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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2004年11月27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0年11月26 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 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 据2013年8月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 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其他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 1 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 作的领导,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领导责任制 ;建立、健全重大建设 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 ;建立、 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统筹解决道路交通安 全工作的有关事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建设 、 社会发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 畅通的需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 律、 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 实施。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协调,符合合理 配置道路资源,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发展公共交通,提高道路 交通安全管理现代化水平的要求,每 5年编制1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装备、 交通事故处理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增加对道路交通安全 管理的科技投入。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 授权,负责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登记、 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核 2发以及拖拉机驾驶人的考试和驾驶证的发放、审验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 建设、 农业机械、 市政、 城市监察等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 应当严格遵守和积极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公正、 文明 执法。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经常组织开展道路交 通安全教育,增强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提高公众的道路 交通安全素养。 机关、 部队、 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 对所属人员进行旨在增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制观念、 提高安全驾驶 技能和驾驶职业道德水平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加强对所属车 辆的安全管理,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规章制度,落实道路交通安 全责任目标。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 播媒体有义务做好道路交 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中 小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纳入 法制教育的内 容。 第九条 每年4月30日为本省道路交通安全日。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 集中组织开展 面向社会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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