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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9年8月30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9年 11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2019年12月20日甘南藏 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 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 — 1 — 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 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突出重点、防治结合的原则,形成 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全民共治的防治体系。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 气环境质量负总责,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资金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开展技 术改造、清洁能源替代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 给予扶持。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制定 大气污染防治规划,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能源结构和产业 结构,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推行绿色交通、绿色建筑, 建立分工明确、统筹协调的网格化监管体系,严格控制和有计 划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逐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配合做好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 作。 第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分别对本辖区内大气污染的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 — 2 — 科学技术、公安、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 村、自然资源、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气 象等主管部门按照 各 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度 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重 点任务 完成情况,纳入年 度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 鼓励和支持开展 大气污染成 因、治理技术和防治对 策的研究,推进科技成 果转 化应用。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防治, 支持金融机构对 大气污染防治 项目的信 贷,推行大气污染第三方治理,提高治 理专业化水平和治理效 果。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 遵守大气污 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 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大气污 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指标,落实环境 保护管理制 度,推行清洁生产, 从源头、生产过 程及末端选用 污染防治技术,防 止、减少大气污染, 并对所造成的 损害依法 承担责任。 行业协会应当 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 — 3 — 和相关知识的学习宣传,督促会员单位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 少大气污染。 公民应当 增强大气环境保护 意识,践行绿色、 低碳、节俭 的生活和 消费方式,自 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 义务。 第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 新闻媒体应当 广泛利用报纸、 广播、电视、互联网、户外广告及手机微(短)信等方式开展 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 宣传和大气污染防治科学 知识的宣 传,倡导低碳环保的生活方式。对大气环境 违法行为进行 舆论 监督。 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 组织、环境保护 志愿者参 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公益活动,推动形成保护大气环境的社 会氛围。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 编制大气污染防 治规划 并组织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主体 功能区规 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节能减排规划和生态保护 红线、环境质量 底线、资源 利用上线、环境准入负 面清单相衔 — 4 — 接,与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用 地结构的调整 相结 合。 第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政府分 解下达的重 点大气污染排放总量控制 指标,在考虑环境容量等因素的基础 上,结合区域大气环境质量 状况和重点大气污染物削减 要求, 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指标分解落实到县(市)人民 政府和重点排污单位。 第十二条 编制开发 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 影响的项 目,应当 依法进行环境 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 影响评价的 开发利用规划, 不得组织实施; 未依法进行环境 影响评价的建 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自治州人民政府 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 决策前,应当 先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部门 召集有关 部门代表和 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 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 组织建 设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 测网,开展 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 测,定期通过政府网 站、报刊等 便于公众 知晓的方式发布大气环境质量 状况信息, 并对大气污 染防治 问题突出或者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低于进度要求的县 (市)人民政府,实行大气环境质量 预警通报。 — 5 — 第十四条 排放工业 废气或者国家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 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集中供热设施的 燃煤热源生产 运营单位以及其他 依法实施排污 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 向自治 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或者其派出机构 申请核发排污 许 可证。 第十五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 经营者,应当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 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 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 口。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 逃避现场检查 为目的的 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 不正常 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 逃避监督管理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 物。 第十六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将重点大气污染物的 名称、 排放方式、排放 浓度和总量、 限产减排 措施落实 情况、污染防 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情况等如实向社会公开, 接受公众监督。 重点排污单位 名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会 同有关部门确定, 并适时调整, 向社会公 布。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 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安 装、使用大 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 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 — 6 — 备联网,保 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重点排污单位按照规定对其自行监 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情 况,应当 记录监测数据,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负 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 现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 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 时进行调 查。 第十七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 经营者,应当保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 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 治设施 因维修、故障等原 因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应当 采 取限产或者停产等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 其派出机构 报告。未经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批准, 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第十八条 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 质量监 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 测设备。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 气污染物,造成 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 或者有关 证据可 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 派出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可以 对有关设施、设 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 强制措施。 第十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大气 环境承载能力,协同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大气污 — 7 — 染联合防治方 案,开展大气污染 联合防治。 第二十条 未完成自治州人民政府 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 善 目 标 或者超过 重 点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指标 的 县 (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 约谈该县(市)人民政府主 要负责人, 并暂停审批该县(市) 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 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 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督促 被约谈县(市)人民政府,按照 约谈要求落实措施,并对整改 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 进行举报,对行使监督管理 职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不依法履 行职责的行为进行 举报。 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其他负 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 举报电话、电子 邮箱、微信公众 号等,方 便公众举报大气环境污染 违法行为。 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及 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 息予以保 密;对实 名举报的,应当 反馈处理结 果等情况,查证 属实的,处理结 果依法向社会公开, 并对举报人给予 奖励。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 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 同或者其他方式对 举报人进行 打击报复。 — 8 —
法律法规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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