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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绥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9年10月31日绥化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12月18日黑龙 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2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有序 、 文明和谐、生态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市、区)城 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 各司其职、专业队伍管理与社会参与相结合、义务劳动与有偿 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经费纳 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积 极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实现网格化、精细化、常态化管理,提 高城市的公共服务能力。 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捐资兴建市容环境卫生设 施,举办有益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活动。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 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工作,并 组织实施本条例。 3各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 织落实本辖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对居民委 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协同市容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相关的管理、监督和考评工作。 第六条 市容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 要,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 的义务,对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八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责任区 的划分以及责任人的确定,按 照下列规定进行 :4(一)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公共 广场、过街 天桥和地下 通道等城市公共区域 ,由市容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人负责 ; (二) 巷路胡同、没有实行 物业管理的居民 小区由街道办 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专人负责,实行 物业管理的居民 小区 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 ; (三)公 路、铁路、机场、车站、公交车始末站(点)、 停车场、旅游景区、公 园以及文化、体 育、娱乐等公众聚集场 所,由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 (四)城市照明设施、报 刊亭、户外广告设施、 箱式变电 间、通信箱、检查 井盖(箱)、交通信号灯、监控设备等设施 以及电力、通 信、有线电视等空中架设管线,由所有权人 或者 设置人负责 ; (五) 酒店、饭店、宾馆、商场、商铺、超市、商业广场 展览展销场馆、洗车场等场所,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六) 集贸市场、临时摊区、早(晚)市场和各类专业市 场,由所有权人 或者经营者负责; (七) 机关、团体、部队、 学校、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5由该单位负责 ; (八)国家收储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 待建地块由土 地使用权人负责,建设工地现 场未开工的 由建设单位负责, 已 开工的 由施工单位负责, 已竣工交付使用的由管理单位负责 ; (九)公共 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站以及其他环境 卫生设施 由管理单位负责 ; (十)化 粪池、储粪池由所有权人负责, 所有权不清的由 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专人负责 ; (十一) 河道、水域、沿岸绿化、水上建筑,由所有权人 管理人 或者使用人负责 ; (十二)城市 雕塑、建 筑小品、冰雪景观以及其他建 (构)筑物、设施和 场所,由所有权人 或者管理者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明确责任人的区域, 由所在地的市容环 境主管部门落实责任人。责任区 跨行政区域责任 不明确的, 由 共同的上一级市容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 履行下列职责:6(一)保持责任区容 貌整洁, 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 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物品等行为,保持责任区地 面、建( 构)筑物外立面完好整洁,保持 绿地清洁; (二)保持责任区环境卫生 清洁,无焚烧等行为引起的烟 尘污染,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渣土和其他 杂物; (三)保持市政设施、环境卫生、 景观、健身(休闲)等 公共设施完好,并与 周围环境相协调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责任区内道 路冰雪的清除、堆放和处置,依照《黑龙江省 城市清除冰雪条例》执行。《黑龙江省城市 清除冰雪条例》没 有规定的, 由本条例确定的责任人负责 清除和堆放,由市容环 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运输和处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 违反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 口头劝阻、制止 ;劝阻、制 止无效的,应当及 时向市容环境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投 诉或 者举报。 第十条 市容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责任 区的具体范围、 标准和责任要 求,书面告知责任人,并明确 双7方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一条 市容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城市 容貌标准,依法报经批准后公 布实施。 城市容 貌应当保持整洁、 美观,与地域 风格、地理 特征相 协调。城市中的道 路、建( 构)筑物、公共 场所和设施、施工 工地、城市 照明、城市 水域、园林绿化、居 住区等容貌建设与 管理,应当 符合城市容 貌标准。 第十二条 主要街 路两侧建(构)筑物临街立面进行门 窗改 建、外部装修、阳台搭建或封闭、平台和外走廊改造等工程建 设,应当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 第十三条 禁止在城市道 路两侧临街的护栏、路牌、广告牌、 杆线、树木、绿篱、草坪、花坛、建筑物墙体及其他公共 场所 的设施或者场地晾晒衣物、拉搭线缆、堆放和吊挂有碍市容的 物品。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可以根据当地社会需 要和客观条件,利用城市道 路设置各类露天市场或者临时经营8场所,由市容环境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城市总 体规划和道 路交通发展规划,在 不影响行人、 车辆通行的 情况 下,利用城市 广场、人行道设 置停车设施。 占用城市 广场、人行道设 置停车设施, 由市容环境主管部 门和公 安交通管理部门按 照法定职权统一规划。设 置停车设施 不得占用盲道、绿地、消防通道, 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及其他公 用设施的 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设置、占用、撤除城市道 路停车 设施。 第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 停车设施上按 照停车标识有 序停放车辆,并且排列整齐。 不得在设置的停车设施以 外的人行道、公共绿地、广场等 公共场所区域停放机动车辆。 第十七条 在设置的停车设施连续停放二十日以上 且影响城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废旧车辆,公安交警部门可以按照法定职 权责令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三日内 移离;逾期不移离或者 无法通知到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的,将 车辆移至有关部门指定 的地点停放,并通 知或者公告车辆所有人、管理人 申领。 第十八条 各类建设工 程施工现 场应当设 置封闭性护栏或者
法律法规 绥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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