押贷款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服务流程、财产管理与处置。 本标准适用于宜宾市叙州区行政区域内具有《林权证》《不动产权证》《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经 济林木(果)权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其所有的公益林经营收益权质押贷款的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 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DB5115/T 07—2019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规范 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评估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公益林经营收益 公益林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不变和不影响、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林地、林木使用权经营收益 或林木的果、叶、枝、皮等收益,竹可抚育性竹材收益。 3.2 公益林经营收益权质押贷款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公益林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不变和不影响、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将 其预期经营收益作为质押向金融机构贷款的融资活动。 4 基本原则 4.1 借贷双方应遵守诚信守法、公平自愿、平等协商等原则,在自主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公益林经营收 益权质押贷款合同。 4.2 公益林经营收益权质押贷款发放以合法、稳健、可持续为原则。 5 基本要求 5.1 质押要求 1 DB5115/T 10—2019 5.1.1 质押范围应仅限于公益林经营收益,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不作质押。质押权人可保存相应 的权证,以保证森林、林木的存在,确保经营收益权的正常实现。质押人在质押期间不应转移、流转、 采伐相关林权。具体质押范围由质押人和质押权人根据质押目的商定,并在书面质押合同中予以明确。 5.1.2 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以及共有林权、承包经营取得的林权的公益林经营收益权 进行质押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的公益林经营收益权进行质押的,应有依法经本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和林权所在地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 ——以共有林权的公益林经营收益权质押的,质押人应提供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意见书; ——以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的林权的公益林经营收益权质押的,应提供发包方或出租方同意质押的 证明以及该林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 5.1.3 除公司另有规定的以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公益林经营收益权质押应经董事会 或股东会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 5.1.4 质押期限应由质押双方协商确定,不应超过质押人拥有的林权使用剩余期限,且不应超过偿还 本息需要预期收益的时限。 5.2 贷款要求 5.2.1 贷款对象可为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个体经营户、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5.2.2 借款人应符合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 5.2.3 质押贷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a) 以公益林经营收益权直接质押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 b) 通过担保机构对公益林经营收益权质押反担保。 5.2.4 质押贷款资金应用于下列用途: a) 直接从事林业生产、造林、育林生产费用,购置维修林业机具等; b) 从事与林业发展相关的生产、经营,林产品开发、生产、加工,林产品经营、流通; c) 为林业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 d) 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林业的用途。 5.2.5 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还款方式应按金融机构的要求执行。 6 服务流程 6.1 质押贷款申请 6.1.1 公益林经营收益权质押贷款由借款人提出申请,并按办理公益林经营收益权质押贷款的金融机 构的要求提供申请资料。 6.1.2 金融机构负责受理、审核借款人提交的申请资料。 6.2 价值评估 6.2.1 质押人、质押权人、担保人对林权质押价值认定一致且贷款金额在 30 万及以下的,可不进行评 估。 6.2.2 价值认定有异议的,或贷款金额在 30 万以上的,应进行评估。质押权人要求对拟质押的公益林 经营收益权价值进行评估的,质押人应聘请经质押权人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进行评 2 DB5115/T 10—2019 估。具体评估要求见 DB5115/T 07—2019、《四川银监局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转发<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 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银监发〔2013〕67 号)和《宜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宜宾县公益林经营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县府办〔2015〕136 号),也可根据经 营收益指导价进行价值评估。 6.3 签订合同 金融机构对质押物进行贷款前调查,调查通过后,借贷双方签订质押贷款合同。 6.4 质押登记 6.4.1 质押权人和质押人签订质押合同后,双方应共同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质押登记,质 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应提交以下质押登记申请资料: a) 质押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c) 贷款合同和质押合同; d) 5.1.2或5.1.3所需材料; e) 林权证、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经济林木(果)权证; f) 拟质押公益林经营收益权所涉及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相关资料,包括:林地类型、坐落位 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 g) 价值确认书或评估报告; h) 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6.4.2 对符合质押登记条件的,区林业、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该公益林经营收益权涉及的《林权 证》《不动产权证》《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经济林木(果)权证》的“注记”栏内载明质押登记的主 要内容,发给质押权人《他项权证》。 6.4.3 质押人在质押期间或质押期届满要求变更或注销质押登记的,应由质押权人出具债务履行完毕 或其他同意变更、注销的证明。 6.4.4 公益林经营收益权质押贷款到期,债务履行完毕后,质押当事人应到质押登记机构办理质押注 销登记。 7 财产管理与处置 7.1 公益林经营收益权质押贷款期间,质押人未经质押权人同意不应将质押收益权再次质押和变更; 林权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的优先受益人可设置为贷款人。 7.2 债务履行期届满,借款人应按贷款合同规定及时偿还贷款本息。 7.3 借款人无法正常偿还贷款、发生不良贷款时,金融机构可根据与质押人的相关协议或约定从所质 押的公益林经营收益中清偿,直至还清贷款本息为止。 8 监督管理 区财政、自然资源、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公益林经营收益权质押贷款的监督指导,采取定期 或不定期检查方式对公益林经营收益权质押贷款项目情况进行抽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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