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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晋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9年10月31日晋中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 日山西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 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促进公民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 和社会文明程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 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2良俗要求,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协同的原 则,发挥公民主体作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文明建设长效 机制。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作为目标责任 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 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工 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 检查、评估考核、宣传表彰。 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3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 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的行为 第八条 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 传统美德,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修 养,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 第九条 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倡导崇德向善,向英雄人物、道德模范、行业楷模 学习,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时代精神; (二)倡导移风易俗,破除陈规陋习,树 立文明新风,文 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三)倡导家庭文明, 注重家风家 教家训,树立孝老爱4亲、夫妻和睦、勤俭持家的良好风尚; (四)倡导 邻里和谐,互帮互助; (五)倡导 慈善公益,鼓励扶贫、济困、扶老、救孤、助 残、赈灾、助学、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动; (六)倡导 志愿服务,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 (七)倡导和 鼓励个人无偿献血、自愿捐献人体组织和 器 官; (八)倡导 低碳生活,绿色出行,节约水、电、气等公共 资源; (九)倡导 垃圾分类,自觉养成分类投放习惯; (十)倡导其他有 益于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十条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 场所礼仪和管理规范,自 觉遵守 下列规定: (一)遵守公共 礼仪,在公共 场所衣着整洁得体、言行举 止文明;5(二)遵守公共 秩序,等候公共服务、使用公共设 施、乘 坐公共交通工具和参加公共 活动时,相 互礼让、依次排队; (三)遵守 场馆秩序,服从现场管理,文明观 看电影、体 育比赛、文艺演出等; (四)文明 旅游,尊重当地习俗、文化传统和 宗教信仰, 爱护文物古迹、公共设 施; (五)文明 就医,尊重医务人员, 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六)文明 使用网络,诚信友好交流,传播健康信息; (七)在校学生应当遵守学 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 ,和睦 相处、 尊敬师长。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 环境管理规范,自 觉遵守下列 规定: (一) 爱护公共设 施,爱护花草树木,合理使(利)用文 化体育、道 路交通、安全防护、市政 环卫等设施设备; (二)门 店招牌(匾)、灯箱、条幅、电子屏标语等广告6使用文字语言规范准 确; (三)文明 如厕,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文明 出行,维护交通秩序与安全,自觉 遵守下列规定: (一) 驾驶车辆时,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随意变 道、穿插、加塞,不违规鸣笛,正确使用远光灯;经过人行 横 道时,应当 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过应当 停车让行;遇有警车、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 救险车等执行紧急任务时,应当主动 让 行; (二) 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 车应当注册登 记,规范行 驶,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行人应当按照 交通信号通行, 走人行横道或其他过 街设施; (四)公 交车和出租车驾驶人应当遵守行业规范,文明 待 客、规范 服务;7(五)文明 使用和规范 停放共享交通工具。 第十三条 村民应当践行 村规民约,树立文明乡风,自 觉 遵守下列规定: (一) 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 (二)按照规定做好 农村污水和生活垃圾的处理; (三) 圈养家禽家畜,及时 清理粪便; (四)遵守道 路安全规定, 不在公路上打场晒粮。 第三章 禁止的行为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 城市建成区 禁止饲养大型犬、 烈性犬。大型犬、烈性犬的具体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 门向社会公 布。 携犬出户应当由成年人用 束犬链(绳)牵领,并及时清理 犬只粪便。 禁止携带(工作 犬和导盲犬除外)犬只出入托幼机构、中8小学校、公园、医院、商场、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和乘 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五条 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头、口香糖、果 皮、纸屑、包装盒(袋)等废弃物。 禁止乱堆乱倒垃圾、随处倾倒污水。 第十六条 禁止在托幼机构、中 小学校等未成年人为主要 活 动人群的公共 场所的室内外区域吸烟。 禁止在室内公共 场所、公共 交通工具等区域吸烟。 前两款规定的公共 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 对违反规定的 吸 烟行为进行 劝阻、制止。 第十七条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 染的物质。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 露天烧烤。 禁止在景观水体内垂钓、洗涤、游泳等。 第十八条 车辆驾驶人或者乘车人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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