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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城市绿化条例 (2019年11月15日牡丹江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9年12月18日 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五次会议 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 市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建设北方寒地特色山水园林城市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 中心城区内城市绿化的规 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 制宜、建管并重、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保障城市绿化用地和资金,保护城市绿 化成果,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落实城市绿化责任 。 1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市的城市绿化 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 草原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 运输、水务等 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 第六条 鼓励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资、捐 赠、认建、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 养护。市人民政府 应当对成绩显著 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报告城市绿化工作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有保护城市绿化的义务,有 权劝阻、投诉 和举报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 对投诉举报信息及时核查处理。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 总体规划时, 应当根据本市自然山水格局和城市发展需要,充分考虑城市 绿 化用地的均衡分布及绿化建设的可行性,确定城市 绿化建设目 2标、绿地布局和绿线范围。 第十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 制原则,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 广场用地等, 构建完整连续的绿色空间体系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 依法批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接受公众监督 。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 提升牡丹江、金龙溪、银龙 溪、青龙溪、北安河、兴隆河、东小河等江河以及牡丹江故道 上的湖泡等沿岸绿化带规划建设水平,形成城市特有的绿化 风 光带。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园绿地规划建设,提 升服务功能,并严格控制公园周边可能影响其景观和功能的建 设项目。 新城区建设时规划公园绿地 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设用地 总面积的百分之十。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划建 设公园绿地。 老城区的居住区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的, 不具备开发条 件的地块可以优先规划建设为公园绿地。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编制公园 绿地建设年度计 划,报市人民政府 同意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国家和省有 关强制性规定和标准。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 严格审查建设 3工程项目绿地规划指标并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 除开发住宅区项目外,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 附属绿地面积,因公共设施改造、历史文化建筑修复等特殊情 况,达不到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 标准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就近等值原则进行易地补建。 易地补建用地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 同市城市绿化行 政主管部门确定。 易地补建的位置、面积、责任单位、费用、验收等情况, 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 示。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注重使用本 地树种,科学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提高植物群 落的多样性,突出本市自然和文化特色。 城市道路绿化应当合理搭配植物品种、造型、色彩、层 次,确定行道树主导树种,兼顾四季景观,符合通行要求,形 成鲜明的城市风格。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向市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报送建设工 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时报送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市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 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审查附属绿化 工程设计方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 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 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施工,并在不迟于主 4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对附属绿化工程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设施和公用设施具备立体绿化条件 的,应当在符合建筑规范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实施立体绿化。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沿线单位,除有特殊安全需要外,应 当实施开放式绿化。 第十八条 开发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不得改变绿化 用地性质,地下空间顶部覆土厚度应当满足乔木正常生长需要。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的养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园绿地、广场绿地、道路附属绿地、行道树, 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养护管理。 (二)居住区附属绿地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 其他单位养护管理;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养护管 理的,由业主自行养护管理 ;业主无法自行养护管理的,由 街 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业主解决。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养护管理 。 (四)单位管界内的道路、铁路、河道等防护绿地,由 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养护管理。 (五)城市建设用地 外的风景游憩绿地、生态保育绿地、 5区域设施防护绿地,由林业草原、生态环境、水务、交通运输 等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养护管理。 (六)生产绿地由其生产经营单位养护管理。 城市绿化工程保修养护期内的绿化,由建设单位 养护管 理。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化,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 养护 管理。 养护管理责任存在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条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单位应当 建立健全管理制 度,按照养护规范及时 浇灌、修剪、补植树木花草,防治病虫 害等,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 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其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经批准确需 改变的,应当就近规划增补相同等级、面积的绿化用地,不得 减少城市绿地总量。 第二十二条 公园绿地、广场绿地、生态功能和服务功 能突出的绿地以及具有特殊意义和长期保护价值的绿地,由市 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决定,确认为永久性 绿地,并向社会公布。 永久性绿地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因法定情形确需改 变 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 出调整方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决定后,履行相关程序。 永久性绿地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建 立档案,设立 6显著标志,注明名称、界址、确定时间、责任单位等内 容,加 强保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 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的,应当经市城市绿化 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 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和缴纳 占用费。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 提前十五日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占用期满后, 占用人应当及时退还并恢复绿化原状。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树木。 因下列情形需要砍伐的,应当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一)城市建设、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二)树木严重倾斜,妨碍交通或者危及人身、建筑物 及其他设施安全的; (三)树木发生严重病虫害已经无法挽救的; (四)树木已经死亡的。 按照前款第(一)项砍伐城市树木的,每砍伐一株应当 补植五株以上树木,并交纳补偿费用。 第二十五条 城市建设中同一个工程项目需要移植、砍 伐五十株以上的树木,或者五株以上胸径超过十五厘米的树木,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组织论 证并征求公众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 7常务委员会备案。 批准移植的树木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移植地 点,并按照移植技术规范监督实施,纳入城市绿化 管理档案。 第二十六条 城市道路扩建、改建时应当制定妥善保留 原有行道树的实施方案,禁止随意移植、砍伐行道树。 已种植的行道树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的,市城市绿 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 出调整方案,组织论证后,报市人民政 府批准。 行道树形成的城市林荫道路,由市人民政府确认为绿色 廊道的,应当向社会公布。绿色 廊道的树木,除因抢险救灾、 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死亡外,不得移植、砍伐。 第二十七条 新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 线电视、排水等管线可能影响城市既有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 在设计、施工前会同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单位确定 避让保护措施。 新建绿化工程可能影响既有管线安全的,应当予以相应 避让。 因避让产生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 协调解决。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管线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应 当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指导下,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 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 位可以先行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并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 8
法律法规 牡丹江市城市绿化条例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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