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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2019年10月31日泰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山东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三章 设置规范 第四章 安全维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营造规范有 序、整洁优美的城乡环境,促进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有关的 规划管理、设置规范、安全维护等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各类户外场所、 空间和设施等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影 等)的各种形式的广告设施。 本条例所称招牌,是指在办公、经营场所或建(构)筑物 等设置的,仅用于表明单位名称、字号、商号或标志等内容的 各类标识、匾额、标牌等设施。 本条例所称设置人,是指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所有权人 或使用权人。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 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 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及相关工作。 行政审批服务、综合行政执法、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 2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及相关 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户外 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日常巡查,并接受所在地城市管理等部 门的指导。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科学 合理、传承文化、突出特色、协调美观、安全规范原则。 第六条 广告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营造公 平竞争和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 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 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 划),按规定程序审查,报本 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公布实施。 专项规划应当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容 貌标准,与有关 行业专项规划相 衔接,符合泰安城市特色与 风貌,合理规范 布 局。应当明 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总 体布局、控制目标、 区域风格以及总 量、密度、种类等,划定 禁止设置区、 严格控 3制区、一 般控制区和展 示区。 第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专项 规划分别编制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区域 性实施方案(以 下简称实施 方案)和技术规范,作为设置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和招牌的标准,并 向社会公布,便于公众查询。 第九条 编制专项规划、实施 方案和技术规范应当 召开座谈 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广 泛征求行业组织、专 家及社会公众 的意见和建议。 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草案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 于二十日。 第十条 专项规划、实施 方案和技术规范一经 确定,任 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 修改、公布。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 (二)影 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消 防设施、 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 (三)在国 家机关、文化 教育场所、文物 保护单位、 历史 建筑、 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 控制地带的; (四)利用行道 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4(五)在建(构)筑物( 含裙楼)顶部以及 其他可能危及 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的 ; (六)利用 危房或者违法建筑的 ; (七)在公 路用地及公 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 ; (八)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 损害市容市 貌的; (九)法律、法规或 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禁止设 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设置规范 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应当 符合下列要求: (一) 符合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专项规划、实施 方案 和技术规范,并 符合城市容 貌标准; (二)与城乡容 貌、周边环境相适应, 兼顾昼夜景观; (三) 倡导环保绿色,鼓励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四) 不得破坏建(构)筑物结构安全和整 体效果,不得 影响建(构)筑物 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 (五)大 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 要求设置,并标 注许可 编号和设置单位。 第十三条 招牌设置应当与街区、建(构)筑物等城市容 貌 5及周围环境相协调,突出文化旅游城市的地 方特色。应当一 店 一牌,并与 其注册登记名称相 符。 多个单位共用一 个场所(建筑物)的,应当 由该场所(建 筑物)所有人或 者管理人按照规定对招牌设置进行整 体布局和 设计。 禁止超出建筑物( 含裙楼)顶部设置招牌。 属于坡屋顶的 不得超过屋檐设置。 鼓励自主性、原创性设置, 提升招牌的 辨识度和精美度。 第十四条 设置大 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依法 向所在地 具有相 应审批权 限的行政审批服务或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行政 许可,按照规定 提交相关 申报材料并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 许 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大 型户外广告 设施。 第十五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 体育、公益活动或 者各 类展销会、交 易会等活动, 需利用实物造 型、悬挂物、 充气装 置等载体,或者在城镇建(构)筑物和 其他设施上设置临时大 型户外广告设施的, 举办人应当在活动 举办十个工作日 前向所 在地具有相应审批权 限的行政审批服务或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 门办理户外广告设施 临时设置许可证,并按照规定 提交相关 申 报材料。 6第十六条 许可部门应当对 申报材料进行审 核,必要时可以 组织现场勘验。 对申请设置大 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自受理 之日起七个工作 日内作出是 否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申请设置临时大型户外 广告设施的,自受理 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 否给予行政许 可的决定。对 不符合设置条 件的,应当作出 不予许可的决定, 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 许可证和户外广告设施 临时设 置许可证应当载明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位置、 数量、形式、 规格、许可期限、广告类 别等内容。设置人应当按照 许可证载 明的事项进行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 许可证和户外广告设施 临时设置许可证 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涂改、租借、倒卖户外 广告设置 许可证和户外广告设施 临时设置许可证。 第十八条 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应当按照专项 规划、实施 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设置,并接受 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 导和事 后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禁止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 桥梁、路面、 线杆、树木、楼道等处张贴、 涂写、刻画广告。 7建(构)筑物、公共设施、 桥梁、路面、线杆、树木、楼 道等的所有 者、使用 者或者管理者,发现张贴、 涂写、刻画广 告的,应当 立即进行清理。 以举牌、摆牌、游 走、流动等形式发 布户外广告的, 不得 影响社会公共 秩序和市容市 貌,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产和生活。 第二十条 利用公共资源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通 过拍卖、竞价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户外广告设施 设置拍卖、竞价所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出 让期限届 满后应当依法 重新组织拍卖、竞价。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 拍卖、 竞价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 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许可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三 年;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许可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 期限相 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有 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应当在有 效期 届满三十日 前向原受理部门 提出申请。受理部门应当在受理 之 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 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 的,视为准予延续。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 许可被撤销、期限届满未延续或者 延续申请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在 许可被撤销或者期限届 满后十日内自行 拆除。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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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19-11-29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19-11-29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19-11-29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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