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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衢州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2019年9月26日衢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优化基层公共 服务和管理,加强基层治理自治、 法治、 德治融合 , 深化平安建设 和法治建设,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网格化服务 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在基层设置综合网 格,配备服务管理人员,运用信息化技术等手段 ,做好网格内党 的建设、 综合治理、 政策法规宣传、 社会保障、 应急管理、 便民服 务、合法权益维护等工作的服务管理体系。   本条例所称网格,是指根据相应标准,在本市所辖村、 社区 及其他特定空间区域内划分的基本服务管理单元。第三条 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 导和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 市、 县(市、 区)党委领导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 市、县(市、区)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 织、协调、指导、监督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 民政、 大数据发展、 营商环境建设、 市场监督 管理、 应急管理、 公安、 信访、 司法行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卫 生健康、 生态环境、 农业农村、 自然资源和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 、 文化广电旅游、退役军人事务、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 责做好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做 好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与城乡网格化服 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领导本辖区内的城乡网 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网格化 服务管理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网格长、 专职网格员、 兼职网格员、 网格指导员的 选任、管理、培训、考核; — 2 —— 3 —  (二)执行网格事务准入标准和政策;   (三)健全社会治理综合指挥机 构;   ( 四)办理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 台或者上级交办的 工作;   (五)组建联村(社区)服务团 队;   (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 村、 社区党组织领导本村、 社区的城乡网格化服务管 理工作。   村( 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开展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配合联村(社区)服务团 队开 展相关服务,发动和组织村( 居)民参与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 工作。 第七条 鼓励村( 居)民参与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村 (居)民有权 享有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提供的相关服务, 有权对所在网格的网格长、 专职网格员、 兼职网格员、 网格指导员 的工作 提出意见、建议,监督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村( 居)民应当 依法配合做好基 础数据、 动态信息 采集等城 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 鼓励具有中国共产党党员、公职人员 身份的村 (居)民做好下列工作:  (一) 到居住地登记基本信息,参与村、社区共建共治;   (二) 符合条件的,担任居住地所在网格兼职网格员;   (三)按照 要求开展联系村( 居)民家 庭的联户活动;   ( 四)完成其他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网格划分的具 体办法在村、 社区划分网格。 其他部门、 单位 不得在村、 社区 另行 划分网格,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 除外。   网格 以村民小组、居民小区、楼幢、路街等为单位进行划分, 网格内常住村( 居)民户数一般为三百户至五百户。   网格划分具体办法 由县(市、 区)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主管部门根据 地域面积、 人口分布、 产业 布局、 社会发展等 因素的 要求制定。 第十条 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 要包括下列事 项:   (一)宣传国家 方针政策、 法律法规, 倡导社会主义核 心价 值观,引导村( 居)民自 觉遵纪守法、文 明有礼;   (二) 依法采集、录入、更新网格内的实有人 口、 住所、 建 筑 物、重点场所、组织机 构等基础数据、动态信息;   (三) 对网格内社会治安 问题和公共安全 隐患开展排查整 治;   ( 四)依法排查网格内信访、 民间 纠纷和其他 影响社会稳定 — 4 —— 5 —的矛盾问题,协助有关调 解组织和部门 开展调处;   (五)根据 “最多跑一次”改革有关规定, 对村(居)民 需要办理的事 项提供帮助办理、代为办理等便民、 利民服务;   ( 六)为村( 居)民提供与其工作、 生活 密切相关的社会保 障、民政、卫生健康等民生公共服务,协助 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和 特殊人群关爱服务;   (七) 依法协助村( 居)民自治,协助 开展民主议事协商 ;   ( 八)协助推进 重点工作和 重点项目;   ( 九)完成其他交办事项。   市、县(市、区)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 据前款规定建 立网格工作事 项准入制 度,制定工作事 项清单。   市、 县(市、 区)有关部门、 单位应当为网格工作事 项的开展 提供必要的教育培训、业务指导、工作条 件、信息 支持等帮助。 第十一条 网格应当配备网格长、 专职网格员、 兼职网格员、 网格指导员。   网格长、 专职网格员、 兼职网格员选任配备、 调 整退出等事项 的具体办法, 由县(市、 区)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 制定。   鼓励、 支持和引导本村、 社区党组织领导 成员、 村( 居)民委 员会成员担任网格长、专职网格员。第十二条 网格指导员一 般由乡(镇)、 街道 驻村、 社区 干部 或者负责联系村、社区的市、县(市、区)国家机关 干部兼任。 第十三条 网格长是所在网格的服务管理工作 总责任人,应 当组织专职网格员、 兼职网格员做好本条例第十条第一 款规定的 工作事 项。   专职网格员协助网格长 开展工作, 并完成网格内基 础数据、 动态信息 采集上报等工作。   兼职网格员协助网格长和专职网格员 开展工作。   网格指导员指导、 督 促、 协调、 参与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 居) 民主要活动场所公 布网格名称、 区域范 围和网格长、 专职网格员、 兼职网格员、网格指导员的 姓名以及联系电 话等基本 情况。   鼓励通过网 络、 联系 卡等方式公布前款规定的网格基本 情况。 第十五条 市、 县(市、 区)有关部门、 单位根据城乡网格化 服务管理工作 需要,通过 向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派驻 人员、 交换数据等 方式,做好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通过 整合资源、 健全制 度、 加 强管理等 方式,提高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 市、 县(市、 区)有关部门、 单位应当根据市有关 规定,安 排人员定 期到村、 社区做好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有关工 — 6 —— 7 —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可以根据工作 需要安排前 款规定的有关人员参加联村(社区)服务团 队。 联村(社区)服 务团队应当定 期到所联系的村、社区、网格 开展指导和服务工作 , 做好收集社情民意、维护公共安全、 解决民生难题等工作。   联村(社区)服务团 队实行团长负责制。团长一 般由乡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有关负责人 担任。 第十七条 网格长、 专职网格员、 兼职网格员、 网格指导员、 联村(社区)服务团 队成员、联 户党员、村( 居)民小组长、村 (居)民代表等人员组 成网格工作 队伍,共同做好城乡网格化 服务管理工作。   网格长、 专职网格员、 兼职网格员、 网格指导员应当参与所在 网格的 物业管理协调联动工作。 第十八条 市、 县(市、 区)、 乡(镇)、 街道社会治理综合 指挥机 构负责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 台日常运行, 承担信 息平台接收事项的受理、流转、交办和督办, 开展基层治理大数 据研判工作。 第十九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单位应当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开展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有关业务信息 的采集、交互、 共享、 加工、 研判等工作, 将有关的信息系统 接入信息平 台,及时向信息平 台提供相关信息数据资 料。   信息平 台应当实现村( 居)民意见的线上交换处理, 方便 村(居)民了 解村、社区事务、 反映社情民意。   鼓励村( 居)民通过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共同参与城乡网 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网格长、 专职网格员、 兼职网格员 对在工作中 收集 的村( 居)民意见、问题隐患等事项,应当及 时予以协调解决; 不能解决的,应当通过信息平 台或者其他途径,按照管理职责 分别报送村(居)民委员会、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市 、 县(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 依法处理。 承办单位 对办理的事 项, 应当及 时办理并在规定 时限内反馈。   信息平 台接收事项受理、交办、转办、 协调处理、 结 果反馈等 程序和时限规定, 由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具体办法。   第二十一条 社会治理综合指挥机 构应当建 立健全信息安全 保障体系,建 立和实施信息使用管理分 级准入授权制度,确保 数据及服务管理 对象个人信息安全。   网格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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