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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教育条例 (2019年1月14日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甘肃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三章 教育结构与办学形式   第四章 学生   第五章 教师   第六章 学校教育与教学   第七章 办学条件与经费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 1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自治县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师法》《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各类教育教学活动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 自治县应当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 全面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 根本任务,实施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培养德智体美劳全 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自治县应当优质均衡发展义务教育,普及学前教 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发展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重视双语教 育、特殊教育、网络教育和校外教育,建立完整的基础教育、 终身教育和教育救助体系。 第五条 自治县要关心、支持教育事业,营造尊师重教的 — 2 — 良好氛围,依法保障教师的权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实行以县 为主,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实施教育工作的管理体制。 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教育工作的实施, 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教育的相关工 作。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决定发展教育事业的重大问题,制定发展教育事业的 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统筹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建立家庭困难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军人和进城 务工人员的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保障机制; (四)制定支持教师终身从教的优惠政策,逐步提高教师待 遇; (五)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 (六)加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建设,建立专 兼职督导 队伍, 对相关部门和教育教学机构执行教育法律法规 情况、教育均衡 — 3 — 发展状况、办学行为、教育教学质 量进行评估检测,并定期向 社会公 布督导报告; (七)落实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及 时查处违反教育法律法 规、侵害受教育者权益、 扰乱教育教学 秩序、危害师生安全等 行为,依法 维护学校、教师、学 生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权益; (八)落实政府负责、部门 监管、学校校 长是第一责任人的 学校安全责任制; (九)法律法规 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发展自治县各 级各类教育,落实教育发展规划、 计划和各 项措施; (二)指导学校针 对不同年龄段学 生,科学设计德育内 容、 途径和方法,构建以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的中 小幼一体 化德育体系; (三)加强教师 队伍建设, 突出师德师 风,促进专业发展, 合理调整、统筹 配置教师资源; (四)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 革,制定学校管理 目标,指 导督促和 评估教育教学工作; (五)指导督促学校 开展各类专题教育,完善学校 突发事件 应急管理机制; — 4 — (六)加强教育 科研机构建设, 按学科配齐配足专兼职教研 人员; (七)推进教育 信息化建设,加 快教育现代化发展; (八)统筹安排教育经费, 监督各项教育经费的管理 使用; (九)履行自治县人民政府和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赋予的其他 职责。 第九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辖区内实施自治县教育发展规划和计划,协调 解决 学校规划建设用地; (二)建立辖区内义务教育 控辍保学机制,保障适龄儿童、 少年依法接受 并完成义务教育; (三)督促辖区内学校落实教育教学管理 目标; (四)督促辖区内相关部门做好学校及 周边社会治 安综合治 理工作; (五)履行自治县人民政府 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改 革、财政、人 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当重 点支持教育,制定教育优先的发展规 划、资金投入、人力保障等方面的政策。 自治县人民政府公 安、建设、 文化、卫生、应急管理、 市 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治理校 园周边环境,为学校教育提 — 5 — 供安全保障。 第十一条 工会、共 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重视支持 教育。 鼓励各类社会 组织发挥自身优 势,提供教育公益 服务。 引导社会各 界共同参与,形成良好的社会教育 环境。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家庭教 育职责, 创造良好和 睦的家庭 环境,提升自身素质和 能力,以 身作则、言传身教,培养 被监护人良好的 生活习惯和品德行 为,推进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社会教育 有机融合。 第三章 教育结构与办学形式 第十三条 自治县的普通教育 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 普通高中教育、职业 技术教育。 第十四条 自治县应当依法设 置幼儿园、小学、初中、普 通高中、中等职业 技术学校。 第十五条 自治县加强 对学前教育的 指导和管理,建立政 府主导、社会 参与、政府 举办与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构建 覆 盖县、乡(镇)两级学前教育公共 服务体系,根据 需求办好村级 幼儿园。 第十六条 自治县应当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健全 — 6 — 义务教育城乡一体 化发展机制,实施义务教育学校 标准化建 设。 第十七条 自治县应当制定普通高中特 色发展规划, 深化 课程改革,优化课程结构,加强 薄弱学科建设,培养学 生综合 素质,建立多 元评价机制,提 升教学质 量和办学 水平。 第十八条 自治县应当重视发展职业教育,支持民族 艺 术、旅游服务与管理等优 势特色专业建设,加强实 习实训基地 建设, 充分利用职业教育 资源,加强各类人员职业 技能培训。 重视产教融合、校 企合作,培养具 备人文艺术、文化科学、综 合职业素养的 技能型人才。 第十九条 自治县应当重视特殊教育,建立 随班就读制 度,配备特殊教育 资源,创设无障碍的学习生活环境,提升随 班就读质量。鼓励和支持残疾儿童、少年 到特殊学校 就读。规 范送教上门机制,提 供必要的教育 服务,保障残疾儿童、少年 接受教育。 第二十条 自治县应当加强校外教育 场所和设施建设, 鼓 励社会力量兴办文化活动场所,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青少 年校外活动中心、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体育 馆 等场所的育人作用, 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 需求。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应当建立政府领导、行业 联动、社会 — 7 — 协同、全民 参与的继续教育工作机制。建立职工继续教育培 训 基地, 鼓励在职学 习培训,共享各行业部门学 习资源。开展社 区教育,发展 老年教育,建立终身学 习体系。 第四章 学生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 辖区内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当 入 学接受 并完成义务教育。三 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 其父母或其 他法定监护人送其入园接受学前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 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 其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 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 府或者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接受教育的学 生享有下列权 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 安排的各种活动, 使用教育教学设 施、设 备、音像制品、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 获得奖学金和助学 金,享受国家 资 助政策; (三)在学业 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 后 获得相应的学业 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相关部门提 出申诉,对学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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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教育条例2019-12-20 第 1 页 法律法规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教育条例2019-12-20 第 2 页 法律法规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教育条例2019-12-20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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