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全网最新的团体标准 提供单次或批量下载
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2019年11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标准、监测和详查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 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 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 1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及 相关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 领导,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土壤污染防 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 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有关部门的土壤污染防治责任纳入生态 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 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草原、发 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水行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交 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 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 的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获取土壤污染状况和防 治信息、参与和监督土壤污染防治的权利。 第二章 标准、监测和详查 2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未 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对国家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地方土 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制定土壤环境监测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 控、修复等方面的技术规范。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 门,根据本省土壤环境实际情况,在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站 (点)基础上,补充设置省级土壤环境监测站(点)。 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生态环境、农 业农村、自然资源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以农用地、重点行业企业 用地等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重点行业企业范围由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 门建立土壤环境基础 数据库,构建全省土壤环境信息 平台,并 纳入全国土壤环境信息 平台。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 3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 红线和土 壤环境 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 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 禁止在居民区和 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幼儿园 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 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 门协同推进大 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应当根据有 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 重点监管单 位名录。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 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 格控制有 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报 告情况; (二)建立土壤污染 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 效防止 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 并将监测 数据报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 前款规定的义务应当在 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 位拆除设施、设备 或者建筑物、构 筑物的,应当制定 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并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应当在 拆除活动前十五个 工作日报 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 案。 4第十三条 从事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铅蓄 电池制造、皮革及其制 品制造、化学原料以及化 学制品制造、 电镀等的单 位,应当 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 度,遵 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依法 实施强制 性清洁生产审核,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 第十四条 从事焦化、煤焦油加工、 粗苯加工等 涉及多 环芳烃、酚类化合物、总石油烃、硝基苯等有毒有害有机污染 物排放的单位,应当严 格落实防渗漏措施,提升污染防治水 平。 第十五条 矿山企业在开 采、选矿、运输、 仓储等活动 中应当 采取措施,防止 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土壤环境。 第十六条 煤矸石、粉煤灰、赤泥、冶炼渣、脱硫石膏 等工业 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利用单 位,应当 按 照相关标准 要求,建设防 渗漏、防流失、防扬散等设施, 并进 行定期维护,保 证其正常运行和 使用。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 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 尾矿库的安 全管理和污染防治。 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其他 需要重点监管 的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 位,应当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定 期评估。 第十七条 从事废弃电子产品 、报废机动车、废电池、 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的单 位和个人, 不得采用国家明 令 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工 艺。 5第十八条 从事油品以及其他化 学品贮存、运输经 营活 动的单 位和个人,其 贮存和运输设施应当 符合防腐蚀、防渗 漏、防挥发等要求,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 农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制定利用工业 固体废物填充复垦 造地和生态修复的技术规范。 禁止将重 金属或者其他有 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 固 体废物、生活 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等用于土地复 垦和生态修复。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 鼓 励农业生 产者采取有利于防止土壤污染的有机 旱作、种养结 合、轮作休耕等农业 耕作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 指 导农业生 产者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农用 薄膜等 农业投入品,控制农 药、兽药、化肥等的使用量。 第二十一条 农业 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 及时回收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农用 薄膜和过期报废农 药,不得随意丢弃。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由 专 门的机 构或者组织进行 无害化处理。 在耕地、林地、 园地进行 种植移栽活动,应当 回收育苗 容器,防止污染土壤。 提倡使用对土壤 无害的生态 育苗容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 使用符合标准的有机 肥、高效肥和生物可降解农用 薄膜,以及 采用生物防治等 病虫 6害绿色防控技术的农业生 产者,制定 具体补贴办法。 鼓励和支持农业生 产者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以及先进 喷施技术, 采用测土 配方施肥技术, 按照规定对 酸性土壤等进 行改良。 第二十三条 畜禽规模化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 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 收集、贮存、处理、利用。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 督管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技 术指导,支持畜禽粪污处理、利用设施的建设。 第二十四条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 符合相应的水 质标准。 禁止不符合灌溉标准的水 体进入灌溉渠。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水行政主管部门 加强农 田灌溉用水水 质管理,对农 田灌溉用水进行水 质监测和 监督检查,防止农 田灌溉用水水 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污染土 壤、地 下水和农 产品。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二十五条 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 控和修复的义务, 并承担相关费用。 土壤污染责任人 变更的,由 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 单位或者个人履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等义务 并承担相关 7费用。 土壤污染责任人 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 按照国务院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和 办法认定。 土壤污染责任人 无法认定的,土地 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 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土壤污染责任人和土地 使用权人都 无法认定的,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本省农用地土壤环境 质量类别划分工作,将农用地划 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 类 和严格管控类。 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者土壤环境 质量类别降为 安全利用 类和严格管控类的地区,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 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进行预 警提醒,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应当依法 采取环境 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未利用地、复 垦土地等 拟开垦为耕地的,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 分类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土壤污染责任人对安全利用 类和严格管控 类农用地地 块,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 措施,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 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报 告。 土壤污染责任人对 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需要 8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19-11-29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3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3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19-11-29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19-11-29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19-11-29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5:53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