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23.020.030 J 74 DB4401 广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4401/T 39—2020 异地车用气瓶充装安全技术条件 2020-01-22 发布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3-01 实施 发布 DB4401/T 39—2020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广州特种承压设备检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瞿伟健、肖超波、周杨飞、谢艺华、刘文龙、黎可裕、沈兆祺、徐德文、刘勇 添、沈华龙、邹家华。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 DB4401/T 39—2020 异地车用气瓶充装安全技术条件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DB4401 本标准规定了异地车用气瓶充装的基本要求、人员要求、充装安全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温度在-40℃~60℃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 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燃料、液化气体燃料的异地车用气瓶充装。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3005 气瓶术语 TSG R0009 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07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TSG Z600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10年)第140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第96号公告 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16年)第145号 广州市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GB/T 13005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异地车用气瓶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外取得燃气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的车用气瓶。 4 4.1 基本要求 基本条件 4.1.1 充装站应取得营业执照。充装站的场地、设备、设施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范要求,依法取 得气瓶充装许可等。 4.1.2 充装站应在许可的固定场所从事相应范围的气瓶充装经营活动。 4.2 职责 4.2.1 充装站从事异地车用气瓶充装活动的,应按照TSG 07规定制订涵盖异地车用气瓶的充装质量保 证体系文件,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规定,开展车用气瓶充装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气瓶充 装安全责任。 1 DB4401/T 39—2020 4.2.2 充装站应加强对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制订车用气瓶充装过程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演练。 4.2.3 充装站应实施异地车用气瓶充装的站长(负责人)负责制,充装人员、检查人员应严格做好异 地车用气瓶的充装前、后检查和充装工作,站长(负责人)对充装检查和充装的安全质量负责。 4.2.4 充装站应建立异地车用气瓶充装台账,台账参照附录 A,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2 年。 4.2.5 充装站应按照《广州市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每年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汇报 充装异地车用气瓶数量和影响异地车用气瓶安全充装的问题。 5 人员要求 5.1 充装站应配备与车用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应设置站长(负责人)、技术 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员、充装和检查作业人员。 5.2 从事特种设备管理和操作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 TSG Z6001 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取得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a)安全管理人员应取得 A 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b)充装和检查作业人员应取得 P 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5.3 充装站每班应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员。 6 充装安全管理 6.1 日常管理 6.1.1 充装站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充装质量 保证体系文件。 6.1.2 充装站应将气瓶充装岗位职责、操作规程等制作标牌悬挂在充装站相应的场所。 6.1.3 充装站的各种计量器具、仪器仪表、安全附件等应按相应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定期检定或 校验。 6.1.4 充装站应定期对站内设备、设施以及各种仪器仪表、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等进行检查,应定 期对防雷、防静电、电气、消防和给排水等配套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保证各设备、设施与系统正常完好。 6.1.5 充装站应保证所充装的燃气气体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应将所充装气体质量在充装场所显著位 置公示。 6.1.6 充装站进站口应设置进站须知牌,站内加气设施附近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应印制宣传资料, 向气瓶使用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危险警示要求、事故处理方式、联络方式和应急处置常识等。 6.1.7 充装站应在充装作业区设置专用异地车用气瓶检查点,并设明显标识,按规定进行安全管理。 6.2 充装管理 6.2.1 气瓶充装前检查 异地车用气瓶充装前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充装站气瓶检查员应按照特种设备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要求,在充装作业区专用检 查点对异地车用气瓶进行充装前检查。 b)气瓶检查员应查验、记录燃气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和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以及充装前检查情况, 并提交站长(负责人)或专(兼)职安全管理员审核。 2 DB4401/T 39—2020 c)气瓶检查员应打开气瓶遮盖物,检查气瓶有无异常现象,并确认待充装介质与气瓶制造标志规 定的充装介质一致。 6.2.2 异地车用气瓶充装前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充装: 6.2.3 气瓶充装 DB4401 a)未按 TSG R0009 规定安装气瓶的; b)未经使用登记或者气瓶编号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 c)超过检验期限,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 d)新瓶或者定期检验后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者抽真空处理的; e)对气瓶及其燃气系统安全性有怀疑的; f)经外观检查,气瓶或附件存在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g)待充装介质与气瓶制造标志规定的充装介质不一致的; h)存在其他危及安全的情况。 异地车用气瓶充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a)对异地车用气瓶的充装,充装员应确认充装前检查合格,并经站长(负责人)或专(兼)职安 全管理员审核确认,方可按照充装操作规程进行充装作业; b)充装员在充装作业时,应注意观察介质流量、压力,严禁超装; c)在充装过程中,充装员如发现气瓶状况异常、发生介质泄漏等情况,应立即停止充装,查明原 因,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6.2.4 气瓶充装后检查 异地车用气瓶充装后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气瓶充装后,充装员应检查气瓶本体及其附件、燃气管路及阀门等有无泄漏及异常情况,检查 员应进行复查确认; b)气瓶充装后,如发现燃气泄漏,应迅速查明原因,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 c)气瓶充装后检查完毕,应向驾驶员通报充装安全情况,并通知其按规定路线驶离充装站。 6.3 6.3.1 记录 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 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充装站的检查员、充装员应及时做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 b) 记录内容至少包括车牌号、气瓶使用登记编号、车辆使用单位(使用人)、充装前后检查的内 容和检查结果、充装压力(充装量)、检查员、充装员、站长(负责人)或专(兼)职安全管理员和充 装时间等; c) 相关人员应在记录上签署齐全,并可追溯,检查和充装记录应按照《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要 求,保存期限不少于 2 年。 6.3.2 充装站应及时在异地车用气瓶充装台账上逐车进行登记。 3 DB4401/T 39—2020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异地车用气瓶充装台账 充装单位: 序号 4 充装时间 (月、日、时、分) 编号: 车牌号 燃气 类别 瓶数 气瓶使用登记编号 时段: 车辆使用单位(使用人) 充装压力(MPa)或 充装量(kg 或 L) 记录人 站长 (负责人) 或安全 管理员 年 月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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