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全网最新的团体标准 提供单次或批量下载
北海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 (2019年9月23日北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三章 展示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北海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以下简称 “海丝史迹”)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 史文化遗产,弘扬海上丝绸之路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290 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海丝史迹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 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海丝史迹,是指历史上反映北海与海上丝绸之路 相关联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迹、遗址。 第三条本市的海丝史迹包括: (一)合浦汉墓群等古墓葬; (二)大浪古城遗址、草鞋村遗址等古遗址; (三)列入海丝史迹保护名录的其他遗迹、遗址。 第四条海丝史迹的保护工作,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 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 的原则,确保海丝史迹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丝史 迹的保护工作,建立海丝史迹保护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海丝史迹 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海丝史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在市、县(区)人民 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海丝史迹的相关保护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海丝史 迹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重大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安全保 护、日常监测巡查、应急响应、年度通报等制度,并定期检查评 估海丝史迹保护情况。 291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公安、住房和城乡建 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教育、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海丝史迹的相关保护工作。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指定的海丝史迹 管理机构负责海丝史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海丝史迹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 将海丝史迹保护纳入村规民约,设立群众性保护组织,加强对海 丝史迹的保护。 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海 丝史迹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 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支持海丝史迹的保护 工作。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海丝史迹的义务,有 权制止和检举破坏海丝史迹的行为。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公布信箱、电话、 电子邮箱等举报方式,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鼓励和支持志愿者组织和个人积极开展海丝史迹的保护活 动。 第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物、广播电 视、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海丝史迹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增 强全民保护意识。 292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海丝史迹保护利用常识纳入中小学 教育内容,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海丝史迹的公益性宣传。 第二章保护管理 第十二条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海丝史迹保护名 录,对拟纳入保护名录的海丝史迹进行论证,公开征求意见。海 丝史迹保护名录由市人民政府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海丝史迹保护名录需要调整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按照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论证评定,报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文物等行政主管 部门编制海丝史迹保护规划,依法报批后向社会公布,海丝史迹 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 海丝史迹保护规划应当分类划定海丝史迹的保护区域: (一)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或者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 单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核 心区和缓冲区的保护要求; (二)未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或者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 名单,但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 带。 第十四条海丝史迹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 织海丝史迹管理机构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293 (一)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置保护标志及其说明、界标、标志 碑(牌)和其他保护设施,在建设控制地带边界设置界标和标 志碑(牌); (二)完善文物记录档案,建立健全海丝史迹信息数据库, 配置保护设施,加强对出土文物的保护; (三)建立海丝史迹监测系统,加强日常监测、定期监测和 反应性监测,负责对海丝史迹进行巡查,及时制止各种违法行 为; (四)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火、防盗、防水、防虫、 防塌、防台风等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向有关主管部 门报告险情; (五)完善海丝史迹本体保护措施,整治海丝史迹周边环 境; (六)落实法律、法规和海丝史迹保护规划规定的其他保护 措施。 第十五条海丝史迹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海丝史迹保护 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 在海丝史迹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 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海丝史迹的安全,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经批准在海丝史迹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应当 与海丝史迹周围的环境风貌相协调,不得危及海丝史迹的安全, 不得破坏海丝史迹的历史风貌。 294 第十六条在建设工程、水下作业及其他生产活动中,任何 单位和个人发现海丝史迹的,应当立即停工,保护现场,同时报 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并可以 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除特殊情况外, 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在海丝史迹保护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刻划、涂污、损坏、攀登、踩踏海丝史迹本体及其保 护设施; (二)擅自移动、损坏保护标志及其说明、界标、标志碑 (牌); (三)擅自迁移、拆除海丝史迹本体; (四)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海丝史迹并造成文物破 坏的; (五)葬坟、建窑、取土、采石、采砂、开矿、毁林; (六)排放污染物、堆放垃圾; (七)规模化养殖畜禽;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海丝史迹保护的行为。 第十八条海丝史迹的保养维护、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 设施建设、迁移等保护工程应当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海丝史迹保护工程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验收按 照国家、自治区文物保护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95 第十九条对海丝史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应当依 法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严格执行有关工作规程,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不得私自发掘。 第三章展示利用 第二十条海丝史迹的展示与利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坚持不改变原状、合理适度的原则,不得危及海丝史迹的 安全,不得破坏其历史凤貌。 第二十一条具备条件的海丝史迹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海 丝史迹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控制参观范围、参观时间和参 观人数。 鼓励和支持设立展示和传播海丝史迹文化的博物馆、陈列馆 等场馆。 第二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旅游文化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整合、开发海丝史迹旅游资源,鼓励社会力量开发海丝史 迹旅游产品,发展特色旅游产业。 对海丝史迹的旅游观光线路开发,应当注重海丝史迹的宣传 和展示,但不得影响海丝史迹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物、市场 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海丝史迹名称、标识的保护和品牌文 化的建设、传播,推动海丝史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应 296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北海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2019-12-18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0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0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北海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2019-12-18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北海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2019-12-18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北海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2019-12-18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5:40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