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全网最新的团体标准 提供单次或批量下载
— 1 —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022年1月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 次 会议通过 2022年1月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 会第六次会议主席团公告自 2022年3月1日起施 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源保护 第三章 工程保护 第四章 生态保护 第五章 保障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2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保障一 泓清水永续北送,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管理及其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包括丹江口水库河南 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输水沿线保护区、汇水区以及其他 需要保护的区域。 本条例未作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适用其 规定。 第三条 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贯彻习近平生 态文明思想,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持政府 主导、 统筹规划、 属地管理、 区域协同、 系统治理的原则,确 保水质安全、工程安全、供水安全。 第四条 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处理好保护和发 展、修复和利用的关系,坚持绿色发展理念,遵循在保护中 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方针,统筹水源保护、经济发展和民 生保障的关系。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 护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 建立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机制,加大对南水北调 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促进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与— 3 —经济建设、民生保障协调发展。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 内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南水 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南 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的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实施统 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 南水北调饮用水的水量调度、运行管理、工程安全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 工业和信息化、 公安、 民政 、 自然资源、 住房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 农业农村、 应急管理、 城 市管理、乡村振兴、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 好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有关省份和长江流域 管理机构及生态环境监管机构、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管理机构 的联系和沟通,协调推进本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工 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 对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 知识, 增强保护 意识,营造爱护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的 良好氛围。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妨害、破坏南水北调饮用水— 4 —水源的行为,有权 向有关部门 举报。有关部门 收到举报后, 应当及 时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 工作中做 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 给予表 彰和奖励。 第二章 水源保护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 自然资源、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 护规划, 报省人民政府 批准并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 丹江口水库河南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分为 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并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 准保护区。 具体范围 由省人民政府 商长江流域管理机构划定 并公布。 输水沿线总 干渠及其调 蓄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分为 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必要时,调蓄工程可以划定一定 的区域作为 准保护区。具体范围 由省人民政府划定 并公布。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省人民政府要 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 边界设立明确的 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 界标 和警示标志。— 5 —第十三条 丹江口水库河南辖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的水质 执行国家规定的 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的水质 执行国 家规定的 Ⅲ类标准。 丹江口水库河南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 除满足前 款规定外,必须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 满足一级保护 区水质 标准要求;准保护区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保 证 满足二级保护区水质 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 输水沿线总 干渠内的水质应当 达到国家规定 的Ⅱ类标准。 输水沿线总 干渠调蓄工程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 达到 国家规定的 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 达到国家规 定的Ⅲ类标准。 第十五条 在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 禁止下 列行为: (一) 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二)在水体清 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 和容器; (三) 向水体倾倒危险废物、 工业 固体废物、 生活 垃圾、 建筑垃圾、粪便及其他 废弃物; (四) 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五) 使用炸药、毒药、电捕杀鱼类和其他生 物; (六) 破坏水源涵养林以及与水源保护相关的 植被;— 6 —(七)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在饮用水水源 准保护区内, 除第十五条 禁止 的行为以 外,还应当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 扩建对水体污染严 重的建设 项目;改建建 设项目增加排污量; (二)设 置化工原 料、危险废物和易溶性、有毒有害废 弃物的暂存及转运站; (三) 拦汊筑坝、围网和网箱养殖; (四)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除准保护区 禁 止的行为以 外,还应当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 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 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 项目; (三) 开采矿产资源; (四)新 铺设输送有 毒有害物品的管道 ; (五)建设 畜禽养殖场; (六) 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 器械; (七)建 造坟墓; (八)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以及 含病原体的其他 废 物; (九)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 件的运载工具运输— 7 —油类、粪便及其他有 毒有害物品; (十) 放生、游泳、垂钓; (十一)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他行为。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 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八条 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车辆通过饮用 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对确需通过的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 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护 措施,依法报公安机关办理有关 手 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从事旅游活动的,应当按 照规定 采取措施,防 止污染水体。 第十九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除二级保护区 禁止的行为以 外,还应当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 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 无关的 建设项目; (二) 停靠与保护水源 无关的船舶; (三) 使用化肥; (四) 从事旅游或者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 无关的建设 项目,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 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的道路、桥梁,应当设 置交通警示牌、 防护 栏,建设 截流沟、— 8 —沉淀池等必要的应急防护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上 述防护设施,应当加 强日常管理,保障 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输水沿线保护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在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组织建设生态治理工程, 采取截 污沟等治理 措施,拦截陆域面源污染。 第三章 工程保护 第二十二条 南水北调工程包括丹江口水库工程、总 干 渠工程及其调 蓄工程。 南水北调工程 是国家重大战略性基础设施。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应当做好工程设施安全保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应当 依法划定管理范围和保 护范围 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 由工程管理 单位负 责管理。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负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 单位应当建立、 健全安 全生产责任制, 配备必要的人 员和设备,加强对南水北调 工程设施的监 测、检查、维修和养护,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2-01-08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2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2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2-01-08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2-01-08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2-01-08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1:10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