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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2019年10月30日太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山 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标准、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评价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建设 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 例。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城市规划、建设的管控, 从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着手,综合采用渗、滞、蓄 、 净、用、排等技术措施,有效控制城市降雨径流,最大限度地 减少城市开发建设行为对原有自然水文特征和生态环境造成的 破坏,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 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 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统筹海 绵城市建设,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体制,协调解决海绵 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 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考核内容。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统筹 2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管理 部门,组织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管 理、交通运输、水务、房产管理、园林、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 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宣传, 推广海绵城市建设创新举措和经验。 第二章 标准、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经依法批准,可以组织有关部门依法 制定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 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技 术标准要求。 第八条 海绵城市规划与建设应当尊重自然地势地貌和 天 然沟渠,维持原有山水林 田湖草自然生态系统, 注重城乡结合 部的生态 修复建设,保护自然生态 空间格局。 第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 同市规划和自然资 源、城乡管理、水务等部门 编制海绵城市 专项规划、海绵城市 3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 海绵城市 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 土空间规划。 雨水年径流总 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技术指标应当纳入控制 性详细规划,在规划设计条 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制定海绵城市年度建 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 第十一条 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 项目主体工程 同 步设计、 同步施工、 同步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 项目方案设计以及施工 图设计文 件应当按照规划 设计条 件,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建设工程 项目的雨水年径流总 量控制率不得降低。因规划 地质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保 证项目所在地排水 分区雨 水年径流总 量控制率不变。 第十二条 下列建设工程 项目的海绵城市设计方 案应当 进行专家论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一)国家、省、市 级重点建设工程 项目; (二)在 湿陷性黄土、煤矿采空区等地 质结构复杂区域的 建设工程 项目; (三)对排水流域 影响重大的 河、湖、渠、公园、绿地或 者占用、覆盖河、湖、渠、湿地的建设工程 项目; (四)对原有自然生态、地 形地貌影响较大的建设工程 项 4目; (五)在重要地 块占地面积超过3公顷的建设工程 项目。 第十三条 建设 单位申领施工 许可证时提交的建设 单位勘 察设计质量承诺书中,应当 包括海绵城市建设内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 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 承 诺内容对建设工程 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和 服务。 第十四条 建设 单位应当组织对建设工程 项目中海绵城市 建设内容进行 专项验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参加 河、湖、渠、公园、绿地等 建设工程 项目中有关海绵城市建设的 竣工验收,并出具意见。 第十五条 海绵城市建设 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 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 单位应当执行海绵城市建设各 项技术标准, 保证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和相关人员对海绵城市建设工程 质量承担首要责 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 法》《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 》的规定 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按照国家海绵城市 建设目标以及本市海绵城市 专项规划和建设技术标准对 老旧城 区分期分批进行改造 ;老旧城区雨 污分流、黑臭水体以及 易积 易涝点治理、管 线入地、建 筑节能、绿化硬化综合 整治、停车 场建设等工程应当 同步进行海绵城市设计与建设。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参加 老旧城区海绵城市建设 项目 的竣工验收,并出具意见。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 扩建建设工程 项目,应当 按照下 列规定配套海绵城市设施 : (一)建 筑与小区建设应当 因地制宜采取屋顶绿化、雨水 调蓄与 收集利用等措施, 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和滞蓄 能 力; (二) 道路与广场建设应当改 变雨水快排、 直排方式, 增 强道路绿化带对雨水的 消纳功能,在非机动车道、人行 道、停 车场、广场等使用透水 铺装,推行 道路与广场雨水的 收集、净 化和利用; (三) 公园和绿地建设应当采 取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 人工湿地、植被缓冲带、雨水 塘、生态 堤岸等低影响开发措施, 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 功能,消纳自身雨水, 并为 滞蓄周边区域雨水 提供空间; (四)城市排水 防涝设施建设应当改造和 消除城市易涝点, 实施雨 污分流,控制 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应 当经过 岸线净化, 沿岸截流干管建设和改造应当控制渗 漏和 污水溢流; (五)城市 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 整治应当 注重恢复和 保护水系的自然 连通,改造 河道,培育水生植物,恢复河流的 6自我净化、自 我修复功能,开展 河床、护坡整治作业时,应当 采用促进水生态 修复的技术措施改善水环境 质量。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 项目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 不进 行海绵城市建设 : (一) 投资额在三十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三 百平方米 以下的建筑工程; (二)文 物保护工程、 抢险救灾工程、 临时性建筑、军用 房屋建筑等特殊工程; (三) 已正式交付使用的建 筑小区、学校、医院、办公场 所等区域 配建养老、健身、停车、变配电室、水气 热力加压站、 食堂等配套公共建筑; (四) 不涉及室外工程的 旧建筑物的翻新、改造、加 固、 加层等工程。 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 第十九条 城乡管理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 数据库和信息系 统纳入太原 数字城市管理 信息平台。 第二十条 市政设施、 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等基础设施项 目的海绵城市设施应当 由各项目管理 单位或者各相关行 业管理 部门维护管理 ;公共建筑、住宅小区等开发 项目的海绵城市设 7施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维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海绵城市设施维护管理 单位应当建立海绵城 市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和 操作规程, 配备专人管理,定 期对设施 进行监 测评估,利用数字化信息技术、监 测手段,确保设施 正 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 城市雨水行 泄通道、易发生内 涝的路段、 下沉式立交 桥、城市 绿地中湿塘、雨水 湿地等设 置海绵城市 设施的区域,应当设 置必要的警示标识、预警系统,制定应 急处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损毁海绵城 市设施以及 配套监测设施。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海绵城 市建设资 金投入,统筹 安排海绵城市建设资 金;设立引导、 奖 励和补助资金,鼓励和支持海绵城市建设。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多元化 海绵城市建设 投融资机制,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 投 资、建设、运 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 按照国家规定,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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