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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99 CCS A 20 12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12/T 1080—2021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范 Service specification for official vehiclesuse 2021 - 08 - 16 发布 2021 - 09 - 16 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布 DB12/T 1080—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车辆管理处(天津市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天津市标准 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姚捷、高洪升、肖朋民、赵美焕、曹艳、刘文勇、马平安、王芃、刘立和、李 天明、乜婷、李居银、崔纪、高帆。 I DB12/T 1080—2021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天津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范围、使用原则、使用程序、使用要求、维修程序等要 求。 本文件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 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务用车 official vehicle 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 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局级实物保障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4. 使用范围 4.1 机要通信车辆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 4.2 应急保障车辆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 4.3 市级机关各单位、各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对已纳入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化、信息化、标识化的机要 通信、应急保障等公务车辆原则上应按照《天津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执行,确因工作需要, 也可以适当扩大车辆使用范围,重点保障好到偏远地区调研、到现场处理突发事件以及基层工作人员下 乡进村服务等用车需要。 4.4 执法执勤车辆用于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一线执法执勤公务。执法执勤用车应严格限 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不得为机关内部管理、后勤岗位以及所属事业单位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4.5 特种专业技术车辆用于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 4.6 局级实物保障用车因工作需要保留的用于保障市级党政机关局级正职主要负责人、滨海新区各功 能区主要负责人和各区党政主要负责人日常公务用车的车辆。 4.7 党政机关重要、紧急、特殊公务出行,可以统筹使用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 车等公务用车。 4.8 本单位现有公务用车无法有效保障的,可以通过社会化租赁方式解决,主要包括: ——执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处置任务; ——举办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开展涉及保密、安全的特殊专项活动,完成临时性、紧急性工作; ——因公接待、公款现金存取或者支票送交、离退休干部服务保障等公务活动; ——其他需要统筹使用公务用车或者通过社会化租赁方式提供用车保障的公务活动。 1 DB12/T 1080—2021 5. 使用原则 市级机关各单位、各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天津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规定使用 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6. 使用程序 市级机关各单位、各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可根据《天津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着“既要严格防止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又要坚持便利工作”的原则,自行制定公务用车审批程序,达到 高效保障符合条件的各类公务活动,避免车辆闲置浪费。 7. 使用要求 7.1 党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7.2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回单 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封存停驶。 7.3 除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并喷涂统一标识。 7.4 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 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7.5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能长期租用车辆作为公务用车使用,确因工作需要租用时间超过 3 个月的,应 报经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 7.6 党政机关应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乘用公共交通 工具。 7.7 局级实物保障用车由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配备、更新、调剂。保障对象工作调整或者退休 的,其实物保障用车在调整或者退休手续办结后 10 个工作日内移交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未经本级公务 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党政机关不得自行调整局级实物保障用车的用途。 7.8 党政机关应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8. 维修程序 8.1 公务用车使用单位向定点修理厂提交车辆维修申请。 8.2 定点修理厂根据待修车辆的实际车况进行维修,恢复其安全使用性能。 8.3 车辆修复后,申请单位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在车辆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8.4 公务用车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遇突发情况须应急维修时,驾驶员须向主管部门报修,经同意后可就 近维修,仅以恢复车辆安全运行为限,返回后按维修程序到定点修理厂进行维修。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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