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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 CCS A 16 3401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401/T 217—2021 共享停车服务规范 2021 - 06 - 29 发布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 06 -29 实施 发 布 DB 3401/T 217—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合肥市城市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合肥城市泊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城市管理局、安徽省停车服务行业协会、 合肥斯坦德尔德标准化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多威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应长春、李大勇、赵泽、宋华新、魏精亚、贺冉冉、金仁宏、郭军、束道文。 I DB 3401/T 217—2021 共享停车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开展共享停车服务的基本要求,并规定了服务流程、服务内容、纠纷处理和服务 评价与改进的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机动车共享停车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 于本文件。 DB34/T 3095 停车服务企业等级评定指南 DB34/T 3096 停车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共享停车服务 shared parking services 拥有停车泊位产权或使用权的组织、个人或委托第三方,在空闲时面向社会为他人提供临时停车的 服务。 3.2 共享车位提供方 shared parking space provider 具有停车泊位产权或使用权,可提供停车泊位共享的组织或个人。 3.3 共享停车使用方 shared parking user 接受共享停车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3.4 共享停车服务方 shared parking attendant 自主或接受委托,提供共享停车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3.5 智慧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intelligent parking integrated management service platform 提供城市停车公共管理及服务的信息化系统。 4 基本要求 4.1 开展共享停车的停车场(库)人员、场地、设施要求应符合 DB34/T 3095 的规定。 1 4.2 4.3 4.4 4.5 4.6 4.7 4.8 DB 3401/T 217—2021 共享车位服务方应在共享停车过程中及时发布共享信息并提供共享信息查询。 共享车位服务方应在共享停车过程中引导和管理停放车辆。 共享停车服务方宜使用共享停车服务平台开展线上服务。 共享车位提供方、共享停车服务方应具有满足停车泊位的产权或使用权。 共享车位提供方、共享停车服务方宜在共享停车泊位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共享车位提供方、共享停车服务方应保护共享停车使用方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 共享停车服务方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按照安全应急预案及时处理。 5 服务流程 共享停车服务流程按图1执行。 整合泊位资源 信息发布与反馈 泊位预约 是否取消预约 是 否 进 场 停 放 出 场 结 束 图1 共享停车服务流程 6 服务内容 6.1 整合泊位资源 6.1.1 共享车位提供方、共享停车服务方应配合城市停车管理部门调研城市停车泊位和需求,规划共 享停车服务。 6.1.2 共享停车服务方应协调共享车位提供方整合泊位资源,采集共享停车泊位信息,录入智慧停车 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6.2 信息发布与反馈 2 DB 3401/T 217—2021 6.2.1 共享停车服务方应确定共享车位信息,通过平台、网络、软件等媒介发布信息并实时更新。 6.2.2 发布的共享车位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车位地址; ——车位编号; ——电子平面图; ——共享时段; ——道路指引; ——计费信息和缴费要求。 6.2.3 共享停车服务方应根据需要对共享车位使用方提供的个人信息、车辆信息和其他必要信息准确 记录,信息缺少应及时反馈并要求补充完整。 6.2.4 共享停车结束后,共享停车服务方应向共享车位使用方反馈停放信息和计费信息。 6.3 泊位预约 6.3.1 共享停车服务方应及时确认共享停车使用方的预约信息。 6.3.2 预约前,共享停车服务方和共享停车使用方应签订共享停车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包含但不限于: ——各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共享停车车位; ——停放时间; ——计费信息和缴费要求; ——停放车辆信息; ——车辆停放条件; ——停车提醒; ——安全要求。 6.3.3 共享停车服务方应根据预约信息对共享车位进行分配。 6.3.4 预约成功后,共享停车服务方应告知共享停车使用方可停放车位位置、时段、收费标准等信息。 6.3.5 共享停车服务方应提供限时免费取消预约服务,共享车位使用方在规定时间内取消预约免收费 用,超过规定时间取消,应收取相应的停车费用。 6.4 进场、停放、出场 6.4.1 6.4.2 6.4.3 6.4.4 共享停车服务方宜提供电子路径导航、车位图示等,提供进场引导服务。 车辆进场时,共享停车服务方应查询并核实停放车辆信息,与预约信息一致予以停放。 车辆进场、停放和出场的服务可参照 DB 34/T 3096 执行。 车辆出场时,共享停车服务方应根据共享停车服务协议的约定结算费用。 6.5 附加服务 6.5.1 咨询 共享停车服务方应提供电话、网络等多种咨询服务,公开咨询方式。 6.5.2 停车提醒 6.5.2.1 共享停车使用方在预约时间开始后未到车位,共享停车服务方应在规定时间联系并提醒共享停 车使用方,确认是否预留车位。 6.5.2.2 共享停车结束前,共享停车服务方应在规定时间联系并提醒共享停车使用方结束时间。 3 DB 3401/T 217—2021 6.5.2.3 共享停车使用方超时停放,共享停车服务方应在规定时间联系共享停车使用方协调挪车或延长 共享停放时间。双方按照共享停车服务协议的约定处理。 6.5.3 共享停车服务平台 6.5.3.1 使用共享停车服务平台的共享停车服务方应通过移动客户端提供信息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实名认证和信息登记; ——共享停车信息发布与查询; ——预约停车; ——泊位分配; ——路径导航; ——车位管理; ——计费信息和缴费要求。 6.5.3.2 共享停车服务平台宜接入智慧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提供共享停车服务相关信息数据。 7 纠纷处理 7.1 车辆安全 发生停放车辆损坏、被盗等纠纷或交通事故时,共享停车服务方应协助共享停车使用方取证、报警 处理。 7.2 服务纠纷 7.2.1 共享停车使用方发生停车服务投诉,投诉反馈可参照 DB34/T 3095 执行。 7.2.2 共享停车使用方发生超时停车拒不挪车、拒付停车费用等违反共享停车服务协议的行为,应按 照共享停车服务协议的约定处理。 8 服务评价与改进 8.1 服务评价 8.1.1 应对共享停车服务建立评价机制,采取自我评价、服务对象评价和第三方评价等方式。 8.1.2 共享停车服务方宜组织每半年开展一次自我评价,每年开展一次满意度调查和第三方评价。 8.1.3 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停车泊位管理; ——共享信息发布和处理; ——停车引导; ——停车便捷性; ——计费价格; ——履约情况。 8.1.4 服务评价结果应作为共享停车服务方改进的依据,开展服务改进。 8.1.5 服务评价结果应上报城市停车管理部门,宜作为城市共享停车管理考核依据。 8.2 改进 8.2.1 共享停车服务方应对评价不合格项改进,明确责任人,制定改进方案。 4 DB 3401/T 217—2021 8.2.2 改进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评价结果进行持续改进; ——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整改措施; ——对工作改进进行跟踪、复查和验证。 8.2.3 应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已改进不合格项再次出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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