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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99 CCS A 20 12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12/T 1078—2021 公务用车配备管理规范 Service specification for official vehicles 2021 - 08 - 16 发布 2021 - 09 - 16 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布 DB12/T 1078—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车辆管理处(天津市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天津市标准 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姚捷、高洪升、肖朋民、曹艳、赵美焕、刘文勇、马平安、王芃、刘立和、李 天明、乜婷、李居银、崔纪、高帆。 I DB12/T 1078—2021 公务用车配备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天津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核定原则、配备标准、配备要求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 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务用车 official vehicle 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 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局级实物保障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4. 分类 4.1 机要通信用车 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4.2 应急保障用车 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4.3 执法执勤用车 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4.4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4.5 局级实物保障用车 因工作需要保留的用于保障市级党政机关局级正职主要负责人、滨海新区各功能区主要负责人和各 区党政主要负责人日常公务活动的车辆。 5. 核定原则 1 DB12/T 1078—2021 5.1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5.2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局级实物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 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5.3 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5.4 党政机关机构新增、撤并或者职能、人员编制调整涉及公务用车配备调整的,应向本级公务用车 主管部门提交公务用车编制调整申请,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6. 配备标准 6.1 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 12 万元以内、排气量 1.6 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6.2 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 18 万元以内、排气量 1.8 升(含)以下的 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特殊情况,可以适当配备价格 25 万元以内、排气量 3.0 升(含)以下的 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 45 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6.3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 12 万元以内、排气量 1.6 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 需要可以配备价格 18 万元以内、排气量 1.8 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 可以适当配备价格 25 万元以内、排气量 3.0 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 45 万元 以内的大型客车。 6.4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 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6.5 局级实物保障用车配备价格 18 万元以内、排气量 1.8 升(含)以下的轿车。 6.6 公务用车新能源轿车配备价格不得超过 18 万元。 6.7 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应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6.8 公务用车配备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费用。配备享受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以扣除补 贴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 7. 配备要求 7.1 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 岗位。 7.2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适 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7.3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下属单位配备公务用车,确因工作需要配备的,应按照程序报经市公务用 车主管部门批准,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a) 下属单位接收车辆后符合编制要求; b) 车辆购置经费渠道合法合规; c) 车辆排气量、价格符合规定的配备标准; d) 实行垂直管理的市级部门为区级机构配备公务用车的,纳入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管理。 7.4 党政机关应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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