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160 CCS A 00 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34/T 3880—2021 城乡社区协商工作指南 Guidelines on the consultation of rural and urban communities 2021-01-25 发布 2021-02-25 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4/T 3880—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铜陵市民政局提出。 本文件由安徽省民政厅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铜陵市民政局、安徽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安徽财经大学中国乡 村(小岗)振兴研究院、铜陵市铜官区委社区办、铜陵市义安区民政局、铜陵市郊区民政局、枞阳县民 政局、铜陵市铜官区幸福社区居民委员会、蚌埠市怀远县万福镇砖桥村民委员会、蚌埠市为人社会工作 服务中心、合肥市庐阳区实践家社会发展服务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毕茂东、赵守飞、王芳、鲍宝盆、韩智勇、武廷会、高快乐、周美满、佘海兵、 朱正鹏、朱军、孙守春、王星。 I DB34/T 3880—2021 城乡社区协商工作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开展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的基本要求,并规定了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的内容、流程和保障。 本文件适用于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的开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0647.1-2006 社区服务指南 第1部分:总则 MZ/T 071-2016 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GB/T 20647.1-2006 和 MZ/T 071-2016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乡社区协商 the consultation of rural and urban communities 在城乡社区中,基层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及人民群众等主体通过平等对话、理 性商讨和公开审议等方式,就涉及当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当地人民群众反映强 烈且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以及涉及到公共利益的矛盾等进行协商,从而消除分歧和达成共识 以解决相应问题。 3.2 社区工作协商委员会 consultative committee on community work 城乡社区层面组建的、具有协商议事功能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常设机构。 3.3 村(居)民理(议)事会 council of villagers(residents) 在城乡社区党组织领导下,自然村(村民小组)、小区和网格范围内,由居民推选组成的协商议事 组织。 4 基本要求 4.1 主体 应根据议题确定协商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体: ——村(社区)党组织; ——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代表;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 ——村(社区)社会组织; 1 DB34/T 3880—2021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组织; ——基层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 ——村(社区)妇代会(妇联); ——网格负责人; ——专业社会工作者; ——优秀党员及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涉及利益的党员、村(居)民、外来人员、基层群团组织、驻村(社区)组织; ——其他涉及利益的个体、群体或组织。 4.2 制度 4.2.1 组织工作制度 4.2.1.1 街道(乡镇)社区协商工作领导小组制度 应制定完善的工作制度,明确领导小组成员与职责、辖区内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的培训制度、资金支 持制度、监督与评价制度。 4.2.1.2 社区工作协商委员会制度 应制定组织章程,明确成员、职责、议事清单、议事规则。 4.2.1.3 村(居)民理(议)事会制度 应制定组织章程,明确成员、职责、议事清单、议事规则。 4.2.2 结果落实制度 城乡社区应制定社区协商结果落实制度,明确社区协商结果落实的领导主体、执行主体和监督主体。 4.2.3 志愿者激励制度 城乡社区应制定志愿者激励制度,表彰参与社区协商议事和社区协商结果落实的志愿者,明确激励 事项、激励规则、激励执行主体和监督主体。 4.3 平台 4.3.1 行政村(社区)层面 应建立村(居)民议事厅或村(居)民议事室等村(居)民协商议事场所,将协商组织的成员与章 程、议事规则、协商制度上墙,并配备协商议事人员使用的桌、椅、文具等必要工作条件,鼓励一室多 用。应建立村(社区)微信公众号、QQ 群等网络协商议事平台。宜邀请网络媒体参与共建协商平台、 共享协商成果。 4.3.2 自然村(村民小组)、小区和网格层面 可以建立议事角、议事长廊、议事亭、议事客厅、议事楼道等协商议事场所,并因地制宜地营造协 商议事氛围。 5 内容 应根据村(社区)实际确定协商议题,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 DB34/T 3880—2021 ——涉及当地居民切身利益的发展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建设、重大活动开展、大额资金使用、集 体财产处置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涉及居民权益的政策制定和调整; ——当地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社区的落实; ——“政社互动”中协助政府工作、签订委托协议、开展双向评估等事项; ——当地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方案的制定; ——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的制定或修改; ——“三社联动”项目、社区服务社会化项目和与驻区单位共驻共建服务项目的确定; ——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功能设置和使用管理,环境秩序维护和物业服务管理; ——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 ——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 ——邻里、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和物业公司等社区矛盾纠纷。 6 流程 见图1。 生成议题 确 定 协 商 主 体 确 定 协 商 组 织 形成项目 协商结果落实 组建 项目理事会 项目落地 达 成 协 议 未达成协议 开展协商 协商结果处理 再次协商 总结评价 图1 城乡社区协商流程图 7 保障 7.1 加强村(社区)党组织对社区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 锋模范作用,引领城乡居民和各方力量广泛参与社区协商工作。 7.2 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帮助城乡居民掌握并有效运用协商的方法和流程,营造良好的城乡社区协商 氛围。 7.3 开展基层干部和城乡社区工作者专题培训,提高其开展社区协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3 DB34/T 3880—2021 7.4 通过村(居)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等现有渠道,为城乡居民开展社区协商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和资金。 7.5 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作用,协助社区协商事务运作和社区协商成果落实,为社 区协商提供专业支持。 4 DB34/T 3880—2021 参 考 文 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 [4]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 [5]安徽省民政厅《关于深化城乡社区协商示范建设的通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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