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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60 A 00 泰 DB3212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3212/T 1029-2020 优化营商环境 广告监测工作规范 2020-12-25 发布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2-25 实施 发 布 DB3212/T 1029-2020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I DB3212/T 1029-2020 优化营商环境 广告监测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广告监测工作的术语和定义、工作原则、职责分工、监测范围、监测手段、监测方式、 监测流程、结果应用和数据管理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广告监测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广告监测 广告监测是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履行法定义务,对本行政区域内广告发布者通过传统媒体、互联网、 户外等形式,所发布广告的内容的监测。 4 工作原则 4.1 基本原则 广告监测应服从、服务于广告监管,遵循标准法定、指标统一、程序规范、方法科学,抽查监测、 重点监测与专项监测相结合的原则。 4.2 属地管理原则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广告监测工作,各市(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广告监测工作。 4.3 分级监测原则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测本级和抽查下一级广告发布情况。 5 职责分工 5.1 市市场监管部门 负责指导全市广告监测工作,包括提出监测需求,制定监测计划,发布与整理监测信息,督查检查 等。 5.2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5.2.1 建立健全广告监测机制,将广告监测纳入预算管理,通过自建或购买服务等方式,构建本行政 区域广告监测体系。 5.2.2 明确专人负责广告监测工作,根据监测需要,更新监测设备,保证监测工作的有序开展。 1 DB3212/T 1029-2020 6 监测范围 6.1 市市场监管部门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市属、所辖市(区)报纸、广播、电视、期刊传统媒体,本市重点网站、微信 公众号、APP 等互联网媒体,所辖市(区)核心地段、主干道、主要商圈的户外媒体等发布广告的抽查 监测。 6.2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市(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本市(区)报纸、广播、电视、期刊传统媒体,本市(区)企业网站、 微信公众号、APP 等互联网媒体,本市(区)范围内户外媒体等发布广告的抽查监测。 7 监测手段 利用监测设备、购买服务、人工浏览、辖区巡查等方式对通过传统媒体、互联网、户外等形式所发 布的广告内容进行监测。 8 监测方式 广告监测以抽查监测为主要方式。根据广告监管工作需要,可以开展重点监测和专项监测。 8.1 抽查监测 抽查监测是指依据随机抽查原则,对监测范围内的广告发布载体在一段时间内发布的广告进行抽样 监测。 8.1.1 抽查监测目录 抽查监测应制定抽查监测目录。抽查监测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年度监测目标任务和广告监管实 际需要进行调整。传统媒体抽查监测目录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月随机确定。互联网、户外媒介抽查监 测目录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年度确定。 8.1.2 抽查监测要求 对传统媒体实行抽查监测,监测时间每月不少于 5 天。对互联网、户外媒介实行动态监测,进行逐 月滚动巡查监测,全年不少于一次。 8.2 重点监测 重点监测是指根据广告监管工作需要,对重点媒介、重点地区、重点商品或服务广告,进行高于抽 查监测比例(频次)的抽样监测。 8.2.1 重点监测目录 重点监测目录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上级部门要求、本部门工作部署、广告监管实际需要等,报 部门分管负责人审定后确定。 8.3 专项监测 专项监测是指根据广告监管需要,对特定媒介、特定商品或服务、特定违法性质的广告进行专门、 定向监测。 8.3.1 专项监测目录 专项监测目录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上级部门要求、本部门工作部署、广告监管实际需要等,报 部门分管负责人审定后确定。 9 监测流程 2 DB3212/T 1029-2020 9.1 判定依据 广告监测执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广告监测的分类和标准。 9.2 线索判定 通过广告监测发现的涉嫌违法广告由监测人员进行初审,广告监管人员复审,广告监管机构负责人 终审。 9.3 线索派发 广告监测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定管辖权原则,及时、逐级向下派发。 9.4 线索复核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收到的派发线索有异议的,可以逐级向上申请复核,由派发该案件线索的市场 监管部门进行核实,作出复核结论,并予以反馈。 9.5 线索处理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收到的涉嫌违法线索依法予以核查,并进行处理。 10 结果运用 10.1 监测通报 广告监测数据应当定期汇总分析,以适当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10.2 监测预警 对监测发现违法率高、违法性质集中、社会反响强烈的重点领域、重点时段、重点地区,各级市场 监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发布广告违法警示公告,曝光主要违法表现和典型违法广告,提高社会公众识别虚 假违法广告的能力。 10.3 行政指导 对发布违法广告的广告活动主体应当进行行政指导,宣传广告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其建 立和完善广告经营相关管理制度,督促其纠正广告违法行为,落实长效管理措施。 11 数据管理 广告监测机构(人)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调整广告监测媒介范围和监测数据,不得违 规泄露广告监测工作信息。广告监测数据、有关资料等归各级实施监测的市场监管部门所有,任何机构 (人)不得私自转让或擅自对外公布。广告监测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广告监测工作档案,保证资料完整、 准确、归档有序。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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