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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8号 《河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已由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于2018年6月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公布,自2018年 7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6月4日 河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 (2015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通过2018年6月1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 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 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 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 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奋斗! 第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通过的下列 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我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 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 第二条本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 宣誓: 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 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 主任、秘书长、委员; (二)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 (三)省监察委员会主任: (四)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开进行宪法宣誓。 (五)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三条宣誓暂词如下: (六)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 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 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235— 察委员会组织进行。 宣替仪式由大会主席团组织。集体宣誓时, 第六条除第五条第五项规定外,省人大常 在宣誓人中确定一名领誓人。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 委会任命的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请 任命的审判、检察职务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 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 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的组织方式,由 后,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宣誓。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确定并分别组 第五条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在省人大常委 织。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 会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大常 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 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 委会决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人大常委 会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 关组织。 第八条 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普或者集 员、委员: (二)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人大常委会副 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 秘书长和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主任、副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 任; 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 (三)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 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政府组成 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人员; 诵读誓词后,宣誓人报自己的姓名。 (四)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监察委员会副 宣誓人员应当着正装。 主任、委员;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 (五)省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省高 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 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第九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 检察院副检察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分院检察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 长; 命、批准任命、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乡(镇) (六)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省人大常委会代 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设 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 员。 宣誓仪式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 体宣誓时,在宣誓人中确定一名领誓人。 法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和程序,参照本办法执 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的下一级人民检察院 行。 检察长,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 施行。 会议组织宣誓。 省监察委员会委员的究法宣誓也可委托省监 — 236 — 察委员会组织进行。 宣替仪式由大会主席团组织。集体宣誓时, 第六条除第五条第五项规定外,省人大常 在宣誓人中确定一名领誓人。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 委会任命的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请 任命的审判、检察职务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 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 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的组织方式,由 后,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宣誓。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确定并分别组 第五条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在省人大常委 织。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 会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大常 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 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 委会决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人大常委 会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 关组织。 第八条 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普或者集 员、委员: (二)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人大常委会副 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 秘书长和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主任、副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 任; 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 (三)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 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政府组成 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人员; 诵读誓词后,宣誓人报自己的姓名。 (四)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监察委员会副 宣誓人员应当着正装。 主任、委员;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 (五)省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省高 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 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第九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 检察院副检察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分院检察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 长; 命、批准任命、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乡(镇) (六)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省人大常委会代 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设 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 员。 宣誓仪式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 体宣誓时,在宣誓人中确定一名领誓人。 法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和程序,参照本办法执 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的下一级人民检察院 行。 检察长,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 施行。 会议组织宣誓。 省监察委员会委员的究法宣誓也可委托省监 — 236 — 察委员会组织进行。 宣替仪式由大会主席团组织。集体宣誓时, 第六条除第五条第五项规定外,省人大常 在宣誓人中确定一名领誓人。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 委会任命的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请 任命的审判、检察职务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 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 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的组织方式,由 后,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宣誓。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确定并分别组 第五条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在省人大常委 织。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 会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大常 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 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 委会决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人大常委 会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 关组织。 第八条 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普或者集 员、委员: (二)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人大常委会副 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 秘书长和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主任、副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 任; 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 (三)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 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政府组成 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人员; 诵读誓词后,宣誓人报自己的姓名。 (四)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监察委员会副 宣誓人员应当着正装。 主任、委员;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 (五)省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省高 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 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第九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 检察院副检察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分院检察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 长; 命、批准任命、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乡(镇) (六)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省人大常委会代 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设 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 员。 宣誓仪式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 体宣誓时,在宣誓人中确定一名领誓人。 法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和程序,参照本办法执 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的下一级人民检察院 行。 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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