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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99 CCS A 20 12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12/T 1081—2021 公务用车处置管理规范 Service specification for official vehicles disposal 2021 - 08 - 16 发布 2021 - 09 - 16 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布 DB12/T 1081—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车辆管理处(天津市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姚捷、高洪升、肖朋民、刘文勇、马平安、王芃、刘立和、李天明、乜婷、李 居银、崔纪。 I DB12/T 1081—2021 公务用车处置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天津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的原则、处置条件、处置方式、处置程序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 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原则 公务用车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集中统一、规范透明、避免浪费”的原则,严格按处置程序办理, 杜绝违规处置,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5. 处置条件 5.1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 8 年的,由天津市公务用车处置平台进行技术性能鉴定,车辆综合成新率 低于 30%(含)的,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天津市公务用车处置平台统一处置。 5.2 使用年限未超过 8 年但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经相关部门鉴定,出具证明材料,报公务 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处置。 5.3 公务用车处置不再单独向财政部门履行车辆资产处置审批手续。 6. 处置方式 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置旧车: ——拍卖; ——厂家回收; ——报废。 7. 处置程序 7.1 待处置车辆手续齐全,卫星定位装置已拆除,喷涂的统一标识已清除,无未经处理的违章记录。 7.2 对待处置车辆进行技术性能鉴定,取得《XXX 公务用车评估报告》。 7.3 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天津市公务用车审批表》。 1 DB12/T 1081—2021 7.4 现场查验待处置车辆及相关资料,登记备案,完成车辆交接。 7.5 取得车辆处置相关证明材料。 7.6 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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