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全网最新的团体标准 提供单次或批量下载
拉萨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18年10月25日拉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 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2019年8月28日拉 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 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村庄规划 第三章 村庄建设 第四章 村庄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建设美丽 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 理条例》和《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规划、进行村庄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活动, 法律 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牧民居住和从事生产活动的聚居点。 第四条 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遵循以人为本、因地制 宜、 县域统筹、 生态优先的原则,实现村庄产业兴旺、 生态宜居、 乡风文明、 治理有效、 生活富裕。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 调。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具体指导村庄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建设工作。 自然资源、 农业农村、 发展和改革、 财政、 交通、 水利、 文化、 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 共同做好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和引导农牧民 管理村庄规划建设具体事务。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规划编制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村庄规划 第七条 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 条件和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庄的各项建设 ; (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庄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 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牧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 建工程及住宅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 (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 安排住宅、村 企业、村公共设施和 公益事业等的建设 布 局,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协调发展 ;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村貌、环境卫生建 设。 第八条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 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乡(镇)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及其 他相关专项规划相 衔接,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 貌,体现民 族文化特色。 第九条 村庄规划 包括村域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村 容村貌整治规划,规划期 限一般 为10-20年。 村域总体规划应当明 确发展目标,划定 已建区、 适建区、 限建区和禁建区,对产业发展、 村 庄布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防灾减灾措施、历史文化与景 观风貌进行统筹 安排。 村庄建设规划应当划定建设用地范围、规划居住、 公共设施等各 类建设用地的 空间布局, 对市政基础设施、绿化、环境 卫生以及生产 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村容村貌整治规划应当明 确整治的范围、 重点、时序以及资金来源。 第十条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 尊重农牧民意愿,充分征求农牧民 意见,在村庄显著位置公示 规划总平 面图和相关内 容,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村庄规划应当 在公示结束后,经村民会议 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讨论同意,经乡(镇)人民代 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 报县(区)人民政府 审批,村庄规划批准 后,乡(镇)人 民政府应当 在20个工作日内 公布。   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村庄规划 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有关程 序重新报批并且公布。 第三章 村庄建设 第十一条 村庄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 后建设的原则,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庄建 设的指导, 鼓励适度集中建设农牧民住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村庄 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安全设施以及 公益事业建设的 投 入,促进村庄建设 整体发展。 第十二条 村庄建设应当因地制宜、集约节约用地, 尊重农牧民意愿,优先使用原有住宅 用地、空闲地、荒地,科学合理布局,方便农牧民生产生活。 鼓励村庄建设 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 的材料、设备和技术。 第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无偿提供2幅以上具有民族特色和地域风 格的住宅选型图,农牧民自行设计住宅 图的,应当 符合村庄规划要求。 第十四条 农牧民住房建设 选址应当避让下列区域 : (一)地 震断裂带; (二)地质 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 (三)行 洪通道、消防通道; (四)地下 输油、输气管道保护范围; (五)地下 电缆、光缆通道保护范围; (六)自然 保护区、风景 名胜区及历史文化 保护区的核心区域; (七)其 他应当避让的区域。 第十五条 农牧民新建住房应当按照村庄规划进行,实行一 户一宅、退旧换新原则;一户 已有宅基地的,在取得新宅基地使用权前,应当与村委会 签订退还原有宅基地协议。 第十六条 农牧民宅 基地面积应当按照下列标准 执行: (一)占用耕地 人均耕地1.5亩以下的, 禁止占用耕地建造住宅。 确无荒地的,由当地政府 采取搬迁等其他 途径予以解决; 人均耕地超过1.5亩但在3亩以下的, 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300平方米;人均耕地超过3亩 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350平方米。 (二)占用其 他农用地 农牧民每户人口在4人以下的, 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350平方米;农牧民每户人口在5人以 上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400平方米。 (三)占用 荒地 农牧民每户人口在4人以下的, 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农牧民每户人口在5人以上 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第十七条 农牧民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的,可以在村庄规划区内 申请宅基地: (一)符合分户条件且无宅基地的; (二)现有住房用地明 显低于规定标准,需要新建住房 或者扩大宅基地面积的; (三)因自然 灾害、政策性 移民等,需要 搬迁安置的; (四)退出原有宅基地向集镇或者村庄居民集中建房点集聚的 ; (五)因国 家基本建设征用或者征收原有住宅用地的 ; (六)经县(区)以 上人民政府批准 到农村落户或者回原籍定居的离退休人员、退伍军人、 归国藏胞等无房户,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 户籍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十八条 农牧民在村庄规划区内 申请宅基地时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 予批准: (一)不 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的 ; (二)拒绝签订原有宅基地退还协议的; (三)现有宅 基地面积能够满足分户需要的; (四)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五)所 申请的地块存在权属争议的; (六)不具 备申请宅基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农牧民进行宅 基地建设的,应当 申请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证。 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证的,应当 向乡(镇)人民政府 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村民委员会 书面意见、四邻协议和房 屋用地四至图等有关材料; (四)土地使用 权属证明; (五)其 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农牧民在历史文化 名村和古村落保护范围内进行住房建设的, 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 许 可证时,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 提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 书面审查意见。 法律、 法规对住房建设 在环境保护、 地质灾害、消防、抗震、防雷、防洪等有明确要求的,农 牧民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证时,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 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 书面 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 接到申请材料齐全之 日起10日内报送县(区)人民政府自 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 受理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 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 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核发乡 村建设规划 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 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农牧民住宅建设 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 规定办理农用地 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批准的宅 基地满2年未建设的,经乡(镇)人民政府 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注销 其用地批准和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文件,由村民委员会 无偿收回宅基地。因不 可抗力等不能按期建 设的,可以申请延期建设。 第二十三条 在村庄内需要使用 临时建设用地的,应当经村民委员会同 意,报乡(镇)人 民政府批准,期 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 农牧民建房应当 严格按照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 得擅自变更 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证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 审批发证机关同意后办理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拉萨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9-11-30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拉萨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9-11-30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拉萨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9-11-30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拉萨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9-11-30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5:49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