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全网最新的团体标准 提供单次或批量下载
晋城市城市绿化条例 (2019年8月30日晋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 境,建设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 — 1 — 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绿 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公众参与 、 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注重生态效益、植物搭配和景观 美化,突出地域历史文化特色。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发展目标,建立、实施 城市绿化目标责任制; (三)将城市绿化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四)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科学研究,发展乡土及本地宜 生植物,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促进绿化科技成果转化应 用; (五)建立绿化活动的部门联动和协调机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绿化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规划区域 内的城市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并对县(市、区)城市 绿化工作进行指导。 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 2 —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各类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园区的绿化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绿化的相 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领养、认建、共 建、冠名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城市绿化服务工作,引导市民 参与城市绿化保护活动。 鼓励单位、家庭等育花养花。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 星级公 园、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和园林道路 等创建活动。对在城市绿 化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纳入市、 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确需变 更的,按照规定 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 布局和目标,划定 — 3 — 绿化用地,合理设 置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 场用地、附 属绿 地、区域绿地等,形成统一 完整的绿地 系统,确保建成区绿地 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绿 线管理 办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 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化规划划定城市绿 线,在两种以上的媒 体向社会公 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 现状 绿地设立绿 线告示牌或者绿线界碑,向社会公 布四至边界,严 禁侵占。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将 具有生态 功能、服务 功能和长期 保护价值的城市事实绿地,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确定为 永 久保护绿地,并在 永久保护绿地的显著位 置设立告示牌。 第十二条 城市附 属绿地的建设,适用下列规定: (一)行政 审批部门在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时,对工 程建设配 套绿化用地的 要求不得低于规定的标准; (二)建设单位 向行政审批部门 报送工程设计方案时,应 当同时报送附属绿地工 程设计方案; — 4 —(三)建设单位应当 按照附属绿地工 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并在主 体工程竣工后第一个绿化 季节内完成; (四)附属绿地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显著位 置设 立告示牌对附属绿地平面图进行公 示,告示牌面积不得小于一 平方米。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 按规划代 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应 当移交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统一 安排绿化建设。 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 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城市在规划和建设 时,应当 按照下列规定预 留 公园用地。 每十平方公里规划至少一处占地面积十二万平方米以上的 综合性公园绿地。 按照三百米服务半径,规划 至少一处二千至五千平方米的 公园绿地;五 百米服务半径,规划 至少一处五千平方米以上的 公园绿地。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立 体绿化 推广的鼓励 办法、技术 措施和实施 方案,因地制宜推进 墙体绿 化、屋顶绿化以及 阳台、桥体等立体绿化。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 当根据本地 气候、土壤等自然条件,编制 树种规划。 — 5 — 城市绿地建设应当合理 选择乡土宜生 树种,乔灌木覆盖率 应当占绿地总 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 上。 第十七条 各类城市建设用地的绿地 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 执 行: (一) 新建居住区、学 校、医院、疗休养院所、机关 团体 公共文化活动 场所、部队等单位的绿地 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二) 商业中心、交通枢纽等绿地 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物 流仓储用地绿地 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工业用地绿地 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 产生有害 气体及污染物的工 厂的绿地 率不低于百分 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 不少于五十 米的防护林 带; (六)城市道路林 荫路推广 率不低于百分之八十五。 第十八条 建设工 程项目因客观环境 限制,绿化用地 达不到 规定标准的,经行政 审批部门同 意,建设单位 可以采取缴纳绿 化补偿金,或者在城市规划区内 易地建设同等 面积的城市绿地 等其他 补救措施。 绿化补偿金上缴同级财政, 专款用于绿地 补建。 城市绿化 补偿金标准,由政府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包括当 年基准地价、绿地建设经费和五年养护费用等。 第十九条 绿化工 程和含有附属绿化工 程的项目竣工后,城 — 6 —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化工 程建设内 容予以核实。 建设单位应当在园林绿化工 程验收完成合格之日起三十日 内,将绿化 竣工验收资料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备案。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 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 貌、水体和植被。 因建设 或者其他特 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 线内用地 的,应当依法 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期满后,应当及 时 恢复原状;拒不恢复原状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行政 强制法 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 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等 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或者有关部门负责; (二)生 产绿地、经 营性的专类公园等,由城市绿化主管 部门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 住区的绿地,由物业服务 企业负 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 住区的绿地,由 产权单位或者街道办 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负责; — 7 — (四)单位附 属绿地由 所在单位负责; (五)居民个人 所有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由 该居民个 人负责。 责任不明确的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虫 情、病情和疫情 的测报、防治制度,对病虫害进行 综合防治。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应当对城市规划区 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进行重 点保护,建立 档案, 设立标志。 禁止砍伐、迁移和损害古树名木。因特 殊原因迁移的,应 当按照法定 程序进行审批。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砍伐、迁移、损害城 市规划区内的 树木。确需 砍伐、迁移树木的,应当依法进行 审 批。 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的,应当由城市绿化 专业队伍具体实 施。 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 砍伐树木的,每砍伐一株树木,应当 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区域 补栽胸径不小于五 厘米的规定 树木十株以上。 第二十五条 城市 树木应当与通 讯、电力、供热、供气、供 — 8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晋城市城市绿化条例2019-12-06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4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4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晋城市城市绿化条例2019-12-06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晋城市城市绿化条例2019-12-06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晋城市城市绿化条例2019-12-06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5:45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