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91.020 CCS P 50/54 重 DB50 庆 市 地 方 标 准 DB 50/T 1118—2021 城市街道和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规划导则 2021 - 06 - 25 发布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 09 - 25 实施 发 布 DB50/T 1118—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提出。 本文件由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彭瑶玲、王岳、卢涛、孟庆、闫晶晶、胡伟、胡海、李隽、罗小平、周维、 王乾、樊海鸥、陈晓露、杨乐。 1 DB50/T 1118—2021 引 言 为规范城市街道和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强化对街道和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用 地的规划预控,完善城市基层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引导构建街道公共服务圈和社区生活服务圈,使城市 居民能就近获得更齐全、更便捷的“一站式”公共服务,促进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 化。《城市街道和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规划导则》编制项目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规划实践经验,依 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文件。 2 DB50/T 1118—2021 城市街道和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规划导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街道综合服务中心和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分级分类、服务范围、选址布局和规划 设计标准。 本文件适用于城市街道综合服务中心和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DB 50/T543 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街道综合服务中心 sub-district comprehensive service center 以城市街道居民、驻街道单位为服务对象,按标准化方式,集中或相对集中配置了街道级的行政管 理、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和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的综合体。 3.2 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community comprehensive service center 以城市社区居民、驻社区单位为服务对象,按标准化方式,集中或相对集中配置了社区级的管理、 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和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的综合体。也称为“社区家园”。 4 总 则 4.1 街道和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规划应遵循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统筹协调、集约节约、便捷共享的原 则,努力实现日常公共服务不出街道,基本生活服务不出社区。 4.2 城市建成区的既有街道和社区应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对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升级优化, 引导设施相对集中布局,形成街道综合服务中心和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4.3 街道和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规划除应符合本文件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 技术标准的规定。 3 DB50/T 1118—2021 5 分级分类 5.1 城市基层综合服务中心划分为街道和社区两级。 5.2 街道和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按其建成状况可分为既有街道和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规划街道和社区综 合服务中心两类。 6 服务范围 6.1 规划街道和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服务范围应与街道和社区管理范围相协同,与设施服务能力、服 务人口规模、服务半径相匹配,结合行政辖区界线、自然地形、规划道路、隶属沿革、居民日常生活习 惯等具体划定。 6.2 既有城市街道和社区,应结合街道级和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实际分布区位和服务能力,参照 6.1 的要求,逐步优化调整服务范围。 6.3 街道和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服务范围主要用于两级中心的规划布局,在正式设立街道和社区时,可 作为划定街道和社区范围的参考依据。 7 选址布局 7.1 街道和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应选址在人流集散点或服务人口重心附近,结合街道和社区级其他服务 设施相对集中布局,方便居民就近使用。 7.2 街道综合服务中心适宜的服务半径为 1000 m 左右;街道综合服务中心应尽量与中小学、养老院、 社区医院、运动场馆、公园等设施相邻布局,共同为居民提供更加完善的日常公共服务,构建街道公共 服务圈。 7.3 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适宜的服务半径为 350 m 左右;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与周边的综合超市、便利店、 快递点、维修点、家政服务、药店、餐饮等便民服务设施,停车场、步道、公共厕所、垃圾站等交通和 市政设施,社区公园、街头广场、球类场地、儿童游乐场、应急避难地等公共活动和公共安全设施,以 及物业管理等社区管理服务设施,共同为居民提供更加完善的基本生活服务,构建社区生活服务圈。 7.4 有组团中心或城市副中心的街道,街道综合服务中心应结合组团中心或城市副中心进行布局。有 街道综合服务中心的社区,其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应与街道综合服务中心组合设置,避免功能重复。 7.5 既有街道和社区应参照 7.1、7.2、7.3、7.4 的要求,通过多种方式,优化现状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形成功能更加综合、服务更加齐全、使用更加便捷的街道级服务中心或社区级服务中心。 7.6 街道和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选址布局应考虑山地地形条件对实际服务半径的影响。 8 街道综合服务中心规划设计 8.1 配置标准 8.1.1 街道综合服务中心的服务范围与标准化街道对应,规划服务人口规模宜为 10 万人,步行距离宜 为 20 分钟左右。 8.1.2 街道综合服务中心集中配置的设施包括街道公共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卫生服务中 心、老年服务中心、街道文化中心、全民健身活动中心等 7 项设施。 2 2 8.1.3 每个街道综合服务中心占地面积为 10000~15000 m ,建筑面积应不小于 15000 m 。街道综合服 务中心各项设施规划配置标准应满足表 1 的规定。 4 DB50/T 1118—2021 表1 设施类型 街道综合服务中心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用地面积( m 2) 建筑面积( 街道公共服务中心 — 500 街道办事处 — 3000 派出所 — 3000 卫生服务中心 — 3000 老年服务中心 (室外活动场地≥500) 1500 街道文化中心 — 2000 全民健身中心 4500(健身广场) 2000 合计 建议 10000~15000 15000 m 2) 注:健身广场若无法独立占地的,可与相邻的规划广场和公园绿地联合建设,但街道综合服务中心占地面积 2 不应少于 10000 m 。 8.1.4 街道综合服务中心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可根据服务人口的结构和需求特征进行统筹调 配。 8.1.5 规划街道综合服务中心服务人口低于 10 万人或超过 15 万人时,配置标准按 DB50/T543 规定的 千人指标进行相应增减。 8.2 建筑形象 8.2.1 街道综合服务中心建筑形象设计应符合所处区域城市设计对总体风貌的控制规定,应体现亲民、 开放、共享的形象特征,建筑的风格、高度、体量、色彩、材质等应与环境相协调。 8.2.2 街道综合服务中心宜为多层建筑,建筑高度不应超过 24 m。 8.3 功能组织 8.3.1 派出所应相对独立占地,预留两个以上的出入口;老年服务中心和卫生服务中心主要功能应布 置在底层并设置独立出入口,卫生服务中心应设置第二出入口。 8.3.2 街道文化中心和全民健身中心设计应避免活动噪声对其它设施和周边居民区产生干扰影响。 8.3.3 室外健身广场主要用于开展群众性体育运动,兼顾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 8.3.4 统筹设置对外开放的公共厕所、停车场等设施。 8.4 交通组织 8.4.1 合理组织街道综合服务中心与城市道路之间的交通联系,符合相关部门对城市交通组织、停车 位数量等的规定。 8.4.2 合理组织步行和车行内部交通流线,使交通安全、有序、便捷。 8.5 场所环境 8.5.1 街道综合服务中心外部场所规划设计宜与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相结合。 8.5.2 应充分利用建筑内庭、露台、阳台、敞廊等营造内外共享与交流场所,为居民提供遮阳、避雨、 集散等空间。 8.5.3 应按照 GB 50763 的相关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实现内外场所环境的全龄友好。 9 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规划设计 5 DB50/T 1118—2021 9.1 配置标准 9.1.1 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服务范围与标准化社区对应,规划服务人口规模宜为 1.2 万人,步行距离 宜为 10 分钟左右。 9.1.2 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集中布局的设施包括社区便民服务中心、警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老 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文化活动室、多功能运动场、菜店(平价超市)等 7 项设施。 2 9.1.3 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应不小于 3000 m 。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各项设施规划配置标准应满足 表 2 的规定。 表2 设施名称 社区便民服务中心 警务室 社区卫生服务站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社区文化活动室 多功能运动场 菜店(平价超市) 合计 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2 室外活动场地用地面积( m ) — — — ≧500 — ≧1000 — ≧1500 2 建筑面积( m ) 800 50 300 750 600 — 500 3000 9.1.4 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可根据服务人口的结构和需求特征进行统筹调 配。 9.1.5 规划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服务人口低于或超过 1.2 万人时,配置标准按 DB50/T543 规定的千人指 标进行相应增减。 9.2 建筑形象 9.2.1 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筑形象设计应符合所处区域城市设计对总体风貌的控制要求,应体现亲和、 开放、共享的形象特征,建筑的风格、高度、体量、色彩、材质等应与环境相协调。 9.2.2 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筑层数不应超过 3 层。 9.2.3 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应设置明显标识。 9.3 功能组织 9.3.1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主要功能应布置在建筑底层并设置独立出入口。 9.3.2 9.3.3 9.3.4 9.3.5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配置不少于 500 m 室外活动场地。 社区文化活动室和多功能运动场的布局应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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